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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

給予“翻異別勘”作出次數限制,的確是一個很不錯的決定,在北宋時是實行的“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

別勘三次之後,犯人若再喊冤,將不再受理。

而南宋時又改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異別勘”,即別勘三次之後,犯人若再喊冤,將不再受理。

當然,這只是一般情況,並不是絕對,有時也可以突破限制。

例如像是被告人控告本案的法官因為受賄枉法而枉斷其罪的,或者聲稱其冤可以立驗的,則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

又由於宋朝對重大型別案件的判決持慎之又慎的態度,也有一部分案子經常突破這種法定次數的限制,一次次翻異,一次次別勘。

像是孝宗淳熙年間,南康軍民婦阿梁,被控與他人合奸謀殺親夫,判處斬刑,但這阿梁“節次翻異,凡十差官斟鞫”。

也就是一共翻異了近十次,前前後後審理了差不多九年,主審法官都不耐煩了,可這阿梁仍不服判。

到最後,實在無奈之下,法官只得依據“罪疑惟輕”原則,對她從輕發落,免於這阿梁一死,也不知道她到底是真冤假冤,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確實是個牛人,有耐力有脾氣。

所以說在宋代喊冤還是很有用的,如果你是真冤的話,有很大機率能翻案,即便不是,藉此多活幾年也不是不可能。

同時,說到這裡,還要再提一句,之前好像已經說過了,中華文明在很早的時候就發育出了“疑罪從無”的司法思想,《尚書》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宋人蔡沈對這個古老的司法原則更是作出了一番解釋。

“辜,罪。經,常也。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非辜;不殺之,恐失於輕縱。”

“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其殺之而還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

跟我們今日的司法原則差不多一樣,即講究“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但有時候,其實這兩者是有可能相互衝突的,不可所有的事全都兩全其美,正所謂世上安得兩全法,不負如來不負卿嘛。

因此只能在“可能枉”與“可能縱”中二選一,而宋朝人與現代文明國家,都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寧縱不枉”。

那麼看到這,大家是不是想說,迫於某些因素,如果被告人沒有在錄問、宣判與臨刑喊冤翻異,是不是就從此失去申訴的機會了呢?

作者菌告訴你,不是的。

被告人或其親屬還可以在判決後的法定時效之內,向上級司法機關提起上訴。

上訴後,即由上級司法機關組織法庭複審,嚴禁原審法院插手。

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按照制度要求受理上訴,而是將案子踢回原審法院呢?

答案是人民可以越訴,監察部門可以提出彈劾:“率臣諸司州郡,自今受理詞訴,輒委送所訟官司,許人戶越訴,違法官吏並取旨重行黜責,在內令御史臺彈糾,外路監司互察以聞。”

所以即便犯人沒有翻異或上訴,複審的機制還是會自動開啟——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縣法院對徒刑以上的刑案,其判決是不能生效的,必須在審結擬判之後申解州法院複審。

州府法院受理的刑案,也需要定期申報提刑司複核,提刑司若發現問題,有權將州府審結的案子推倒重審;最後,疑案還須奏報中央大理寺裁決。

因此我們常看到的電視劇《包青天》,會發現那劇中的包公審案,明察秋毫,一樁案子,當庭就問個清清楚楚。

然後大喝一聲“堂下聽判”,辭嚴義正宣判後,又大喝一聲“虎頭鍘侍候”,實際上都是不可能的。

包拯如果真如此斷案的話,則是嚴重違犯司法程式,將受到責罰,會被御史言官彈劾死的。

這也難怪民國的法學家徐道鄰先生要說,“中國傳統法律,到了宋朝,才發展到最高峰”。

的確,就制度來講,這一段時期的司法制度,確實是舉世無雙。

就連現在的宋史學者王雲海先生也說,宋代司法制度“達到我國封建社會司法制度的頂峰”,其“周密的判決制度在中國古代實在是首屈一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