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11日上午9時,包頭市武警支隊機動大隊一中隊發現軍械庫被撬。
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報告趕到現場,經清點核實,被盜物品包括:“七九”式微型衝鋒槍5支、“七七”式手槍4支、“六四”式手槍3支;“五一”式衝鋒槍子彈260發、“六四”式手槍子彈140發;衝鋒槍子彈夾24個、手槍子彈夾35個;子彈袋6副;防彈衣1件。
案犯剪斷端線報警器、軍械庫大門鎖後入內,又剪斷槍櫃鎖將槍盜走。門口撒有胡椒麵,庫內沒有留下其他痕跡。
作案分子翻牆而入,又翻牆而出,對軍械庫情況很熟悉。作案時間確定為11月10日夜間。
此次軍械庫槍支、子彈一次被盜數量之大,令包頭市公安機關和武警部隊震驚,如此特大盜槍案在包頭市乃至內蒙古自治區建國以來也是罕見的,包頭市公安機關將其定為“11·11”特大盜槍案。
發布協查通報:11月11日上午,1800份協查通報加上“特急”字樣的明傳電報發往國內15個省市縣區)。
成立偵查小組:11月12日,由刑警、武警組成的8個偵查小組分頭出發,奔赴重點地區執行排查任務,偵破工作覆蓋了我國的半壁江山。
東港協查:11月11日上午,東港市公安局主管刑偵工作副局長劉文祥收到兩份協查“11·11”特大盜槍案明傳特急電報,一份是遼寧省公安廳的,另一份是丹東市公安局轉發包頭市公安局的。
劉文祥向局長宋小河彙報後,宋局長決定由劉文祥負責具體抓,先從刑警大隊抽調專人做這項工作,辦公室擬發緊急通知,並於下午召開基層各公安、邊防派出所所長會議部署任務。
13日,包頭市刑警支隊支隊長於濤帶人趕到東港市,劉副局長命令刑警大隊派偵察員與基層派出所密切配合開展工作。
然而,經過為期20餘天對100餘名曾在包頭市武警服役的複員兵進行排查,沒有發現任何有價值的線索。
包頭市警方首先把機動大隊一中隊作為重點。
四中隊一戰士反映,案發前的11月8日,他和幾名戰士在大牆外撿到一張居民身份證,證上的人名叫“欒業淋”。
經中隊領導辨認身份證上照片,確認他曾是本中隊戰士,1993年複員,名叫“欒業彬”,證上的“淋”字可能是打印身份證時出現差誤,將“彬”字錯打成“淋”字。
12月7日,正在包頭市調查此案的武警總部政治部保衛部段副部長得知這一情況後非常重視,他仔細研究了身份證新舊程度,懷疑此事與盜槍案件有某種聯係。
他安排包頭市武警支隊通知丹東武警支隊協查,12月8日他乘飛機抵達丹東機場後來到東港。
劉副局長介紹了東港市公安機關協查情況,之後,在刑警大隊的配合下,段副部長親自到欒業彬的家鄉黃土坎鎮沙磧村實地走訪調查,證實欒在案發前後並未離開過家鄉。
欒業彬稱自己在包頭市武警四中隊當兵時,把身份證裝在被裝包裡,又存在了被裝庫,當年複員時沒有帶回來,以後曾托複員的戰友往回捎,也沒捎回來。
縮小排查範圍與鎖定嫌犯
雖然欒業彬這條線索看似走入死胡同,但身份證這一關鍵物品成為了案件突破的重要契機。
警方開始重新梳理所有線索,將排查重點進一步聚焦在與包頭武警部隊有過密切關聯的人員上,尤其是曾經服役、熟悉部隊環境和軍械庫情況的複員兵群體。
隨著排查工作的深入,警方發現了一個叫郝文的人有重大嫌疑。郝文曾是包頭市武警支隊機動大隊一中隊的戰士,1995年複員。
他在服役期間就表現出紀律性較差、對部隊管理有抵觸情緒等問題。而且,有戰友反映,郝文在複員後曾多次流露出對社會的不滿和對金錢的極度渴望。
警方迅速對郝文展開全麵調查,發現他在案發前後的行蹤十分可疑。案發前一段時間,他頻繁與一些社會閒散人員接觸,案發後又突然失去了蹤跡。
同時,警方通過技術手段發現,郝文與包頭市一些可能的銷贓渠道存在間接聯係。種種跡象表明,郝文極有可能就是這起特大盜槍案的主犯。
追捕嫌犯
警方立即成立了追捕小組,對郝文可能藏匿的地點展開拉網式搜索。他們一方麵對郝文的親屬、朋友進行布控和詢問,試圖獲取他的藏身之處;另一方麵,通過與周邊地區的警方協作,擴大追捕範圍。
經過艱苦的偵查和蹲守,追捕小組終於掌握了郝文的一個臨時落腳點。1997年1月15日深夜,警方在包頭市的一個偏僻出租屋內將郝文抓獲。在抓捕過程中,郝文試圖反抗,但被警方迅速製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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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與真相大白
在審訊室裡,郝文起初拒不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試圖狡辯和抵賴。
但警方早已掌握了大量的證據,通過與他進行長時間的心理較量和政策攻心,郝文的心理防線逐漸崩潰。
原來,郝文複員後一直沒有找到穩定的工作,生活陷入困境。他看到身邊一些人通過不正當手段賺了錢,心理逐漸失衡,產生了盜竊槍支進行搶劫犯罪以獲取錢財的念頭。
他利用自己曾經在部隊服役時對軍械庫的熟悉,精心策劃了這次盜槍行動。
他事先準備好作案工具,在11月10日夜間潛入軍械庫,按照計劃剪斷報警器和門鎖,盜走了大量槍支和彈藥。
為了乾擾警方的偵查,他還在門口撒上胡椒麵。盜槍後,他將槍支藏匿在一個秘密地點,準備尋找合適的時機進行搶劫犯罪。
追繳槍支彈藥
根據郝文的交代,警方迅速展開了對被盜槍支彈藥的追繳工作。他們在郝文指認的藏匿地點找到了部分被盜的槍支和彈藥,但仍有一些下落不明。
警方繼續對郝文進行審訊,同時加大對相關線索的排查力度。
經過不懈努力,最終在1997年2月中旬,警方成功追繳回了全部被盜的槍支、彈藥以及其他相關物品。
至此,“11·11”特大盜槍案成功告破,被盜的槍支彈藥全部回到了安全的地方,避免了可能發生的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事件。
案件後續與反思
法律製裁:郝文因犯盜竊槍支、彈藥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參與協助或知情不報的相關人員也受到了相應的法律製裁。
安全整改:這起案件引起了包頭市武警部隊和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他們對軍械庫的安全管理製度進行了全麵的反思和整改。
加強了安全設施建設,增加了監控設備、報警係統的可靠性,同時完善了人員出入管理和值班巡邏製度,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社會影響:“11·11”特大盜槍案的偵破,彰顯了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的決心和能力,給社會各界敲響了警鐘,也讓公眾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槍支彈藥管理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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