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的聲音平靜無波,仿佛隻是在陳述一個既定的事實。
他繼續說道:“針對第二項刑事控訴,非法拘禁罪。”
“我方認為,被告陳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關於非法拘禁罪的規定。”
張偉微微側身,目光如炬,直刺周文。
“並且,請法庭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46號,已於今年明確指出:通過電子追蹤設備結合心理威懾手段,足以實質性限製他人行動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此言一出,周文臉上的血色“唰”地一下褪去大半!
指導案例146號?!
還有這玩意?
天可見憐啊!我就一打商業案出身的律師,本來就不擅長刑法!
你他媽還給我上最新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
他明明查過非法拘禁的構成,傳統觀點裡,gps腳環這種,隻要有合同約定,很難認定為剝奪或限製人身自由!
怎麼就剛剛好在今年出了這個指導案例,莫非還有高手?
難道天不生我周文?
刑來.....?!
張偉卻根本不給周文喘息之機,聲音陡然拔高:
“證據有二!”
“第一,被害人李萌佩戴的gps腳環後台數據!我們已通過技術手段恢複,並與移動運營商的基站記錄進行雙重驗證!其記錄了李萌每時每刻的精確位置!”
“第二,謎魘劇場的排班表,以及我方證人,前台主管劉芳女士可以再次證實,被害人李萌,在多個深夜淩晨,被強製要求前往指定地點執行所謂的‘贖罪任務’!”
“試問,一個被24小時監控位置,深夜被強製要求‘執行任務’的員工,她的人身自由在哪裡?!”
周文的額角,已經滲出了細密的汗珠。
他張了張嘴,想反駁,卻發現張偉的邏輯鏈條如此緊密,引用的案例又如此精準,讓他一時間竟找不到突破口!
陳某更是臉色鐵青,陰狠地眼神不斷地掃向劉芳二人。
回去後玩不死你們兩個!
他到現在還以為他還能回去,畢竟再怎麼說李萌都是自殺的!
充其量也就賠一筆錢罷了!
小錢!!!
張偉深吸一口氣,語調再次一轉,更為淩厲。
“第三項刑事控訴,故意傷害罪!”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2025最新版,已明確增補條款,其標準編碼6.3.2b指出:‘因長期精神壓迫、心理虐待導致被害人出現器質性腦損傷或嚴重精神障礙,如重度抑鬱、創傷後應激障礙等,視同重傷二級!’”
“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新型傷害案件的指導指引》第八條明確:若行為人通過係統性的心理操控、精神壓製,導致被害人產生自殘行為,或誘發、加重其器質性疾病,對傷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可參照故意傷害罪立案追責!”
周文聽到這裡,身體幾不可察地晃了一下。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最高檢的指導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