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萬德華等3人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案
2017年7月,被告人萬德華刑滿釋放後,與犯罪嫌疑人萬任輝、萬建勇形成惡勢力團夥,先後實施四次尋釁滋事、一次強迫交易犯罪行為。2018年8月17日,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將萬德華、萬任輝、萬建勇等3人起訴至青山湖區人民法院。該案尚未判決。
案例四、劉儒濤等8人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劉儒濤、童杉杉、陳群、白明亮、徐華基、李亞飛、張言、張高陽及劉華傑、劉德戰、許良英、吳春鵬(四人均另案處理)先後加入一傳銷組織,形成惡勢力,分彆在本市青山湖區京東鎮月坊村農民公寓5棟2單元801室及本市青山湖區京東鎮城東花園小區一居室該傳銷組織的窩點內從事傳銷活動。2018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31日期間,被害人張某某等3人先後被騙至上述傳銷窩點後,劉儒濤、童杉杉、陳群、白明亮、徐華基、李亞飛、張言、張高陽、劉華傑、劉德戰、許良英、吳春鵬等人為強迫張某某等3人加入該組織,采取搜身、扣押及監聽手機、派人看管、出門跟隨的方式,限製3人的人身自由。2018年8月24日,青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儒濤、陳群、張言等3人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童杉杉、白明亮、徐華基、李亞飛、張高陽等5人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案例五、周智駿等4人涉嫌
通過“套路貸”方式尋釁滋事案
2018年4月11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周智駿、徐嘉城、孫磊、塗明明依法批準逮捕。經查,犯罪嫌疑人周智駿等4人通過“套路貸”方式獲取不法利益,嚴重損害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產生活秩序。目前案件正進一步偵查中。
案例六、熊小根等15人
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8年6月29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對熊小根等15人依法批準逮捕。經查,犯罪嫌疑人熊熊小根等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通過操縱選舉把持基層政權,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目前案件正進一步偵查中。
案例七、閔文凱等14人沙霸惡勢力團夥
涉嫌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案
2018年8月26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對閔文凱等14人依法批準逮捕。經查,以閔文凱為首的砂霸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威脅、恐嚇、打砸、攔截、阻攔等方式長期獨霸南昌市紅穀灘、經開區等樓盤砂石業務,迫使裝修業主高價購買砂石,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市場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目前案件正進一步偵查中。
案例八、潘樂生等7人涉嫌尋釁滋事案
2018年8月31日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潘樂生等7人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潘樂生等人利用宗族勢力長期操控潘家村事務,架空村兩委,多次阻工鬨事謀取不法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目前案件正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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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下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徐某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7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懾於徐某軍的淫威,此前不少被害人和群眾不敢向公安機關報案。一些被害人聽說徐某軍等人被抓,才敢重返家鄉和家人團聚。
據了解,這也是2018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江陰市人民法院宣判的涉案人數最多的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除徐某軍外,其13名同夥也分彆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6萬元至1萬6千元不等。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徐某軍混跡江陰利港、璜土的賭場、qp室,結交各類賭博人員,發展涉賭人脈關係。
為進一步壯大組織勢力,確保非法利益,徐某軍以提供食宿、發放工資等方式網羅手下,逐步形成了以徐某軍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繆某飛、程某、楊某永、劉某國為骨乾成員,被告人劉某陸、耿某、仲某龍、屈某祥、駱某、汝某波、胡某廠及郭某、羅某三、張某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較為穩定,人數較多,規模較大,內部分工明確,徐某軍對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為了加強對組織成員的管理和控製,徐某軍製定了所有組織成員必須要聽自己的話、不準私自在外麵惹事生非、一旦組織成員被抓必須個人頂包等規定,如組織成員違反上述規定,輕則遭到被告人徐某軍的教育、訓斥,重則直接予以開除。
該組織還通過開設賭場、放水錢、設賭局詐賭等不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徐某軍一方麵將非法獲取的利益用於支付日常開銷,如給組織成員提供吃住、玩樂、發放工資,以此拉攏組織成員;另一方麵將非法獲取的利益繼續用於開設賭場和放水錢,以獲取更多的利益,進而不斷壯大組織、維係組織的生存、發展。
為確保經濟收益,徐某軍等人還先後購買了鋼管、獵槍、砍刀、對講機、汽車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詐騙、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氣焰囂張,給被害人和有關群眾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懼,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