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當初我在海州老家那邊開了個雜貨店,然後有天晚上吧,估計得十二點多了,突然好幾個人來買煙,帶頭的就是那個田萬兵,當時他們好像喝了不少酒。”
“我給拿了煙,結果那個田萬兵說我這的煙咋比其他地方賣的貴,我說不可能賣的貴,然後不知道怎麼回事,那幫人突然就爆了,上來就開始打我。”
“而且把我的櫃台玻璃都砸碎了。”
“一群人圍著把我打了半天,然後罵罵咧咧地走了,臨走還說我賣東西坑人,給我一個教訓。”
“那你後麵報警了吧?”周雲開口道。
“我當天晚上就報了,有警察來給我做了筆錄,完了我自己去了醫院。”
“應該是第二天上午吧,派出所那邊說人已經自己來自首還是怎麼了,然後說讓我們調解。”
“我不想調解,平白無故把我打一頓,這讓我怎麼調解。”
“但是沒辦法,我不調解,就給我一直拖著不處理,那個田萬兵還來醫院看過我,要給我錢調解什麼的,我也沒有答應。”
“到後麵了,派出所那邊說已經給對方處罰了,行政拘留十天,勸我接受賠償,不然如果對方後麵不願意給的話我還得自己去起訴。”
周雲聽到這裡開口道:“所以,當時你受傷後沒有給你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嗎?”
這次輪到劉小明懵逼了:“周律師,什麼是傷情鑒定委托書啊?”
周雲耐心解釋道:“這個東西就是你受傷報案後,派出所,或者說公安機關要給你出一個材料,你拿著這個材料就可以到指定的法醫鑒定機構那裡鑒定你的傷情。”
行政案件也好,刑事案件也罷,傷情鑒定是必須要有的,而且必須是專門的法醫鑒定出具,醫院出的傷情報告不能作為證據。
這方麵有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8修正第九十條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這裡用的是應當而不是可以,我們都知道法律中應當的意思,那就是說沒有商量的餘地。
但是,實務中情況太多了。
經常被打受傷的都知道,有太多的方法給你拖延鑒定甚至不給鑒定了。
比如兩邊都受傷了,那就說等對方出院了一起鑒定,但是傷情鑒定這個分為原發性損傷和損傷所致的並發症,原發性的損傷一般要求在受傷後傷情穩定就能鑒定。
如果情況比較嚴重,那一般三個月左右開始鑒定。
然後就會給你找各種借口,不讓你去做鑒定。
但大家可以看看規定裡是怎麼說的,隻要當事人申請鑒定,那就必須得給開!
所以為什麼總說法律是一方麵,實務是另一方麵呢,不是說有了規定就都能遵守的。
而法醫是怎麼來做這個鑒定的,比如受傷了,然後過上幾個月傷口都結痂了,那怎麼辦,答案很簡單,你受傷肯定要去醫院甚至住院,他們就會根據醫院的診斷來進行鑒定。
實務中一般是要你拿著醫院的診斷證明才能去開這個委托書的。
劉小明聽周雲說完這些人都傻了:“周律師,您說的這個,我好像沒有做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