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見。”
“有空聚。”
楊芮和孫玉傑在後麵說道。
帶著傷者回到望樓派出所,韓淩把傷情鑒定報告給了朱躍,朱躍隨後上報分管副所長,在所有資料整理完畢後,會全部移交分局法製大隊。
此案已經不需要再偵查了,朱躍有意鍛煉韓淩的業務能力,增長經驗,便把大部分後續工作交給了他。
女方還在找機會尋求浩子的諒解,這件事很重要,對雙方都很重要,可是她不知道這種行為隻會增加浩子的憤怒值。
精神和肉體的雙重出軌,頭頂的帽子更綠了。
根據案情,受【輕傷】的浩子需要執行行政拘留,矮個子需要執行刑事拘留,未來會判刑。
如果矮個子諒解的話,浩子的行政拘留可以不執行。
如果浩子諒解,矮個子能很大概率爭取緩刑。
但這裡麵有個時間的問題,刑事案件的流程很慢,從派出所到分局,從分局到看守所,從看守所到檢察院,從檢察院再到法院,時間跨度很長。
而行政拘留就在眼前,非特殊情況無法拖後,公安機關不可能因為一個未知、尚未達成的諒解可能,去暫停行政處罰流程。
那麼矮個子是否要諒解?
如果他不諒解浩子,雙方也許同歸於儘,但存在浩子從拘留所出來後,因客觀原因反悔,選擇諒解矮個子的可能。
如此的話,浩子經曆了拘留,矮個子到時必然會付出更大代價才能拿到諒解書。
雙方都有過錯,一治安一刑事,處理起來不是那麼簡單。
韓淩征求兩人意見。
矮個子冷靜下來後,知道自己攤上事了,意思明確:你諒解我,我諒解你。
浩子還在綠怒中,態度極其堅決:我就算進去蹲幾天,也不簽諒解書!
如此,事情似乎沒有了回旋的餘地,如果未來矮個子想讓浩子簽諒解書,更難。
所裡負責調解的民警嘗試參與,可惜浩子正在氣頭上,恐怕在拘留決定書下發規定的二十四小時內,不可能鬆口。
“他不同意,你這邊什麼意思?”韓淩單獨見了矮個子。
矮個子自然不妥協:“他不簽我就不簽。”
韓淩說明其中利害,你簽了,未來調解的時候有餘地,不簽,一旦浩子被拘留,調解極難。
矮個子也不傻:“我簽了,萬一他到時候堅決不簽怎麼辦?”
說的也沒錯,就是賭,但矮個子要麵臨的是刑事處罰,堅持【雙方同時諒解】並不明智,很容易造成最壞結果。
秉承為雙方考慮的原則,韓淩和法製員、調解員商議過後,擬定了兩個解決方向。
第一,行政處罰不能拖延,但可以簽字延遲執行,讓浩子先簽行政拘留決定書,這樣的話浩子未來如果改變了意願,雙方和解,通過複議有可能變更或者撤銷。
隻是【有可能】,複議機關那邊如何決定無法保證。
第二,最直接的辦法,馬上通知雙方親屬,以最快的時間商議諒解事宜,在行政拘留規定執行時間內達成意願一致。
此案持續到了第二天。
當雙方親屬加入後,調解起來就容易了,浩子最終選擇妥協,兩人同時簽了諒解書。
治安處罰嚴格意義上雖然不算案底,但畢竟是留在公安係統內部的汙點,某些情景下是可以查到的。
至少,開不出《無違法犯罪記錄》了,隻能開《無犯罪記錄》。
韓淩拿著刑事拘留報告書上報分局法製大隊,副局長簽字後,對矮個子執行刑事拘留。
下午,韓淩和刑偵組另一名正式民警開車出發,將對方送到了看守所。
到此韓淩的任務完成了,後續問題就是分局和檢察院的事情,雙方家屬需要到分局和檢察院谘詢處理相關事宜,比如取保候審等。
互毆案中一方輕傷,輕傷者免於處罰,致人輕傷者付出巨大代價免於實刑,這已經是最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