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蒙通遼縣烏九營子村,當偵查員將冰冷的手銬扣在包玉林手腕上時,這個身高超過一米八的漢子喃喃自語:“我在兩千裡外作案,你們怎麼可能找得到……”
1957年5月25日下午三點,河北灤縣公安局副局長吳殿軒接到安各莊鄉長郭蘊普的緊急電話——在安各莊村北二裡地的槐樹下,發現一具無名男屍。
刑偵隊長李炳新帶著偵查員周守義、王英州等人火速奔赴現場。斜陽透過槐樹葉隙,照在蜷曲的屍體上。
死者約二十五歲,頭部遭受四次鈍器重擊,身旁泥土凝固著深褐色血跡。最引人注目的是他的雙腿——一粗一細,明顯生前跛行。
現場勘探取得關鍵線索:兩枚深淺不一的足跡,小腳印屬於跛足死者,大腳印長28公分。
根據“腳長占身高七分之一”的刑偵經驗,刑警在筆記本上寫下:“凶手身高約1.8米”。在二十米外的花生地裡,一根沾滿血跡的柳木棍斜插在土中,棍身粗細與死者頭骨創口完全吻合。
死者衣兜裡,一張唐山表店開具的發票成為突破口。發票日期是1957年5月23日,墨跡尚新。李炳新捏著這張薄紙對同事說:“要找到凶手,先要弄清他是誰。”
專案組三人連夜趕到唐山。在唐山市公安局配合下,他們查閱了三十餘家旅店登記簿。
當翻到“小山大陸旅店”時,值班員突然拍案:“有個跛子和大個子住過!”登記簿顯示:韓宗禮,25歲,遼寧綏中縣辛莊子村;同行者王清義,30歲,山海關西關村。
綏中縣辛莊子村的調查證實了部分信息。韓宗禮母親撩起圍裙抹淚:“他5月19日帶著兩百塊錢出門,說要做買賣。”但她堅稱兒子獨自離家。
山海關西關村的調查卻陷入僵局——當地根本沒有“王清義”其人。就在偵查陷入困境時,複員軍人邸炳義提供關鍵線索:“我在高家店門口見過他們!那個大個子,我再見到肯定認得出來!”
專案組調整偵查方向,在周邊村莊展開地毯式排查。97個符合“大個子”特征的男子被列入名單,經逐一見麵對質和時間線核對,全部排除嫌疑。二十多個晝夜的排查,“本地作案”的可能性被徹底否定。
偵查重點轉向綏中縣。火車站售票員證實,5月21日確有兩張前往灤縣的車票售出。這個發現讓專案組精神大振。
他們在綏中縣境內又排查了117個大個子,結果依然令人失望。
轉機出現在綏中縣公安局的協查建議下。複員軍人丁建武回憶道:“有個叫包玉林的內蒙人,常和韓拐子在一起。”
順著這條線索,專案組在綏中縣城東八裡的全家屯找到農民賀仲奎。
“包玉林5月20日從我家走的,說是去關裡做生意。”賀仲奎搓著草繩回憶,“
5月26日回來就急著刷鞋,還把白膠底鞋送給我了。”他從炕席下取出那雙鞋,鞋麵上暗褐色汙跡經化驗確為人血。
專案組立即奔赴內蒙通遼縣。在包玉林姐夫李伯林家,他們巧妙地以“複員軍人登記”名義獲取了包玉林的照片。
當照片擺在邸炳義麵前時,他斬釘截鐵:“就是他!”
為獲取關鍵物證,專案組再度深入內蒙。在渺無人煙的沙漠中跋涉百餘裡,終於找到從包玉林處購買手表的喇嘛寺衛生所所長。但經唐山表店辨認,這塊表並非贓物。
案情轉折出現在伯吐村。包玉林的姑夫王占敖,這位膽小的小學教員,在專案組的教育下交出另一塊手表:“這是包玉林給我的。”經鑒定,這正是韓宗禮在唐山購買的那塊表。
1957年8月22日,在距灤縣1963裡的內蒙草原上,包玉林被抓獲歸案。審訊中,他交代了作案全過程:
1957年6月21日,包玉林在綏中縣結識韓宗禮,相約到灤縣趙各莊購買白薯秧。
因連續三個趙各莊都找不到韓宗禮所說的“張希爵”,兩人徒勞奔波。
5月25日正午,在安各莊北的槐樹下休息時,包玉林見財起意,用韓宗禮從胡裡莊村頭拔來的拄棍將其打死,劫走手表和九十元現金。
真相終於水落石出。那個讓三人遍尋不著的“張希爵”,實為安各莊以北栗園村人,隻因在外經商時自稱“趙各莊人”,陰差陽錯地引發了這場悲劇。
經公開審理,包玉林被依法判處死刑。這起橫跨千裡的命案,在專案組89個晝夜的奮戰後,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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