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5章:刑獄同科至元二十六年?和林刑訊室)
和林刑訊室的青磚地滲著寒氣,北牆的鐵架上懸著蒙古式鐵枷,枷麵的狼首紋咬合處刻“三十五斤”,鏈環每節長三寸,與《元史?刑法誌》“重枷三十五斤”的規製嚴合;南牆的木架立著漢地木杖,杖身塗紅漆,刻度標“三尺五寸”,杖頭包銅皮,與大都刑部的標準木杖重量誤差不逾半兩。刑桌的鑄鐵邊緣刻“至元二十六年造”,左側放蒙古文《刑訊錄》,右側置漢文《獄訟章程》,中間留著波斯文《刑律對照》的空位——按蕭虎定的“三法同審”製,今日需三方見證。
脫裡台的皮靴在磚地拖出刺耳聲響,他盯著鐵枷的狼首紋,那紋路與乃馬真後舊符的狼首同源,隻是少了寶石鑲嵌。“蒙古貴族豈能受漢地刑罰?”他的鐐銬碰撞著,鐵鏈含硫量二分一厘,與普通囚犯的鐐銬不同——這是“待審貴族”的特殊規製,卻仍讓他感到屈辱。刑訊室的天窗投下斜光,照亮鐵枷上的磨損痕跡,那是曆年重犯留下的,如今要印在他這位塔塔兒部千戶的頸上。
蕭虎展開《雙紋大紮撒》的“刑獄篇”,蒙文“私調兵馬者枷號一月”與漢文“擅興兵者杖二十,枷一月”的條款用朱筆圈注,騎縫處蓋“國史院刑律印”,與至元元年的頒行本完全一致。“至元二十二年,漢人千戶李通私調驛兵,”他的手指劃過法典的批注,“同樣判枷號一月,用的就是這副木杖,”杖身刻“李通”二字,與脫裡台的罪行記錄並列,“《大紮撒》規定‘罪同則刑同,不分族屬’,”他的目光掃過脫裡台,“你覺得塔塔兒部能例外?”
耶律鑄捧著《曆年刑案彙編》,其中蒙古貴族犯罪的案例占三成,均按“減一等但不豁免”量刑。“你父脫裡台當年毆打漢地驛卒,”他翻開至元二十年的卷宗,“判罰駝十峰賠償,”卷宗附蒙古文供詞與漢文判決書,“如今你私調五百兵馬圍宮門,”他的鐵尺量過卷宗厚度,“罪加三等,”枷號一月已屬從輕,“這是‘王族加刑’的祖製,”與成吉思汗《大紮撒》“貴不逾法”條款嚴合。
刑獄官用驗刑儀檢查鐵枷,儀盤的指針在狼首紋處穩定——鐵枷含硫量二分二厘,與和林兵器庫的監造標準一致。“這枷每季度需核驗一次,”他展示驗刑冊,蒙古鐵匠與漢人木工的合押在騎縫處交叉,“去年冬因鏈環鬆動,”冊中記著“監造官罰俸三月”,“如今每道焊縫都刻工匠編號,”枷鎖內側的“蒙鐵37”與木杖的“漢木52”編號,可追溯至具體工坊。
脫裡台突然撞向鐵架,鐵枷晃動的聲響震落牆灰:“這是漢人做的手腳!”他的手指摳著枷麵的狼首紋,“真正的蒙古刑具不會刻漢文!”蕭虎取來至元十年的刑具圖譜,圖譜上的蒙古鐵枷明確標注“需刻漢譯刑名”,旁附忽必烈的朱批“各族共知則刑明”。“你父當年用的刑具,”他指著圖譜中的同款鐵枷,“比這副多三道漢文注釋,”脫裡台的臉色瞬間煞白,他認出那是父親的舊物。
脫裡台的指甲掐進掌心,血珠滴在鐐銬上:“我是黃金家族姻親,”他的聲音嘶啞,“按《蒙古秘史》,貴族可納贖刑!”他的目光掃過刑訊室的西域使者納西爾丁,“伊爾汗的人在此,”企圖借西域勢力施壓,“你們不能用漢法審我!”納西爾丁突然用蒙古文道:“伊爾汗的《法典》也規定‘私調兵者無贖刑’,”他展開波斯文刑律,“與《雙紋大紮撒》一致,”脫裡台的抗辯在跨族共識前顯得無力。
蕭虎命人取來脫裡台私調兵馬的兵籍冊,冊中蒙古千戶的簽名與漢地路府的兵符記錄吻合。“你調動的五百騎中,”他的手指點過名冊,“有三十漢人士兵,”他們的供詞用雙語記錄,“按你的邏輯,”蕭虎的聲音冰冷,“是否也要分蒙古刑與漢地刑?”脫裡台張口結舌,刑訊室的沙漏在此時漏完最後一粒沙,宣判時間已到。
忽裡台宗王代表帖木兒提出:“貴族枷號可減為半月,”他引用《蒙古舊製》,“以示王族體麵。”耶律鑄立即反駁,展開《刑律折中錄》:“至元十八年,西域貴族阿裡木私兵叛亂,”同樣判枷號一月,“枷重減為三十斤,”既守“同罪”原則,又慮“體質差異”,“脫裡台可按此例,”鐵枷減重五斤,但刑期不減,“這是‘法不阿貴,刑有等差’的平衡。”
