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港島法律,“侵害人身罪”分三個量刑標準。
第一檔是無預謀,未使用武器的普通傷害,刑期在三到五年區間。
第二檔是有前科,手段特彆殘忍和致人重傷,刑期在五到七年。
第三檔是嚴重暴力和致命重傷,刑期七到十年,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港島於66年廢除了死刑,終身監禁是最高刑罰……
京士柏醫院開出的診療醫案顯示,傷者顱腦震蕩,左側鎖骨骨裂,兩根肋骨骨折一根骨裂。右側小腿骨折錯位,腳踝多處韌帶撕裂傷。
前三項問題不大,後兩項很可能會留下終身殘疾。
從這點看,三到五年已經沒跑了,搞不好就是五年以上……
夏佳理律師申請了會見,又想辦法搞到了部分關鍵問詢副本。過後經過仔細研判,表示情況有些不利,但不是完全沒有機會。
最不利的是,警方調查顯示,傷者在滾落過程中,右腳彆到了樓梯扶手欄杆空檔,導致右小腿和腳踝傷情嚴重。
一旦留下終身殘疾,就夠上“致人重傷”這一加重量刑的標準了。
機會是,無預謀、未使用武器,沒有前科,也談不上手段殘忍,整體看隻能算是意外致人受傷。
而且,過程中存在誤會。
誤會的點在於,肇事人中場小憩,休息的時間超出了預估。他以為隻睡了十幾二十分鐘,實際上睡了一個來小時。
而且,雙方語言存在一定障礙。
肇事人被喚醒後,受害人提醒他到時間了,詢問行程是否繼續。但肇事人忽略,或沒聽懂“到鐘”和“加鐘”這兩個專業詞彙意味著什麼。且環境昏暗,沒有特彆關注時間。
直到行程結束後,受害人開窗換氣時,才猛然發現天色已晚,情急之下著急離開。
因為太過著急,並沒有向受害人解釋因由,導致受害人以為他要逃單,遂糾纏討要額外費用。
見肇事者試圖通過步梯逃離,情急之下才擋住去路。而肇事人,情急之下沒有及時預判可能的風險,大力推搡受害人,導致傷害事件的發生。
現在的問題是,一旦對簿公堂,如何讓法官和陪審團相信肇事人不是逃單,以及致人受傷前是否心存惡念。
畢竟,受害人是女性,是弱者。
所有目擊者都表示,受害人全程沒有使用暴力和威脅,隻是苦苦哀求。
而且,肇事人熟睡時,曾試圖喚醒過。隻不過肇事人睡的很熟,並沒有被喚醒,還踹了受害人一腳。
這一點,肇事人的口供中也有所體現。
所以,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拖延時間,以謀求額外費用的可能。所討要一千元補充費用,就行業標準而言是偏低的。
足可見全程沒有任何惡意,隻是想討要自己的勞動所得而已。
這點很容易博得法官與陪審團的同情,與之對應的是,肇事人的惡劣行徑就會越發突顯。
另外,肇事人被“熱心市民”堵住禁止他逃離時,出言狂放,多有威脅。甚至還威脅過接警後趕赴現場的警員。
如此做派,會越發激起法官與陪審團之怒火。
就港島的法律框架而言,被法官和陪審團惡念對待,下場恐怕不會很好。
所以,夏佳理律師建議,儘快聯係受害人及其親屬,澄清誤會並積極賠償,爭取拿到諒解不走司法流程。
就受害人的種種表現而言,並不是胡攪蠻纏之人。誤會澄清後應該不難溝通……
對方心存顧忌,拒絕直接接觸怎麼辦?
隻能夏佳理律師辛苦一些,先與對方律師溝通,澄清誤會表達善意,和願意積極賠償的意願唄……
夏佳理律師行動起來時,劉家老四的父親和三叔風塵仆仆的趕到港島。
抵達大社後了解完情況,氣蒙了,也麻爪了。
要是在內陸,有很多辦法可以想。但這裡是港島,兩眼一抹黑的,隻能指望在本地工作的同誌幫著想辦法。
不止!
小曲同誌很有影響力呀!
趕緊聯係……
人呢?
得知情況後,第一時間跑蛇口關心南投半島路網和區域功能規劃的梅宣寧到底是沒躲掉,被大領導一個電話拎到大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