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高涵反問一句後,身體往後仰,懶散的說道:“違約金是根據你的投入和損失來的,倘若這違約金,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就算訴諸法院,這樣的金額也是不成立的。”
錢偉文沒有辯解,反而一臉輕鬆的說道:“我知道,三千萬聽起來是不合理,但是我們在這位鼓手身上投入了許多人力物力財力……”
“首先,幫她從奇蹟公司跳槽,就花了三百萬。”
“其次,給她的簽約金,是一百萬,這已經四百萬了,除此之外,這一個月來,在鼓手身上花費的資源,傾注的人脈,總價值也有大幾百萬了。”
“更何況,她身上還簽了許多商演合約,還沒有完成,一旦違約,也是一筆不小的數字,這些,都是附加值。”
“所以,哪怕訴諸法院,也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
錢偉文笑道:“而且你覺得,以遠征的法務部實力,即便你們申請仲裁,給我們的賠償金額,會低於兩千萬嗎?”
譚高涵並沒有說話。
錢偉文眯起眼睛說:“更何況,遠征與這位鼓手約定的是懲罰性違約金,而不是補償性違約金,你知道,懲罰性違約金不適用損失的限制,也不和其他民事責任牴觸。”
譚高涵不想聽對方鬼扯。
資源人脈這東西,說不清道不明的。
至於懲罰性違約金,也不會超過主合同標的百分之二十。
總而言之,兩千萬,明顯虛高。
如果真的訴諸法院,申請仲裁,光線經紀的法務部也不是吃素的,但這樣一來,資源消耗就明顯增加,為了這一個小鼓手,自然不值得這樣做。
但事關韓森的七首歌曲。
無論遠征還是光線,都知道這才是真正彼此真正的目標。
譚高涵也不去看那份合約裡的具體條例與內容,因為根本沒必要。
他經手過許多類似的事件,知道糾結這些沒有意義,最終也只能靠雙方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的談實際條件。
於是,在接下來一段時間內,譚高涵與錢偉文開始了拉鋸戰。
茶水倒了一杯,又一杯。
直到兩人說的都有點口渴了。
最終,在有討價還價中,這次談判,勉強算是圓滿解決。
第一,《默》這首歌,詞曲無償交予《鯨落》劇組使用,有效期一年。
第二,一年內,韓森有償為光線經紀寫三首歌,每首歌不得高於一百萬。
第三,韓森出道後,一年內,無償出演由遠征傳媒製作的一檔綜藝節目。
這三個條件,足足討論了一下午。
特別是最後一個條件,若不是譚高涵忍不住要拍桌子,綜藝片約就成了電影片約了。
但即便是這樣,譚高涵心裡都在滴血,因為傻子都可以預料到,未來一年,將會是韓森的人氣爆發期,這也是為什麼錢偉文死死咬住一年期內不放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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