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席正中央。
老審判長不動聲色地收回目光,在那本厚厚的庭審筆錄上,重重地畫下了一個句號。
勝負已分。
他微微側頭,看向被告席上的趙德柱。
那個五十多歲的老男人,此刻還沉浸在“即將送張偉入獄”的幻想中,嘴角掛著一絲難以掩飾的得意。
審判長心裡歎了口氣。
這就是縣城小法務的悲哀。
三十年的職業生涯,看似資深,實則是在重複第一年的經驗。
長期的舒適圈和狹窄的案源,讓他對法律的理解還停留在“欠債還錢”的原始階段。
他根本沒有意識到,那個站在對麵的年輕人,已經用一個刁鑽的切入點,引用了商業法,勞動法之外的的法律邏輯,完成了一場教科書般的金蟬脫殼。
“咚!!”
法槌落下,清脆的撞擊聲瞬間切斷了庭內嘈雜的議論。
“法庭調查結束。”
審判長的聲音威嚴冷漠,沒有絲毫拖泥帶水。
“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請上訴人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全場的目光,瞬間聚焦在原告席。
張偉沒有去翻動麵前那堆積如山的卷宗。
那些東西,是給凡人看的。
真正的法律,刻在他的腦子裡,流淌在他的血液中。
他緩緩起身,“審判長,審判員。”
“本案的爭議焦點,其實隻有一個。”
“那就是包國興先生支付給工人的三百二十七萬,究竟是‘代發工資’,還是‘無因管理’之債?”
他轉過身,目光直刺被告席。
“被告代理人反複強調,錢給了,債就消了。”
“這是一種極其傲慢,且法盲的邏輯!”
張偉豎起一根手指,語速驟然加快,氣勢如虹。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案中,宏圖建設惡意欠薪失聯,導致五十餘名工人麵臨生存危機!”
“我的當事人包國興,作為實際施工管理人,在法律上對這筆工資沒有任何法定支付義務!”
“但他為了工人的生計,為了社會的穩定,抵押房產,挺身而出!”
“這一行為,完全符合‘無因管理’的全部構成要件!”
“既是無因管理,那麼這筆錢,在法律性質上,就絕非‘工資清償’,而是包國興先生對工人們的一筆‘救急款’!”
“宏圖建設對工人的工資債務,從未消滅!從未轉移!它依然壓在被告的肩上!”
趙德柱張了張嘴,想要反駁,卻發現自己腦子裡一片空白。
《民法典》121條?
那是什麼?
他平日裡處理的都是些簡單的合同糾紛,哪裡接觸過這種極其偏門的法條應用?
沒等他反應過來,張偉的第二波攻勢已經到了。
“既然債務依然存在,那麼工人們就有權處置這筆債權!”
張偉的聲音鏗鏘有力,響徹法庭。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工人們為了償還包國興先生的‘救急款’,自願將手中對宏圖建設的‘工資債權’,轉讓給我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