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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水落石出

他身上那股逼人的氣勢竟不輸於烈日,深刻地讓人領悟到什麼叫做“官法如爐”!

“經原告和和士子鑑定團一致評定,兩幅書法作品之中,祥瑞妙雲紋一幅更為優秀,是為真跡。”

“此為民意,也是最終評定結果,任何人不得有異議!”

國朝判案的標準可以是多重的。

依據不僅僅只有《大明律》,也可以依據《大浩》,還可以依據道德民意,若是還不清不楚,便是用經義來斷案也是可以的。

現在這種情況便是根據道德民意來定真偽。

在本案例中,並不是簡單的鑑別哪一幅字是真跡。

而是爭奪哪一幅作品更接近原作,更有資格作為米蒂《舞鶴賦》的傳承之作。

理論上,這兩幅字都是真跡,只是出品的時間不一而已。

但兩幅字又都是摹本,所以就只能比較誰更接近原作為判斷依據。

由於米蒂的《舞鶴賦》原作下落不明,兩百年來無人得睹真顏,且連公認的摹本都沒有。

完全就無法判定現在這兩幅作品誰更接近原作,誰更有資格作為摹本傳世。

因此就只能用這種公議的手段來評定。

民眾意更傾向於承認哪一幅,哪一幅字就是米蒂《舞鶴賦》的傳承者。

有民意的基礎在,即便判錯了也是正確的。

這樣的例子在大明律中是允許的,且提倡的。

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法律的時候,明確指出立法的思想在於“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因此立法必須“當適時宜,當計遠慮”。

縱觀整個大明朝代,自正德之前,律法是向寬鬆方向傾斜的,到了嘉靖之後,律法才逐漸走向嚴苛。

所以這兩幅字畫的真偽以民意而非作品先後次序為判定依據,沒有半點問題。

這實際是人治高於法制的體現,所以主官的裁定也是有相當大的自由度。

把太祖思想貫徹得最徹底的當屬後來的海瑞。

海青天在判案的時候,事實只是作為依據,民意民心才是準繩。

因此他在判案中的指導準則有三條:

事關道德的,就是“與其冤屈貧民,寧願冤屈富豪;與其冤屈愚直,寧願冤屈刁頑。”

事關產業的,就是“與其冤屈小民,寧願冤屈鄉宦。”

事關風化爭言的,才是“與其冤屈鄉宦,寧願冤屈小民。”

總之就是鋤強扶弱,以民為本,這在當時官本位的時代,不可謂不是異類。

正因為主官的裁度量之大,所以大家才格外的關注。

這個案子,可以有多種不同的判罰。

若是定性為亂民,那自然是死無全屍的大罪。

若是定性為搶劫,也是上可砍頭,下可流放的大罪。

若是定性為民事糾紛,那便是罰點錢了事的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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