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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簽約以及歌曲版權授權(2 / 2)

這其中,有一個條款叫職務創作。

也幸好陳致遠找了律師,經過周律師的講解,他才知道什麼是職務創作。

所謂職務創作就是陳致遠在簽下合同以後就會成為任職於開麗公司的作詞作曲人。

這一條對於其他作詞作曲人來說可能沒問題。

因為簽下以後,每個月都能拿到一筆還算可觀的工資。

但經過周律師講解以後,陳致遠才發現裡麵居然有一個坑。

因為按照寶島的版權法規定。

職務創作並不屬於第一版權擁有方。

說簡單點就是,在此期間你創作的作品,因為是職務創作,版權將不會歸屬於你,而是公司。

發現這一條以後,陳致遠趕緊提出了異議,把這一條直接去除。

宋文繕這邊對於這一條明顯是不太想去除的。

但又沒辦法,如果不去除,陳致遠就不簽約。

最終沒辦法,他隻能在打電話請示苗秀麗以後,把這一個條款去掉。

不過,也可能是這一條打亂了計劃,在簽完經紀合同以後,苗秀麗便匆匆忙忙的來了,並把陳致遠父子喊到另一間辦公室進行商談。

至於商談的內容,自然就是關於陳致遠的歌曲問題。

苗秀麗不是傻子。

陳致遠才17歲,就能寫出《十七歲的雨季》這首讓李子恒這個作詞作曲大家都看好的作品。

他的潛力才華絕對是不容小覷的。

這種人才在公司,苗秀麗怎麼可能坐視不管。

既然陳致遠的歌曲版權他們不能拿到。

那她自然就要想其他辦法分一杯羹。

最後,經過長達一個多小時的商談,雙方達成了一份新的有關歌曲版權的合同。

這份重新簽訂的合同確定了陳致遠創作的歌曲將擁有完整的音樂著作權。

其中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當然,開麗也不是什麼也沒獲得。

陳致遠授權將自己以後的歌曲版權都交給開麗公司進行管理,並獲得陳致遠的歌曲版稅百分之五十。

這其實就是後世版權運用中的OP以及SP劃定。

OP指原始版權管理以及擁有方,擁有詞曲版權的原始權利。

SP則是次級版權代理方,在OP授權下負責特定區域的版權管理,兩者核心區彆在於權利層級和職能範圍。

OP保留核心權利,SP僅在授權範圍內行動,例如OP為全球詞曲版權公司,那麼SP就是處理區域事務如本地授權和版稅結算等工作的存在。

職能上,OP則擁有負責整體策略和所有權,SP補充區域執行,如後世的周傑倫歌曲的OP便是傑威爾公司,SP是如環球音樂等代理海外管理的公司。

雖然將SP授權給開麗公司,這讓陳致遠付出了百分之五十的版權收益費。

但好處也是巨大的。

首先,陳致遠是小屁孩一個,他的作品就算製作發行出來,他也沒有能力去管理各種版稅。

把開麗拉進來,這方麵的事情就可以交給他們負責。

再一個就是陳致遠得為之後與唱片公司的博弈做準備。

他們今天與開麗簽的隻是經紀合同。

而唱片合同,則還要等後續才跟唱片公司簽署。

如果曆史沒有發生改變,小虎隊的唱片合同將會簽在飛碟唱片手裡。

而飛碟唱片這個龐然大物顯然不會像開麗這麼好談。

他們如果堅持要陳致遠的歌曲版權怎麼辦?

到時候,依靠陳致遠一個人肯定是不能成事的。

現在不同了,開麗成為了他的SP。

這代表開麗在他的版稅收益中也能大賺。

哪怕是為了多賺錢,開麗也必須想儘各種辦法維護陳致遠的版權權益。

另外,SP隻是次級版權維護方,核心權能在自己手上。

自己以後如果不滿意,亦或者授權結束,他可以收回權限。

講真,也就是現在的歌曲版稅主要還是實體唱片的灌錄版稅以及電台播放版稅,並不是特彆大。

加上陳致遠讓出了一半收益。

要不然,換成後世的話,陳致遠絕對不可能這麼輕鬆的與開麗達成這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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