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調查小組的做法是正確的,以前是這麼做的,以後還要這麼做。
第三、蔣愛珍的行為是反革命殺人案。
這三條提出來之後,參會的所有人都沒有說話,沉默了一會之後,法院院長和公安局局長一起表態:
這件事的整個過程,你們很多做法都是錯誤的,因為咱們國家的法律有規定,在審理涉及個人隱私的案子時,不能公開審理,你們竟然召開群眾大會,這才促使矛盾激化。
另外你說的反革命殺人也是不對的,明明是你們整她,她才反抗殺人,這怎麼能是反革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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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114團領導提議將被殺的三個人評為烈士,也被法院院長和公安局局長提了反對意見,這種情況不符合烈士評定標準。
可是由於那個年代法院還沒有獨立出來工作,必須得聽從團場領導的指使,所以隨後領導就以法院的名義定下了一個結論,判處蔣愛珍死刑立即執行。
當時的法院院長叫王新如,他趕緊去找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自己的意見。
王新如認為,蔣愛珍是在連續被迫害的前提下殺人的,雖然她必須要接受法律的製裁,但是那些迫害她的人同樣也應該接受審判。
然而現在迫害她的那些人有的已經升官了,組長楊明山被調到河南平頂山煤礦當了工會主席,而藥劑員謝世平本來是最底層的小兵,現在竟然當上了114團的運動辦公室主任,這堆蔣愛珍來說是不公平的。
新疆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完案情之後,覺得這件事不太對勁,趕緊通知石河子這邊重新對此案進行調查,同時將蔣愛珍的死刑改成了死緩。
隨後王新如給人民日報寫了一封幾千字的信來反應這個情況,目的就是想靠輿論的力量來幫蔣愛珍平反。
人民日報對這起案子非常重視,先是把這封信放到內參裡麵,直接送到了大領導的辦公桌上。
隨後的1979年10月20號,人民日報第三版刊登了一篇七千多字的文章,標題為蔣愛珍為什麼殺人?引起了廣大群眾的密切關注。
接下來石河子公安局對此案進行了詳細調查,用了五年時間,終於還了蔣愛珍一個清白,1984年九月份,石河子法院重新審理此案,一審判決蔣愛珍無期徒刑。
但是蔣愛珍不服,馬上提出了上訴,1985年1月15號,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在烏魯木齊人民劇院再次公開審理此案,一共用了兩天的時間。
1月16號晚上七點鐘,審判長宣布了終審判決,判處蔣愛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由於此時蔣愛珍已經被關押了六年,再加上她在服刑期間表現很好,1990年七月份,蔣愛珍被減刑釋放出獄。
蔣愛珍殺了三個人,但隻坐了不到十二年的牢,無論她殺人事什麼原因,這個判決結果比今天要輕多了。
其實這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政策問題,此案發生的時間是1978年,當時文革剛剛結束,上層已經確定了新路線,蔣愛珍的案子,正好具有執行新路線的重要宣傳作用。
當初人民日報那篇文章發出來之後,114團黨委書記馮俊發就因為瀆職罪被撤職,並且監視居住,隨後他便一病不起,1984年就死了。
調查組組長楊明山也因為瀆職罪和侵犯人身權利罪被逮捕,而且碰巧跟蔣愛珍一起關進了石河子看守所。
有一次放風的時候,兩人碰到了一起,蔣愛珍問楊明山:“你後悔嗎?”
楊明山回答:“後悔!”
蔣愛珍繼續說道:“現在我們都坐牢了,你害人也進來了。”
楊明山沒有說話,但是回到監舍裡之後,他開始整天的薅自己頭發,幾天就把腦袋薅禿了,到了1984年,他也死在了看守所裡。
謝世平同樣被逮捕了,不過因為他老婆被殺,而且他在這件事中並沒有起到決定性作用,所以最終被免於起訴。
最後用蔣愛珍的一句話來總結這個案子:“我不服的是對誣陷罪判的太輕,他們的言行比殺人還厲害,應該要加重傳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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