蕭虎采納此議,命刑獄官更換輕枷。新枷的狼首紋仍清晰,重量卻精準控製在三十斤,鏈環的間距放寬半寸。“量刑需合情理,”他對脫裡台道,目光掃過刑訊室的雙語標語“罪無分族,罰必依法”,“但法的底線不能破,”輕枷的鎖孔與脫裡台的鐐銬嚴合,“你父若在,”他想起脫裡台父親當年的認罪態度,“也會明白這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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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室外的觀刑台按“蒙三漢三西二”設座,蒙古宗王、漢人儒臣、西域法官分列。納西爾丁作為西域見證,仔細核對刑具的驗真文書,波斯文譯本與蒙古文原文的刑期、刑具規格完全一致。“伊爾汗的《法典》也有‘同罪同罰’,”他對身邊的漢人法官道,“隻是用的是皮鞭而非木杖,”但刑罰的嚴肅性並無二致。
脫裡台被押至枷號處,見漢地囚犯張三也戴著同款輕枷——張三因“私販官鹽”被判枷號一月,與他的位置相距三丈。“漢人罪犯也配與我同刑?”脫裡台怒吼,卻見張三的枷上刻著同樣的“同罪同罰”朱批,與《雙紋大紮撒》的條款嚴合。觀刑台傳來蒙古宗王的議論,他們的皮靴踏地聲與漢人儒臣的咳嗽聲交織,卻無人再提“族群差異”。
七、供詞比對:雙語記錄的法律嚴謹元代刑獄文書製度與多語核對)
記錄員用蒙古文與漢文同時記錄供詞,每句供詞旁留“核對欄”,由耶律鑄與納西爾丁分彆畫押。“‘私調兵馬’的蒙文‘x?чnhnxл??лэx’,”記錄員指著漢文譯文,“需對應‘擅自調遣軍隊’,”避免歧義,“去年有案件因譯錯‘杖二十’為‘笞二十’,”導致重審,“如今每字都需三方確認。”
脫裡台在供詞上按指印,蒙古文手印旁立即蓋漢文“押”章。他盯著兩種文字的記錄,突然發現蒙文“被迫從命”被劃去,替換為“主動領兵”,旁附宮門守衛的證詞——那是蒙古語與漢語的雙語證詞,都證明他是主謀。“你們串通篡改!”他掙紮著,卻見指印已清晰蓋在更正處,無法抵賴。
漢人刑獄官演示木杖的使用規範:杖擊部位限臀部,每杖需離地三寸,確保力度均勻。“這木杖的尺寸,”他對觀刑者道,“源自唐代《獄官令》,”元代沿用時增加了重量校準,“三十斤枷配二十杖,”與蒙古的“一枷抵五鞭”換算均等,“既保留漢法特色,”又與蒙古刑製兼容。
蕭虎望著木杖上的“慎刑”二字,那是至元五年漢人法官題的。“刑罰不是目的,”他對脫裡台道,木杖的陰影投在地上,與鐵枷的陰影連成一片,“是讓後人知法不可違,”他的手指劃過脫裡台的供詞,“無論你是塔塔兒部還是漢人,”犯法就要受罰,“這才是《雙紋大紮撒》的根本。”
刑獄工坊的蒙古鐵匠正在修補舊枷,漢人木工遞過新鏈環——鏈環的含硫量與鐵枷嚴合,接口處的榫卯結構卻用漢地技法。“這枷用了十五年,”鐵匠擦著狼首紋,“換過三次漢地鏈環,”每次更換都需雙方工匠合押,“就像這《雙紋大紮撒》,”蒙古的刑名與漢地的刑製,“合在一起才牢固。”
納西爾丁參觀工坊時,見波斯銅匠在枷鎖上鑲嵌防滑紋——這是西域工藝對刑具的改良,使枷號時更安全。“各族工藝都能為法所用,”他對工匠們道,手中的波斯文《刑具改良錄》記著“漢地木杖減震法”“蒙古鐵枷防鏽術”,“就像這刑具,”缺了哪族的智慧都不完美。
脫裡台的枷號處正對宮門,過往的蒙古牧民、漢人商販、西域使者都能看見。他的皮襖被風雪打透,卻不得不麵對行人的指點——有人念著枷上的雙語罪名,有人議論“塔塔兒部也受漢刑”,卻無人質疑刑罰的不公。蕭虎每日派人送《雙紋大紮撒》供他閱讀,書頁的“貴族守法”篇被朱砂圈出。
一月後,脫裡台卸枷時,頸間的狼首紋印記已模糊。他接過刑獄官遞來的“改過證”,證上的蒙古文與漢文印章並列,與當年乃馬真後舊符的孤狼紋形成對比。“這刑罰讓我明白,”他的聲音沙啞,“大元的法,”不是某一族的工具,“是各族共守的規矩,”就像那副鐵枷與木杖,雖形製不同,卻指向同一個“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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