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方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以及刑事控訴!辯護意見陳述完畢。”
周文說完,帶著十足的自信坐回席位,甚至還挑釁地朝張偉揚了揚下巴,眼神中充滿了勝利者的姿態。
張偉看著他這副模樣,臉上依舊是那副古井無波的平靜,隻是嘴角極其細微地、幾乎難以察覺地向上彎了一下,旋即恢複原狀。
就這?張偉心中嗤笑一聲。
看來你收到刑事控訴狀之後,壓根就沒把我放在心上啊!
說的這麼官方,條條框框,一點靈活性都沒有!
這就是三江所新晉合夥人的水平?
哼,周明為了讓你這個廢物上位,恐怕真是費了不少勁吧?!
法庭之上,審判長在周文陳述完畢後,目光在原被告雙方之間掃過,手指輕輕在桌麵上點了點。
被告律師的答辯倒是中規中矩。
針對原告提出的六項刑事控訴,都從法律構成要件、主觀故意、因果關係、以及合同約定、當事人同意等角度進行了反駁。
邏輯上聽起來似乎沒什麼大問題,都是標準的辯護思路——否認犯罪構成,將一切歸結於合法的勞動合同履行和不幸的意外。
民事賠償部分也順理成章地一並否決。
確實,如果僅憑控訴狀上的文字,這套辯護是能站住腳的。
不過……審判長的目光再次投向了平靜的原告席,張偉既然敢在開庭時就拋出如此驚人的刑事控訴,想必不會沒有後手。
這番教科書式的辯護,恐怕隻是暴風雨前的寧靜罷了。
接下來,就看雙方如何舉證質證了。
審判長見雙方初步陳述完畢,拿起法槌輕輕一敲:
“現在,進入法庭調查階段。首先,請原告代理律師就你的訴訟請求和刑事控訴,向法庭提交證據。”
張偉點了點頭,再次起身。蘇婉柔立刻將準備好的第一疊材料遞給他。
張偉接過材料,轉向審判席,聲音清晰:
“審判長、審判員,針對第一項刑事控訴,虐待罪。”
他將一份文件遞向書記員席:“我方認為,被告陳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60條虐待罪的構成要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辦理虐待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二條,‘共同生活關係’可延伸至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職業場所。”
“同時,參照《民法典》第118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精神,職場中持續性精神壓迫造成嚴重損害,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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