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翻開麵前厚重的判決書,神情肅穆,聲音通過麥克風傳遍了每一個角落。
“本案中,上訴人包國興因與被上訴人宏圖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城臨安縣初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審判長的目光掃過全場,開始陳述案件的核心脈絡。
“經本院審理查明,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
“其一,上訴人包國興向五十餘名農民工支付的三百二十餘萬元款項,其法律性質究竟是履行分包合同義務的‘代付工資’,還是基於無因管理產生的‘墊付款’?這也直接決定了宏圖建設對農民工的工資債務是否消滅,以及後續的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其二,涉案工程在未出具最終審計報告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宏圖建設是否應當支付剩餘工程尾款?即‘未審計’是否構成拒絕付款的法定抗辯理由。”
法庭內一片寂靜,趙德柱縮著脖子,冷汗直流。
審判長的每一句話,都精準地切中了他之前試圖混淆視聽的要害。
審判長頓了頓,語氣陡然加重,開始進行法理闡述:
“針對焦點一,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宏圖建設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係法定的工資支付主體。上訴人包國興作為實際施工人,並無法定支付義務。其在被上訴人失聯、工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抵押房產墊資,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關於‘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因此,該筆款項非代為清償,原工資債務並未消滅,債權轉讓合法有效。”
“針對焦點二,本院認為:涉案工程‘臨安一中新校區’已實際交付並投入使用長達三個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之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故,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被上訴人以‘未審計’、‘流程未走完’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據,且存在惡意拖延之嫌,本院不予支持。”
說到這裡,審判長抬起頭,目光刮過被告席上的兩人。
“綜上,依照《中國民法典》、《中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城臨安縣初級人民法院20xx)臨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宏圖建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向上訴人包國興支付墊付工資款人民幣四百萬元整,及相應利息;”
“三、被上訴人宏圖建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向上訴人包國興支付剩餘工程款人民幣五百八十萬元整;”
“四、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共計五十二萬元,由被上訴人宏圖建設有限公司全額承擔!”
“以上款項,合計人民幣一千零三十二萬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咚!!”
隨著最後一聲法槌落下,全案定音。
“閉庭!”
審判人員起身離席。
直到法官的身影消失在側門,被告席上的林剛依然保持著僵硬的坐姿。
一千多萬。
十五天。
林剛機械地轉過脖子,看向身邊的趙德柱。
就在幾分鐘前,這個廢物還在跟自己邀功,說“不是最壞的結果”。
這就是你說的“不是最壞”?
公司賬上現在的流動資金加起來都不夠賠的!
一旦強製執行,公司的資金鏈勢必會出現問題,搞不好還要被法院拍賣掉一些資產!
“趙、德、柱……”
林剛從牙縫裡擠出這三個字,眼神想吃人。
然而,趙德柱似乎完全屏蔽了林剛的殺意。
他癱在椅子上,伸手擦了一把額頭上密密麻麻的冷汗,長長地吐出一口濁氣。
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