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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下論(1 / 2)

二十

美之大,有傳人;惡之尤,有罪主。不立夫罪主者,非其惡之尤也;不足有傳人者,非其美之大也。雷震夷伯之廟,而目言夷伯,以為其獨以當天之怒矣。

石碏殺州籲,雍廩殺無知,而概之以人,石碏討賊之力微,雍廩乘亂而無必誌,不足以當討賊之實也。二百四十二年之間,一與一相當,取推刃弑逆之賊,無倚於人而伸其獨憤者,公子棄疾而已。

《春秋》書“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大詞也。大之乎石碏之與雍廩,而棄疾傳也。聖人沒,大義隱,淫詞以亂,覆大惡,掩大美,知義者之所弗取。弗取之者,不足取矣。謂棄疾脅比以立,而又忌殺之,則是比弱而棄疾強,比拙而棄疾狡,比猶賢而棄疾固惡也。

詘弱以伸強,勢人之術,《春秋》之不為勢人,審矣。拙者為狡者之囮,而護狡者之諼,以弑君之罪歸拙者,愚人之斷,《春秋》之不為愚人,審矣。抑弗獲已而曰比賢,而《春秋》責備之邪?夫責之備,愛之深也。

責之以大粹,而摘其小疵,全之也。取他人覆載不容之惡,推與之以即汙瀦之刑,人何利有君子之愛,一陷小疵,而即嬰無上之辟哉?嚴其所惡,獎其所愛,君子之情不回,而天下順焉;苛其所愛,貸其所惡,雖得天下不能一朝居。甚矣,淫詞之以害治拂情而賊道,如此其烈也!

《春秋》傳棄疾之人以甚美其討賊之獨力,二百四十二年之僅見。立臣子之鵠以伸天討,大義昭,無容掩也。

二十一

《春秋》之始不授伯。授伯者,以拒楚也。授伯以拒楚,楚雖善而不納。遞乎長岸之戰而內楚者,以拒吳也。故君子之道“無適也,無莫也”。憂患日深,乘時以盈虛,“行其庭,不見其人”。人雖不可與,有無見者矣。“楚人及吳戰於長岸”,號吳人楚而殊之,內楚外吳之旨明矣。

外內者無定形,以內視之而外,以外視之而內,猶門庭之與室也。庭視室而外,視諸門而內矣。楚始僭矣,是於周外而有楚也,故從乎周而外楚,中統邊之詞也。

楚受貢於寧母,爭晉而不敢爭周,終乎伯而忌王,衣裳禮物肖中國,而從於會盟。吳乃以斷發文身之質,蔑禮尋兵,而亟乘楚禍。則從乎吳之外而內楚,近統遠之詞也。近遠者,非地與族之謂也。

均是人也,言不可得而通,服飾器用不可得而名,嗜好怨惡不可得而知,斯遠乎人矣。遠乎人之必外,故近乎人之必納,是以弗獲已而納楚。

近乎道者近乎人,遠乎道者遠乎人。道不可得,維其人;人不可得,則又維其人道之近。

授伯,則以人存道,而道可屈;內楚,則以道存人,而人可泛。故曰:“行其庭,不見其人。”廣大其心以存人道,而無適人,君子之於人道至切矣。

二十二

夫子歎:“吾猶及史之闕文,而今亡。”文亡闕者,曲以成其說也。闕而曲成之,則抑不必闕而亦曲成之。

罪人之曲辯,黨惡者之詖詞,簡牘未刪,或樂其新以取之,而是非撓。於是聖人作《春秋》,據名實,定誅賞,詘曲以伸直。實有者不故出,實無者不故入。

聖人無意,因天下而不私。其書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赫然舉覆載不容之罪加諸人子,實所本有,不得而出焉,定矣。傳《春秋》者猶曲為之說,縱止於大憝,而陷《春秋》以深文之過。

俗儒淫,大義隱,卮言日繁,世教之淩夷久矣。

且夫出人罪而使之輕,則輕者無處矣;入人罪而使之重,則重者無處矣。不嘗藥而言弑,何以處夫楚商臣、蔡般之躬為梟獍者也?納商臣、般於不嘗藥以毀死之等,而商臣、般可自托於孝子之列矣。

且夫不嘗藥之不可言弑,猶其不可言孝也。周衰禮廢,二百四十二年以卒葬見者百有餘君,其子之能嘗藥者,吾不知其僅幾也。藥之殺人也,或嘗而得,或不可嘗而得。以尤毒之藥攻疾,雖無疾者嘗之而眩,百不一也。

已寒而清之,已暑而溫之,表疾而裡之,裡疾而表之,雖殺人也速,要皆不可嘗而得者也。故嘗藥者,孝子之末文也。僅以一嘗終臣子之文,而子道畢;僅以一不嘗未修己末之文,而弑名定;是率天下以為偽,而蔑其固有之良矣。故曲為之說者,不足以賊道,則聖人何歎焉?

