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錄像,就是戳穿他們謊言最有利的武器。”
李靜的眼睛裡,重新燃起了一絲微弱的光亮:“那……那要是他們拿不出來呢?”
“拿不出來?”張偉笑了,“那就更有意思了。”
“他們要麼說設備壞了,要麼說視頻丟了。你信嗎?”
李靜下意識地搖頭。
“法官也不傻,他也不會信。”
“所以,到了法庭上,你們什麼都不用怕。”
張偉看著李靜,一字一句,清晰地交代。
“當公訴人把那份認罪書作為證據展示出來的時候,法官一定會問你,上麵的簽字和手印是不是你本人的。”
“你要點頭,告訴他,‘是’。”
母女倆都懵了。
張誌遠也懵了。
這是什麼操作?
承認了,不就等於坐實了認罪書的有效性嗎?
張偉沒有理會他們的錯愕,繼續說道:
“然後,你就把那天審訊時,警察對你說過的每一句話,原封不動地,當著所有人的麵,複述一遍。”
“你就告訴法官,你之所以會簽那份東西,就是因為警察告訴你,隻要你簽了,就能救你媽媽。”
“記住,不要添油加醋,不要有任何情緒,就像背書一樣,把他們的話,一字不差地背出來。”
李靜看著他,不由自主地點了點頭。
“剩下的,交給我。”
張偉說完,便站起了身。
“好了,今天的會見就到這裡。你們安心在這裡待著,該吃飯吃飯,該睡覺睡覺。外麵的事情,不用你們操心。”
他衝張誌遠使了個眼色,示意他收拾東西。
會見結束。
在獄警的帶領下,母女二人一步三回頭地被帶離了房間。
直到那扇鐵門在身後關上,李靜還覺得像在做夢。
那個叫張偉的律師,他的話到底是真的,還是隻是在安慰她們?
可他的表情,他的語氣,沒有一絲一毫像是在開玩笑。
尤其是最後那句“剩下的,交給我”,平靜,卻又帶著一種讓人無法抗拒的信服力。
走出看守所,刺眼的陽光讓張誌遠一時有些睜不開眼。
他抱著筆記本電腦,快步跟在張偉身後,他憋了一路,終於忍不住開口了。
“張律,您……您剛才說的是真的嗎?就讓當事人在法庭上那麼說,能行嗎?”
“萬一……萬一法官不信呢?”
張偉停下腳步,轉過身看著他。
“以前,或許不行。”
“但現在……”
“時代變了。”
他沒有再解釋,轉身繼續朝前走去,隻留下一個讓張誌遠百思不得其解的背影。
張誌遠的困惑,張偉一清二楚。
這小子沒錯,他指出的,正是國內刑事辯護中最無奈,也最普遍的困境。
理論上,證據的合法性,需要由提供證據的一方,也就是檢方來證明。
這是寫在《刑事訴訟法》裡的金科玉律。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條金科玉律卻發生了詭異的“位移”。
現實的法庭上,法官往往會把證明證據“不合法”的責任,變相地推給辯護律師。
你有本事證明警察誘供了,我就采納。
你證明不了?那就對不起,這份認罪書,我隻能認定為有效。
無數律師就倒在了這“最後一公裡”上。他們明知當事人被坑了,卻拿不出鐵證,隻能眼睜睜看著一份被汙染的證據,成為壓垮當事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張誌遠不知道的是,張偉現在擁有的,正是抹平這“最後一公裡”位移的終極武器。
【絕對公正領域】。
這個被動技能的核心,並非憑空創造證據,而是強製性地,讓法庭的判決,絕對遵從於一個基於現有法律框架所構建的、能夠自圓其說的邏輯閉環。
而張偉要構建的邏輯閉環,簡單到近乎粗暴。
那就是回歸法律本身!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五十六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有權要求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公訴方有責任提供完整的、未經剪輯的審訊錄音錄像,以證明其獲取口供的程序合法。
現在,公訴方要麼拿不出錄像,要麼拿出的錄像不完整。無論哪種情況,他們都未能完成法律賦予他們的舉證責任。
因此,基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份認罪認罰具結書,自始無效,不應作為定案的根據。
這個邏輯,任何一個法學生都懂。
但在以往的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像一道無形的牆,擋在邏輯和結果之間。
可現在,有了【絕對公正領域】,這道牆,將不複存在!
隻要張偉的邏輯鏈條完美閉合,且完全基於現行法律。
那麼,法官就隻有一個選擇——遵從。
那份在張誌遠看來足以致命的認罪書,在張偉眼中,已經不再是威脅。
如果公訴人真的拿出這份認罪書,那很抱歉了,如果最終判了無罪,那麼參與審訊的警察要倒大黴了!
想到這裡,張偉的腳步都輕快了幾分。
他拉開車門,坐進副駕駛座,看著剛剛追上來的,還在喘氣的張誌遠,發動了汽車。
“走吧。”
“好戲,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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