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初步調查,林律師發現此案疑點重重。為了掌握第一手資料,他不顧閩北八月的酷暑,頭戴草帽,拎著軍用水壺,先後四次前往順昌實地調查。
在縣醫院的病床上,他仔細詢問了幸存者黃月榮事發的每一個細節;在洋口大橋上,他手拿卷尺,一寸寸丈量橋麵寬度和刹車痕跡;
他還走訪了眾多目擊者,其中尋找“綠裙子”姑娘的過程尤為曲折。經過多方打聽,他最終在洋口派出所的協助下找到了這位關鍵證人。
姑娘證實:“陳光弟當時很生氣,一邊加速超車一邊罵!在橋上把農機車撞落水中後,他未停車就直接開走了。”
林律師還查明,在“7·20”慘案發生前兩天,陳光弟在浙江境內就曾因超車未成,指使他人“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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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有證據,林律師得出了一個石破天驚的結論:陳光弟並非過失犯罪,而是出於報複心理,故意使用危險方法擠逼對方,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適用《刑法》第106條,而非交通肇事罪所對應的第113條。這兩者之間的區彆,意味著刑期將從最高七年變為生死之彆。
四、鑒定會上的交鋒
1985年8月6日,順昌縣交通監理站召開了“7·20”事故鑒定會。
當主持會議的金站長看到林律師以受害者代理人身份出席時,頗感意外。更讓他警覺的是,林律師身旁還坐著一位陌生的老人——他帶來的證人。
會議按部就班地進行。金站長展示了現場示意圖,並宣讀了鑒定意見:認定陳光弟無證駕駛、盲目超車負主要責任;
黃月榮無證駕駛、未及時禮讓、違章載人負次要責任;雙方均構成交通肇事罪。
就在眾人以為會議即將結束時,林銀官律師霍然起身,語驚四座:“我認為,陳光弟是故意犯罪,應適用《刑法》第106條!而黃月榮是受害者,不應成為被告!”
會場頓時一片寂靜。林律師隨即展開了有理有據的反駁:
·他出示證據,證明黃月榮已經一讓再讓直至刹車,現場輪胎痕跡清晰可見。
·他指出陳光弟跟車駕車兩年,並非不懂規則,而是蓄意報複。
·他強調黃月榮雖未領到證,但經過培訓合格,與純粹無證駕駛有本質區彆。其超載二人的違章行為與翻車慘劇沒有必然因果關係。
麵對監理站乾部的質疑,林律師一一駁斥:
“即使黃月榮帶全‘三證’,即使沒有超載一人,都同樣改變不了陳光弟犯罪的主觀故意!”
“世上不少突發性犯罪,往往源於一時的意氣用事,不能用有無宿怨來解釋!”
儘管林律師的論證邏輯嚴密、證據充分,但鑒定會最終仍以“多數人同意”通過了原鑒定意見。
五、正義的勝利
麵對不公,林銀官沒有氣餒。他頂著“律師愛出風頭”、“雞蛋裡挑骨頭”的流言蜚語,帶著村民代表層層上訪,從地區監理所一直到省裡有關單位。
真理越辯越明,紙終究包不住火。林律師的堅持引起了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順昌縣檢察院和建陽地區檢察分院經過深入調查,核實了林律師提供的所有證據,采納了他的觀點。
檢察機關還發現,陳光弟平日就品行不端,賭博、打人、玩弄女性,民憤很大;犯罪後還試圖通過關係網逃脫罪責。
建陽地區檢察分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致人傷亡罪”對陳光弟提起公訴。法院在審理階段極為慎重,多次組織各方研討,最終認定陳光弟故意犯罪成立。
一審判決陳光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光弟不服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於是,就有了本文開頭的那一幕。在洋口鎮的宣判大會上,正義的槍聲終於響起,為這起轟動一時的特大交通事故案畫上了句號。
林銀官律師用他的專業、勇氣和堅持,扞衛了法律的尊嚴,告慰了逝者的在天之靈,也贏得了人民群眾發自內心的感激與尊敬。
這起案件,也因此成為了中國法製進程中,一個彰顯律師作用和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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