有其所無,無其所有,司曲謹,縱大惡,逞末文,損天懿。聖人之歎,歎此焉耳。歐陽氏之辨,得聖人之旨。必伸傳而抑之,胡氏之保殘專己,固矣夫!

二十三

葬者,人子之事也。君弑而賊不討,以是為無子矣,故不書葬,有賊臣以當罪,而子猶與於惡也。

雖然,與於惡而惡亦滅矣。罪定於推刃之賊臣,特以不葬誅其子,使視夫捐其親於溝壑者,當不孝之罰。以情議法,等殺差也。

若夫為世子者,既弑其君親,大憝之刑,致一而已,則不複以不葬再誅其子,已從乎重,舍其輕也。

已從乎重,複從乎輕,是猶可求之於為子之道,而大惡逸。故蔡景、許悼之書葬,不複以子處其子也。臣弑君,賊不討,以不葬誅其子;子弑父,賊不討,不以不葬誅其臣與其餘子。何也?葬非臣事也,喪有主,而弑父者為喪主,亦非餘子事也。身為儲君,分尊勢逼,威行於中外,恬然就宮中為逆而代之立,中材以下,為之臣與其餘子,固不能旦暮討也。君子矜焉,而有待,不遽誅也。

且不葬之罰,誅世子者也,臣與餘子終不能討,亦不於葬誅之。法之所麗,貴賤之差辨矣。

知此,則蔡景、許悼之葬,其義也。許止之為梟獍,又何辨焉?曲說者求之於葬不得,則又求之於日,無所不為許止解。意者其樂梟獍之私昵乎?

二十四

諸侯之世子必名,故當喪有故而亦名。子般之以名卒,猶子同之名也。王世子不名。會於首止,君在而不名,則君沒當喪不名,審矣。

以是知書“王猛”者,非以“猛”係王也。猶之乎鄭忽、齊小白、莒去疾之以國係名也。王室不可以言“周”,則曰“王猛”,猶雲“王國之猛”雲耳。王國之“猛”,猶之乎“王劄子”也。係“猛”以王國,猛可以有王國乎?猛可以有王國,則猶敬王之即得稱天王不名矣。猛不可以有王國,為猛治也,故從乎“王劄子”之例,以名猛而絀之。

猛可以係之王國,為王室治也,故從乎鄭忽、齊小白、莒去疾之例,以國係猛,而誅子朝。猛可以係之王國,胡為其不可以有王國邪?

長幼之大倫,天下之公議也。父子之仁,兄弟之恩,當其事者自喻之,義也。景王之意,廢長立少,秩大倫者所不與,猛所不得而奪也。長幼之大倫,天下之公義,人子不可得而奉乎?曰:奚可哉?故伯夷者,非夫高人絕世,不可遍責天下人子之行,而苟弗伯夷,尚得以為子者也。孔子曰:“道二,仁與不仁而已矣。”孟子曰:“欲知舜與蹠之分,無他,利與善之間也。”

苟弗伯夷,不即均乎盜蹠者,小德之或然也。苟弗伯夷,即均乎盜蹠者,君臣父子兄弟之間也。子朝以幼奪長,乃先王則有其誌矣。先王之誌不行,猛立而朝爭,則罪專朝而猛免。先王之誌或奉之,朝有挾而猛爭,則猛與朝分罪。《春秋》書“王室亂”,王室之人皆亂人,非獨朝亂也。非獨朝亂,而猛先之,朝乃應之。

是故敬王未立以前,《春秋》不目子朝之惡,而以王猛居皇,係諸“王室亂”之下,明乎亂王室者猛也。父子兄弟,稱兵相向,曲直為輕,先後為重。苟先之矣,雖直,曲也。苟欲弗先,雖欲不儘責人以伯夷而不能也。

故君子之責人,不遽求其如舜,而責人之子也,則必之以大舜、伯夷、泰伯而不為苛。故曰:瞽叟底豫,而天下之為父子者定。定者,必至之準也。

朝有奪長之心,而猛先之以事,故猛未卒,朝不適罪。朝既有爭猛之事,而敬王立以靖亂,故猛已卒,朝惡不戢,敬王討之以有名,然後目尹氏立朝之惡,而正敬王居尊之號。敬王所奉以討朝者,爭猛之無罪也,朝篡而成乎賊也。王猛所挾以首亂者,景王之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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