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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章 田面與田底

當然,與此相關聯的是以市鎮為中心體現出來的鄉村的城市化,即介於縣城與鄉村之間的小城市的形成。

明清時期這一地區的大鎮,人口都在萬戶以上,例如南潯鎮、烏青鎮、盛澤鎮、羅店鎮、雙林鎮、濮院鎮等。

要知道當時這些市鎮,實際上已經具備縣城乃至府城的規模,正如康熙《烏青》卷一疆域、乾隆《烏青鎮志》卷二形勢所說“名為鎮而實具郡邑城郭之勢”。

而一些中小型市鎮也有數千戶人家,而且商賈輻輳,富庶繁華,迥然區別於鄉村,成為新興的小城市,這是特色的城市化模式。<an)和趙岡的揭示了這點英國及日本的城市人口集中於大中型城市,在英國占城市人口的74,在日本占城市人口的71。中國則不然,不足一半的人口是在大中型城市中,其餘都散居於小城市及市鎮中。

中國的7100個小型城市,大部分是市鎮。

此外就是江南市鎮的外部變革了,主要包括地權的分散化趨勢,田面權與田底權的分離。

的確,隨著江南市鎮的早期工業化,在江南市鎮的四鄉,已經出現了土地所有權的分散化趨勢。

這種現象在道光、咸豐以後變得更加明朗化。

如曹幸穗的論文《論舊中國蘇南土地佔有關係的演變及其推動力》,就非常詳細的論述了這一點。

在文中,他指出,隨著近代化的步伐,新興工商業城鎮的發展,使得“鄉居地主”向“城居地主”轉化,離鄉地主攜帶著從土地上積累起來的財富進入城鎮,把土地資本轉化為工商業資本。

同時與工商業利潤比較的話,出租土地所得的地租就顯得微不足道了。

因此最富有者對購買土地已不感興趣,地權的分散化趨勢就成為的必然。

由於土地關係變化比較緩慢,我們不妨透過民國時代及稍後的調查資料,來看清代至少是晚清時期江南市鎮四鄉的這種變革。

據20世紀30年代初中央研究院社會研究所對無錫20個村1035農家土地佔有狀況的調查,地主所有的土地,在耕地總面積中只佔有47,,平均每戶佔地不過54畝,與其他農戶相比,不佔很大優勢。

據1923年南京東南大學的調查,上海周邊地區農村的地權更加分散化。

上海洋涇、陸行、漕河涇、蒲淞、法華,川沙九團,嘉定第七區、第十四區,寶山城區,佔地50畝以上的農戶為零,青浦章練塘、寶山江灣佔地50畝以上的農戶為1。

上海閔行,青浦金澤、七寶,寶山真如、劉行佔地50畝以上的農戶為2,;大多數農戶佔地都在30畝以下。

1991年本人與日本學者濱島敦俊、潼山岡曾在嘉定縣調查,所得土地改革檔案資料見,1950年土地改革以前,清末民初的嘉定縣土地所有權分散化狀況十分明顯。地主所有土地佔全部耕地的21,人均佔有20畝,富農所有土地佔全部耕地的80,人均佔有55畝;中農所有土地佔全部耕地的38,人均佔有26畝。

而貧農所有土地佔全部耕地的21,人均佔有10畝。

中農和貧農所有土地佔全部耕地的60,很顯然,這是一個自耕農佔優勢,而地主不佔優勢的地區。

如果具體到一個鎮的話——嘉定縣婁塘鎮,這種情況更加明顯。

地主所有的土地僅僅佔全部耕地的14,合計畝,其中自耕畝,出租畝,絕大多數土地是自耕,只有少數出租,可見這是一些小地主,從他們所有土地只佔14,來看,地主經濟在那裡處於弱勢地位。

而富農所有土地佔全部耕地的10,中農所有土地佔全部耕地的37,貧農所有土地佔全部耕地的27,中農和貧農的土地佔到64,如果加上富農的10,,自耕農經濟佔有絕對優勢75。

這些資料給予人們一個強烈的印象土地所有權高度分散化,自耕農經濟佔有絕對優勢,決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包括松江縣的情況也是如此,在1950年土地改革前對松江縣新農鄉的調查顯示,各階層所有的土地佔全部耕地的比率分別是地主27(34,,富農20(77,,中農39(44,,貧農11(94,。

富農、中農、貧農所有的土地佔全部耕地的72,,大大超過地主的27,自耕農經濟佔明顯優勢。

而且該鄉地主所有土地的將近一半是自耕田,還有19的土地是佃人田,可見是規模不大的小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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