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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章 漁獵規製(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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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章:漁獵規製至元三十三年冬?貝加爾湖畔)

至元三十三年孟冬,漁官李漁帶著船隊沿貝加爾湖西岸勘察,船艙裡堆滿《漁情日誌》——這是三年來漁民口述與實地記錄的彙總。“每年四月冰融,細鱗魚沿克魯倫河洄遊產卵;七月狗魚最肥;十月哲羅魚聚於深水區,”李漁用木炭在木板上繪圖,標注魚類活動區域,“產卵期捕魚,來年必減產,這是老漁民傳的規矩。”

船隊在湖心設“觀測點”,用鉛錘測水深每十裡測一次),記錄水溫與魚類蹤跡。漁民老鄭撒網試捕,收網後挑出小魚放回:“您看這三寸長的細鱗魚,都是魚苗,現在捕了,夏天就沒大魚了。”李漁在日誌批注:“確定四月至五月為細鱗魚禁漁期,七月至八月為狗魚禁漁期,違者重罰。”

勘察結束後,李漁召集漢蒙漁民開座談會,巴圖部落的老漁翁阿古拉用蒙語補充:“冰下捕魚要看‘冰花’,有冰花處是魚群聚集區,但產卵季冰花最密,絕不能下網。”這些一手資料成為製定漁期的核心依據,兼顧科學監測與部落經驗。

白虎城議事廳內,脫脫與各族代表審議《貝加爾湖禁漁令》。李漁逐條講解:“禁漁期分‘全禁’與‘半禁’——全禁期四月至五月)禁止一切捕魚活動;半禁期七月至八月)允許每日捕魚兩時辰,且隻許釣不許網。”他展示《元史?食貨誌》記載:“國家歲賦於漁,必禁其幼,保其生,方可持續。”

禁漁令特彆保護“產卵場”,在克魯倫河入湖口立“禁漁碑”,碑刻漢蒙雙語:“此為魚產卵地,禁漁期內下網者,罰牛一頭,沒收漁具。”兵卒每日巡邏,在禁漁區拉“警示繩”紅綢纏木杆),繩上掛木牌:“犯禁者按《至元新格》治罪。”

為讓漁民知曉,李漁命人將禁漁令抄在桑皮紙上,貼於市集與部落營地。漢商王茂自願將鋪子外牆辟為“漁令欄”,張謙用雙語書寫:“禁漁非禁食,是為年年有魚,今日少捕,明日多獲。”老漁民們點頭稱是:“朝廷想得長遠,這規矩得守。”

軍器坊內,李鐵牛正按新規改造漁網——網眼尺寸統一為三寸見方用木製量規校準),小於三寸的舊網需加縫粗線擴大網眼。“網眼太小會捕幼魚,”他對來領新網的漁民說,“按軍器監標準,每寸網眼需能通過三個銅錢,過不了的就是不合格。”

蒙古魚叉也需改造,鐵叉齒間距定為五寸,叉頭重量限製在三斤以內過重易傷大魚內臟,影響食用)。李鐵牛演示合格魚叉:“叉魚時刺入深度不超三寸,夠分量的魚才叉,小魚放生。”部落鐵匠阿勒合不服:“我們祖輩用重叉,憑啥改?”李漁拿出實測數據:“去年用重叉的漁民,小魚死亡率比用輕叉的高五成,改了才能多留活魚。”

校準後的漁具需刻“準用”印記,無印記者不得下水。李漁組織“漁具檢查隊”,每日在湖岸抽查,對私藏小網眼的漁民,初犯警告,再犯沒收漁具。老鄭的舊網被查,他感慨:“剛開始心疼改網錢,現在捕的都是大魚,反而劃算。”

為平衡資源利用,李漁製定“漁具分區製”:漢地漁網適用於開闊湖麵水深三丈以上),蒙古魚叉限用於淺水區水深一丈以內)。在湖岸立“漁具分界碑”,碑東畫漁網圖案,碑西畫魚叉圖案,避免工具衝突。

“漁網效率高,適合遠湖;魚叉靈活,適合近岸,”李漁解釋分區邏輯,“若遠湖用叉,費時低效;近湖用網,易傷幼魚,各用其長最合理。”他在《漁具使用冊》標注:“漁網區每日限網次三次,魚叉區限叉魚十條,超額者扣當日所得。”

有漢漁民偷到近岸下網,被巡邏兵卒查獲,按令罰魚十斤充公。脫脫在處理時強調:“分區不是歧視,是按漁具特性分配資源,漢人守網規,蒙古守叉規,誰違規都一樣罰。”公平執行讓各族漁民無話可說,漁具衝突銳減。

使虎部落首領巴圖與駐軍千戶帖木兒在界碑前劃獵區——以湖心界碑為中心,南至月牙河為駐軍獵區,北至肯特山為部落獵區,中間設“共享帶”寬十裡,雙方均可進入,但需提前通報)。李漁在《獵區圖》上紅線標注:“獵區邊界每三裡立石樁,樁頂刻部落圖騰與軍徽,一目了然。”

劃界時爭議激烈,帖木兒想占水草豐美的共享帶,巴圖寸步不讓:“那是我部冬獵主戰場,沒了獵物,族人會餓死!”脫脫調解:“共享帶每月輪換使用,單月歸部落,雙月歸駐軍,獵獲物按比例分潤。”他引用《元史?兵誌》:“邊地獵區,軍民共守,疆界分明,方無紛爭。”

