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的目光掃過第二組證據。
“關於被害人李立春的詢問筆錄,同樣是廢紙一張!”
“程序倒置,法律何在?!”張偉的聲音陡然拔高,語氣淩厲,“筆錄的形成時間是去年7月17日,那是治安案件階段!而本案的刑事立案時間,是8月7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言詞證據,必須在刑事立案後重新收集、固定!請問公訴人,你們做到了嗎?!”
王建的臉色更白了。
“啪!”
有記者激動的拍了一下大腿,引來周圍人的側目。
“絕了!行政證據不能直接用作刑事證據,這是最基本的法條啊!檢方怎麼會犯這種錯誤?”一名戴著眼鏡的法學博士生,喃喃自語,臉色震驚。
“這是要動搖整個司法係統慣例的節奏啊!”
劉全德的心裡也泛起了嘀咕。
李立春的詢問筆錄確實形成於治安階段,而本案是刑事案件。
刑事證據有其特殊性和嚴格的合法性要求,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證據要轉化為刑事證據,必須刑事立案後重新收集、固定。
這一點他前幾次也沒注意到。
張偉抓住了這個關鍵點,這確實是個硬傷。
他看向王建,對方的窘迫顯而易見。
張偉繼續說道:“其二,陳述嚴重失實!第一次說錢在背包夾層,第二次又改口說在錢包裡。如此關鍵的細節都自相矛盾,其證言的真實性,何在?!”
陳強聽到這裡,眼眶一紅,終於忍不住低聲抽泣起來。
所有的委屈、憤怒、不甘,在這一刻得到了宣泄。張偉說的,正是他被審訊時,反複強調,卻無人理會的事實。
張偉的視線掃過第三份證據。
“至於這份辨認筆錄,更是荒謬!”
“時空錯位!辨認在8月3日進行,比刑事立案還早了4天!連案子都還沒立,請問你們辨認的是什麼?是未來的犯罪嫌疑人嗎?!”
王建感覺脊背發涼,冷汗已經浸濕了襯衣。
辨認筆錄的問題,他心裡一直清楚,可這種程序上的瑕疵,在以往的庭審中,法官都會“通融”過去。
可現在,張偉卻像個最嚴苛的法條機器,要把每一個螺絲都擰緊,不給他留絲毫縫隙!
“未卜先知啊這是!”
“哈哈哈,未來犯罪嫌疑人,神邏輯!”
旁聽席上傳來陣陣壓抑的笑聲和竊竊私語。記者們更是興奮得紅了臉,這簡直是庭審教科書式的打臉現場。
張偉補充道:“這是明顯的程序瑕疵!”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三條,要求辨認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請問公訴人,除了你們自己人,見證人在哪裡?!”
他指向第四份證據,案發現場照片。
“這份照片,來源不明!沒有提取人,沒有時間地點記錄,更沒有附帶《提取筆錄》!原始存儲介質呢?在哪裡?誰能保證這張照片沒有經過後期剪輯、篡改?!”
王建的嘴唇顫抖了幾下。
這種照片,確實是他們偵查取證的“灰色地帶”,方便辦案,但一旦被較真,就毫無合法性可言。
這小子,真是往死裡打啊!他額頭上豆大的汗珠滾落下來。
“這證據也太粗糙了吧!”
“天呐,我以為隻有電視劇裡才敢這麼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