第三,被害人自己放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的賠償,並不影響被告人獲得從輕、減輕處罰。
原本家屬願意代為賠償,但對方提出高達80萬元的數額,要求過高,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四,本案中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相關證人各說各話。
按照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第五,被害人在本案發生之前,曾多次於其它場合,用言語刺激被告人,所以對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
金勝這時端起一旁早已涼掉的咖啡,一口喝掉。
這幾個辯護點.....隻能說,中規中矩!!
“你把判決書給我看下。”
“好......”
盧晨立即把手機遞了過來。
目前紙質版本還沒寄到,隻有電子版本的。
金勝伸手接過後,跳過前麵,直接看向雙方在庭審中的爭議焦點。
不出意外,果然是討論林傑睿的行為......到底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還是故意傷害罪既遂。
公訴方認為:
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頸部、肩部、手臂,多處受傷。
以及全身其它處,防禦性傷勢。
這裡有傷情照片、司法鑒定來進行佐證。
與被害人陳述中,提及被告人使用刀具,直接攻擊其頸部,是能夠印證的。
被告人也在案發後多次供述中,均承認了這一點。
另外,被告人一直辯解,僅僅隻是想傷害被害人。
但在其頸部等全身多處傷害已發生,即被告人所謂,想傷害對方目的已達成情況下,依然再下樓持刀繼續傷害。
這更能夠說明.......林傑睿就是衝著s人去的。
金勝接著看向最後麵部分。
經審理查明,並有下列證據證實:被害人的陳述及辨認筆錄.......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傑睿手持刀具,連續劃砍、捅刺被害人頸部等重要部位,致使多處創口。
後再次行凶時,因其他人協力阻止,未能得逞。
其持刀行凶的部位以及方式,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
故....辯護人關於隻有故意傷害等相關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鑒於被告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據此,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條、第55條第一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傑睿犯故意s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z治權利一年。
‘呼.....’
金勝緩緩呼出一口氣。
有理有據,事實清楚。
怪不得盧晨提交的辯護意見,會被法官給否決了。
哪怕自己親自上場,估計也很難改變罪名的認定。
律師又不是法師。
在這種案子上,同樣無能為力。
總不能拿個話筒、通上電、去法庭上渾身抖起來吧!
到時候估計連自己都得進去‘冷靜’一下。
一邊把手機遞回去,金勝一邊開口道:“東西呐....我看完了。”
“你先自己說說看,具體有什麼想法。”
經過大半個小時的等待,盧晨差不多已經完全平複了。
成熟的律師,需要懂得怎麼調節身心。
否則一旦被情緒所支配,會忽略掉很多細節,極容易出錯。
金勝故意把他叫進來晾著,目的就是如此。
這就跟兩個人吵架,先把其中一人給勸離的意義是相同的。
盧晨伸手接過手機的同時,嘴上開口說了起來。
“罪名被定為故意s人未遂,我倒不是很意外。”
“一開始看到這個案子的時候,我就注意到了一個關鍵點。”
“林傑睿具有二次持刀攻擊的行為。”
“也就是說,他當時帶了兩把刀過去。”
“再加上傷處分布在肩頸部、胸部,等要害部位。”
“這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被看成為.....具有故意s人的主觀意圖。”
“但我還是認為,刑期有點過重了。”
“依據有三個。”
“第一,窄刃黑柄刀,便攜折疊式,刃長隻有7.9厘米。”
“通常是用來作為水果削皮。”
“刀口其實並不鋒利。”
“第二,根據警方的現場勘驗報告、示意圖、雙方講述的案件過程......”
“林傑睿當時躲藏在樓道拐角處,等觀察到葉曉山正準備掏出鑰匙開門的時候,才偷偷貓過去進行攻擊。”
“當時,他是正手握住刀柄,進行的一個劃砍動作。”
“第一下,也並沒有直奔頸部,而是右肩,靠近手臂部位。”
“兩人的身高相當,一個176、一個178,差距不到2公分。”
“如果林傑睿真的具有故意s人的主觀意圖,他應該是反握刀具,直接對準後脖頸,這種要害部位進行捅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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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盧晨還用手虛握,比劃了一下。
“第三,就是傷情部分了。”
“葉曉山全身傷口有32處。”
“其中最嚴重部位在肩胸處,長5.8厘米,深0.9厘米。”
“是兩人在搏鬥中所導致。”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17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葉曉山的頸部雖被切開,但基本都屬於表皮傷,5個傷口,長度加起來為9.6厘米。”
“符合關於輕傷的認定標準。”
“這三點,其實我在法庭上提出來辯論過,但顯然.....毫無效果。”
“現在判決書中,更是把刑期定在了6年,剝奪z治權利1年。”
盧晨苦笑著搖了搖頭。
很多小夥伴可能搞不清楚,這個z治權利到底有何用處?
為什麼有些判決中有,有些卻沒有呢?
剝奪z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z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共有四項內容: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