界樁立好後,兵卒與部落武士聯合巡邏,檢查是否越界。巴圖的侄子誤闖駐軍獵區,按令罰獸皮一張,巴圖親自送罰物:“規矩立了,就是親侄子也不能破,不然誰還信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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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族獵人需持“獵證”出行,證上記錄姓名、所屬族群、獵區範圍。每次狩獵歸來,在入口處登記獵獲:“日期、獵區、物種、數量、重量”,由登記官漢蒙各一人)共同簽字。李漁設計“獵獲牌”:“大獸掛木牌,小獸記竹簡,牌上編號與獵證對應,可追溯來源。”

駐軍獵獲的黃羊、野豬需先報官,部落獵獲的馴鹿、狐狸也需登記。帖木兒不解:“自己打的獵物憑啥登記?”脫脫道:“登記不是要搶,是為統計數量,若某物種驟減,就需禁獵,保你們年年有獵可打。”登記數據每月彙總,李漁在《獵情表》上標注:“十月駐軍獵黃羊三十隻,部落獵馴鹿二十頭,均在合理範圍。”

對未登記的“黑獵”,懲罰嚴厲:駐軍士兵扣俸祿,部落族人罰參與修路三日。這種溯源製度讓獵區管理有了數據支撐,避免盲目捕獵。

脫脫與各族代表商議後,定下“三三製”分配方案:三成獵獲入官充軍糧與官用),三成歸獵人自用,四成納入“共享倉”接濟老弱、備荒年)。李漁算過賬:“按去年產量,入官的夠駐軍兩月糧,共享倉可濟百人半年,自用部分也比往年多。”

分配由“監分官”監督,入官部分需選最肥美的魚、最完整的獸皮;共享倉的魚製成魚乾用鹽醃製,風乾保存),獸肉煮熟後分裝陶罐;自用部分可自由處置,但需按規定繳稅漁稅納魚乾,獵稅納獸皮)。漢漁民張三笑道:“以前打多了怕被搶,打少了不夠吃,現在有規矩分,心裡踏實。”

使虎部落擔心共享倉管理不公,脫脫讓巴圖派族人參與看守:“倉門兩把鎖,漢官一把,部落一把,開倉需兩人同時到場。”透明的管理消除了疑慮,各族都願按比例交賦。

為防分配中舞弊,議事廳設“貢賦監督會”,由各族長老組成,每月檢查共享倉賬目。監督會有權開箱驗物,核對入庫數量與登記是否一致。有次發現入官的魚乾缺斤少兩,監分官被問責,罰俸三月,由李漁重新指派公正者接任。

分配現場允許民眾圍觀,漢蒙雙語報數:“今日捕魚三百斤,入官九十斤,自用九十斤,共享一百二十斤。”報數聲傳遍市集,漁民可當場核對。巴圖的族人檢查獸皮入庫:“這張黃羊皮有破損,不能算上等,需換一張。”監分官立即更換,不敢含糊。

年終審計時,監督會將全年分配清單刻在石碑上,立於市集:“至元三十三年,共入官魚乾三千斤、獸皮百張;共享倉接濟八十戶;自用部分人均增收一成。”公開透明讓“三三製”深入人心,無人質疑不公。

每年秋分,李漁組織“秋獵普查”,用“樣方法”統計物種數量:在獵區設十個“樣方”每方十裡),派專人計數所見魚類、獸類。漁民老鄭懂“魚巢識彆”,能通過水麵氣泡判斷魚群大小:“這片氣泡密,魚群至少百條;那邊氣泡稀,不過二十條。”

獸類普查靠“足跡計數”,巴圖帶著獵手辨認足跡:“這是黃羊腳印,新鮮度不足一日,數量約十五隻;那是馴鹿蹄印,有幼鹿蹤跡,說明種群在繁殖。”他們在《普查冊》上畫簡圖,標注物種、數量、健康狀況,李漁用算盤統計總數:“細鱗魚比去年增兩成,黃羊增一成,狗魚略減,需調整捕獵量。”

普查結果作為來年漁獵調整的依據:狗魚減少則縮短捕獵期,黃羊增多可適當放寬限額。這種基於數據的管理,讓漁獵既保生計,又護生態,避免竭澤而漁。

為強化生態保護,脫脫設立“護漁護獵獎”:舉報違規捕魚者獎魚五斤;發現新魚巢上報者獎鹽一斤;獵獲幼獸主動放生者,免當月一成貢賦。漢漁民李四舉報他人用小網眼,獲獎勵後逢人便說:“護魚就是護自己飯碗。”

懲罰措施也毫不含糊:禁漁期捕魚者,首次沒收漁具,二次罰勞役修補湖岸),三次驅逐出漁獵區。有蒙古獵手偷獵幼鹿,被部落長老當眾批評,罰向共享倉補交鹿肉十斤,還需在禁獵碑前懺悔三日。

這些獎懲讓“生態平衡”從口號變成行動。至元三十三年冬,李漁在年終總結中寫道:“貝加爾湖魚類種群穩中有增,獸類數量回升,漁獵規製初顯成效。”議事廳外的公告欄上,新貼的《生態公報》前圍滿各族民眾,看著上麵的數字,臉上露出安心的笑容——這冰湖畔的漁獵,終將在規矩中代代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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