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王鵬對死者進行屍檢:死者頭頂靠近電視機櫃,麵向窗戶倒在地上,手腳被黃色塑料膠帶捆綁,嘴巴被同一種膠帶封住。
死者頭部明顯見裂傷二十多處,手部有多處玻璃劃傷的痕跡。左胸部下方及耳廓耳輪中段各有一處槍彈傷。死者致命傷為左胸部槍傷,子彈擊穿心臟。
秦仁傑在現場勘察時發現:客房內的大窗玻璃被擊碎,殘留的玻璃上發現一處槍彈痕跡,一處粘有頭發的撞擊痕跡。
楊穎在案發現場找到五四式手槍一把,彈殼兩枚,完整手槍子彈四枚。其中有兩枚子彈是底火部位有擊針撞擊眼的臭彈。
死者隨身攜帶的一隻古銅色密碼箱,護照,三星相機等物品被搶。
在外圍現場,秦仁傑發現賓館15樓消防通道門把手上有較多血跡,消防通道門把手上發現一枚血掌紋。
長虹賓館餐飲部員工張軍向秦仁傑反映:十七時左右,他曾聽到過玻璃破碎的聲響,但卻並沒有引起他的注意。
賓館經理關鋒反映:1509房間斜對麵是1519房,十月一日曾入住過一位叫崔相國的高麗國人,那人與被害人不僅姓名相同,而且年齡身高相似,相貌也相像。那人直到十一月二十二日才退房離去,說是要去北海省黃州市。
秦仁傑在詢問賓館其他工作人員時,他們都表示未聽到開槍的聲響,也未發現有可疑人員進入長虹賓館。
秦仁傑讓楊穎調出賓館的監控,發現視頻顯示效果很差,無法顯示可疑情況。
東海省警廳槍彈痕跡專家孫軍認真檢驗了現場遺留彈頭,彈殼的痕跡,很快判斷出該案中的槍支是雲海省登記在冊的槍支。並查明該槍於兩年前的十月二十五日失竊,可兩年來該槍始終沒有在其他案件中出現蹤跡。
現場勘查和訪問結束後,秦仁傑在省警廳刑偵總隊召開的案情分析會上做出初步判斷:
犯罪嫌疑人進入室內後沒有立即持槍殺人,也沒有采取其他不容易發出聲響的手段立即致傷崔相國於死地。而是采取搏擊,捆綁,封堵等手段先控製崔相國,最後才開槍殺人。
這些情況都不符合職業殺手的行為特征,因此,崔相國被殺案基本排除仇人買凶殺人的可能性。
另外,崔相國從高麗國登機抵達東海省城,到入住長虹賓館,雖然曾外出遊玩,但並未發現與其他人有過交往。
顯然崔相國與犯罪嫌疑人應無正麵相識關係,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是在崔相國抵達東海省城後,尾隨跟蹤而來。
秦仁傑還分析:犯罪嫌疑人入室後並不立即開槍,顯然是害怕槍聲招來賓館工作人員。所以犯罪嫌疑人先對崔相國采取一係列,不立即致命的控製措施後才開槍殺人,這很可能是先前的控製手段失效,不得已而為之。
犯罪嫌疑人開槍殺害崔相國後,洗劫了崔相國隨身攜帶的全部財物,在這點顯示犯罪嫌疑人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很有可能是劫財。
從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手槍是雲海省登記在冊的被盜槍支來分析,秦仁傑判斷犯罪嫌疑人流竄作案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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