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頭文件下發後的第十天,“雲台山生態文化旅遊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在縣政府常務會議室召開。
會議從上午九點開到下午三點。
投影幕布上,效果圖一幀幀閃過:玻璃幕牆的遊客中心、盤旋而上的觀光索道、燈火輝煌的“道文化體驗館”……每一張圖都標注著投資估算和回報周期。
文旅局長拿著激光筆,聲情並茂:“……我們測算過,隻要李牧塵願意配合,以他現在的‘網紅道士’身份,每年至少能為景區帶來三百萬的直接流量價值。如果他能定期舉行養生講座、祈福法會,這個數字還能翻倍。”
“他不配合怎麼辦?”分管政法的副縣長敲著桌子問。
會議室靜了一瞬。
宗教局長接過話頭:“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人員、財務、安全等管理製度。如果駐觀人員不配合管理,道協有權提出調整建議。”
他頓了頓,補充道:“清風觀的土地性質是集體建設用地,建築物屬於曆史遺留宗教房產。從法律上講,李觀主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那還等什麼?”開發公司代表是個精瘦的中年人,姓錢,說話帶著江浙口音,“按程序走嘛。先禮後兵,給他發書麵通知,限期整改。到期不配合,該換人換人,該收回管理權收回管理權。”
“錢總說得輕巧。”統戰部長周明德苦笑,“那位可不是普通道士。上次上山,我帶了劉道長去,人家根本不吃這套。”
“再厲害也是個道士。”政法委書記敲了敲煙灰,“現在是法治社會。隻要程序合法,他還能對抗法律?”
縣長一直沉默,此刻終於開口:“老周,你牽頭,宗教局、司法局、法律顧問組成一個專班。三天內,拿出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方案。記住,一定要程序合法,無懈可擊。”
他環視眾人,語氣漸沉:“雲台山開發是縣裡今年的頭號工程,隻能成功,不能失敗。個彆人如果真不識大體……那就依法辦事。”
散會後,周明德在走廊裡追上宗教局長:“老吳,這事兒……我總覺得心裡不踏實。”
宗教局長拍拍他肩膀:“周部長,你多慮了。咱們按法律辦事,他一個道士,還能翻出什麼浪?再說了,真要較真,他那道觀的手續都不全——消防驗收做了嗎?安全評估報告有嗎?衛生許可證呢?”
兩人對視一眼,都從對方眼裡看到了某種心照不宣的東西。
三天後,一份《關於責令清風觀限期整改安全隱患的通知書》,由縣宗教局、消防大隊、住建局聯合簽發。
文件列舉了七條“安全隱患”:
1.主殿建築結構老化,存在坍塌風險;
2.消防設施缺失,未配置滅火器;
3.電氣線路老化,私拉亂接;
4.疏散通道被雜物堵塞;
5.無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指供香客的茶水);
6.無衛生防疫方案;
7.未建立安全巡查製度。
限期十五日內整改完畢,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將“依法采取進一步措施”。
文件送達的那天,是個陰雨天。
兩個年輕的宗教局乾部,撐著傘爬上濕滑的山路,將文件親手交到李牧塵手中。
“李觀主,這是正式文件,請您簽收。”領頭的小夥子很客氣,但語氣不容拒絕。
李牧塵接過文件,掃了一眼,神色平靜:“有勞二位。”
他沒簽字,也沒多問,隻是將文件放在供桌上,繼續為香客解簽。
兩個乾部愣在原地,走也不是,留也不是。最後還是悻悻下山,向上級彙報:“他不簽字,也不表態。”
又過了三天,第二份文件送達。
這次是《關於開展宗教活動場所規範化管理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全縣所有宗教場所進行“四規範”:規範人員管理、規範財務管理、規範活動管理、規範安全管理。
附件裡有一張《宗教活動場所駐觀人員資格審核表》,需要李牧塵填寫個人履曆、道教學曆、健康狀況等二十餘項內容,並附上身份證、道士證、健康證複印件。
“這是要摸底。”鎮上的法律顧問在電話裡向周明德分析,“隻要他填了表,就等於承認了道協的管理權。如果不填,就是拒不配合管理,可以啟動下一步程序。”
“他肯定不會填。”周明德說。
果然,表格在供桌上放了三天,李牧塵看都沒看。
第四天,第三份文件到了。
這是一份《關於召開清風觀管理權屬問題協調會議的通知》,由縣道協、宗教局、雲台鎮政府聯合發出。會議定於五天後在縣道協會議室召開,要求李牧塵“準時參加”,並“攜帶相關產權證明文件”。
通知下方有一行小字:“如無故缺席,將視為自動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這次送文件的是鎮黨委副書記和宗教局副局長,陣容升級了。
李牧塵接過通知,看了一眼日期:“福生無量。屆時若無事,貧道自當前往。”
這話說得含糊——去還是不去?沒說死。
副書記還想再說什麼,李牧塵已經轉身走向古柏,那裡有幾個香客正在等他。
兩人對視一眼,隻得下山。
山下,輿論戰場也同步開啟。
本地論壇突然冒出幾個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