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進,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嚴密,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1.政治制度
唐初,中央的主要機構為三省、六部、一臺、五監、九寺。地方上實行州縣兩級制。太宗時,又在州之上設道,作為監察區。
三省六部制三省為尚書省、門下省和中書省隋稱內史省),職掌與隋制同。尚書省下設吏、戶隋稱民部)、禮、兵、刑、工六部,職掌亦與隋制相同。中央還另有殿中省和秘書省,但在中樞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習稱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高官官起初均為宰相,共議國政。但由於尚書令權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職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僕射代行職權。左右僕射起初是當然的宰相,但後來要加“同中書門下”頭銜才是宰相。由於中書令、門下侍中的名位較高,所以也不常設。於是就給其他官員加上“參預朝政”、“參議朝政”、“參議得失”,“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頭銜,擔任宰相。宰相們平時在政事堂討論軍國大事。政事堂會議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最高決策機構。宰相的權力分於三省,又由品級較低的官吏擔任宰相,這就進一步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但同時也更便於發揮整個統治集團的意志。
一臺五監九寺一臺即御史臺,掌監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參預大獄的審訊。五監即掌文教的國子監、掌皇家手工業生產的少府監、掌土木工程的將作監、掌製造軍器的軍器監和掌水利建設的都水監。九寺即掌禮儀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i李)膳羞的光祿寺,掌兵器儀仗的衛尉寺,掌皇族譜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車馬和國家牧政的太僕寺,掌刑法斷獄的大理寺,掌國賓、禮儀的鴻臚寺,掌國家倉廩儲備的司農寺和掌財貨,貿易的太府寺。
州縣和道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與隋朝基本相同,仍為州縣兩級制。州的長官為刺史,縣的長官為縣令,縣下設鄉,鄉下設裡。
唐太宗時,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把全國劃分為十個監察區,稱為道。時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時,又分全國為十五道,每道設採訪使一人,督察所屬州縣。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軍事力量。其編制的基本單位是折衝府又稱軍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軍府長官為折衝都尉,副職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稱衛士或侍官。軍府分別隸屬於十二衛和六率。十二衛各設大將軍一人,直接聽命於皇帝。六率各設率一人,隸屬於太子。軍府最多時有六百三十四個,約百分之四十分佈在京師所在的關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須憑尚書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調撥。戰時由皇帝命將率軍出征,戰爭結束,將領回朝,士卒歸府,將無常兵,難以干預國政。
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是兵農合一的制度。衛士二十一歲入軍,六十歲免役。徵點標準是“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1。府兵農忙時生產,農閒時操練。其經常性任務是輪流到京城宿衛稱為“番上”),或到邊境和內地的要地戍守。戰時則應徵作戰。衛士服役期間,免除其自身的租調,但衣裝、口糧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備。府兵制雖減輕了國家的負擔,但衛士個人的負擔卻很沉重。在均田制破壞的過程中,此制亦隨之破壞,後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稱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備軍,只是戰時才臨時招募,後來逐漸制度化,成為常備軍。另外,還有北衙禁軍,其主要任務是守衛皇宮。
3.科舉制
科舉制始創於隋朝。至唐朝進一步發展、完善,成為選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隨著科舉制的推行,學校教育也日益發展。中央設國子監,下轄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等六學。地方上設有州、縣學。學生稱生徒,學習成績好的,由學校保送參加科舉考試。
唐代科舉分為常舉和制舉。常舉每年舉行考試,科目主要是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另外還有秀才、道舉、童子、一史、三史等科。常舉的應考者有兩個來源,一為生徒,即由各級各類學校保送者;二為鄉貢,即經州縣考試選拔的自學者。應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經和進士兩科。明經科主要考試對儒家經典的記憶,比較容易;進士科主要考詩賦和政論,難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徑,因之最受重視。人們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之說。說明考中進士之不易。常舉初由吏部主持,後改由禮部主持。
制舉是為了蒐羅非常人才而臨時設定的考試,不常舉行。所設科目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等一百多種。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應考,錄取者優予官職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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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制有利於庶族地主參政,進一步擴大了封建統治的階級基礎。
4.土地與賦役制度
唐繼隋末大亂之後,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蕪,社會經濟凋弊。唐朝為穩定社會秩序,恢復、發展農業生產,保證賦稅收入和徭役調發,採取了許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頒佈了均田令和租庸調法。
均田制均田令規定:繼續實行均田制,庶民依據戶籍授田。人三歲以下者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頃。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可以傳給子孫,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要還官。老男、殘廢、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為戶主,加授永業田二十畝。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畝,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畝。工商業者的永業田、口分田減半授給;若在狹鄉人多地少地區)則不授。狹鄉農民亦減半授田。
貴族和官員授田另有規定:最多者為親王,可授永業田一百頃,最少者為武騎尉,可授永業田六十畝。各級官員另有數量不等的職分田,以其收入作為俸祿的一部分。各級官府還有數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為辦公費用。職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離職時,則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賣。
土地買賣受到嚴格控制。但官僚貴族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出賣;百姓的永業田在人死家貧無力埋葬時亦可出賣;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狹鄉遷往寬鄉,或者賣充住宅、邸店、碾磑時,亦可出賣。買地者不準超過本人應占田限額。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樣,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實行的,並不觸動地主佔有的大量土地。所謂授田,主要是從荒地上調撥。地主佔田往往逾限,而農民大多授田不足額,甚至有些地區每戶農民有田不過十畝、五畝。雖然如此,但農民在均田制下畢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隨意買賣土地和無限佔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併,維護小農經濟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實行對唐初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租庸調法租庸調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賦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礎上實行的。租庸調按丁徵收。每丁每年交納粟二石,稱為租。每年植桑區交納絹二丈、綿三兩,種麻區交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為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閏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為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十五天免調,三十天租調全免。額外加役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天。隋朝規定五十歲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將此加以推廣並制度化,並規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數。這些都使農民有較多的時間從事農業生產,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關於國家各種制度的規定,如《戶令》、《田令》等。式是各項行政法規,辦事細則,如《水部式》等。格是對律、令、式所做的補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為補充,以律為主,同時並行。
唐律是直接從隋《開皇律》發展而來的。唐律從唐高祖時開始制訂,到唐太宗時修訂完成。唐高宗永徽年間,又對律文加以解釋。釋文稱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二者合編,稱為《永徽律疏》,後世稱之為《唐律疏議》。這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條。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種。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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