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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章 以夷制夷

就像前文說的,明代是壯族地區土司制度的發展時期。

明代對壯族實行“以夷制夷”、“眾建寡力”的政策,這對廣西曆史產生了重要影響。

怎麼說呢,這種制度的實行,對當時的廣西社會產生過積極影響,之後也帶來很大的消極影響。

其中積極影響的話,像是有利於實現全國形勢上的大一統。

因為在廣西境內,以瑤、壯族為主體的非漢民族維持著固有的社會。

土司地區是傳統的壯族聚居區,情況甚為複雜。

“廣西瑤、壯居多,盤萬嶺之中,當三江之險,六十三山倚為巢穴,三十六源踞其腹心,其散佈於桂林、柳州、慶遠、平樂諸郡、縣者,所在蔓衍。而田州、泗城之屬,尤稱強悍。種類滋繁,莫可列舉。蠻勢之眾,與滇為埒。”

吳晗在論及明代西南地區各少數民族分佈情況時曾經說廣西是“瑤族(在東部)、僮族(在西部)的根據地”。

正因廣西境內少數民族民風獷悍、難以制服,所以當時封建統治者主張因少數民族之俗、藉少數民族首領以治理之。

流官往往因不熟悉土司地方的風俗民情,不通少數民族語言,彼此間難以交流,情愫隔閡,導致無法行使政令,不利於維持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

而土官一般多為部落頭人或官豪勢要,且世居其地,世代相襲,具有一定的政治勢力和影響,在民族中具有較高的威望,有著較為鞏固的社會基礎。

土生土長的土官,既知土民的風俗習慣,又熟悉本民族地區的實情,加以血緣和地緣關係等因素,土民率多信服土官,土官以其自身的利益出發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土民利益,彼此之間建立了較為牢固的民族感情,維繫一種相對穩固而持久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

這有利於全國形勢上的統一。

其次是有利於維護邊疆地區的穩定。

如眾所知,明代,廣西西部土官統治地區地處西南邊陲,與安南為鄰,廣西乃至全國的西南邊防重任自然而然地落在邊境土官及其控制的土兵身上。

桂西地區的土官土兵生於邊境地區,長於邊境地區,對自己管轄的一山一水、一村一寨甚為熟悉,成為防衛邊疆、維護祖國領土完整的重要力量。

如明初,廣西思明土知州黃琮就曾抗擊過安南入侵者。

包括崇禎十一年,安南統治集團入侵我國廣西邊地,搶劫上映州一帶村寨,殺掠人畜,上映土知州許桂芳組織群眾奮起反擊,迫使安南入侵者逃遁。

可見,土司對守衛邊疆起著良好的哨兵作用,鄰國要想蠶食或侵佔邊疆寸土也是不容易的。

還有就是有利於治理地方,促進地方的經濟發展。

要知道各地土司在地方政治和經濟上擁有強大的權勢,在維護地方社會秩序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土司為土民提供生產支助,土司為促進糧食生產,組織農奴興修水利,專設水利穀倉以供食用。

還開設牛場,發展養牛,供給缺乏耕牛的農奴使用。

故在明清時期的土司統治地區,在大小河流上築壩引水灌田,或在河邊架設水筒車。

車水灌田,比比皆是。

有時土司還會為土民提供財產保證。

當土民涉及田地家產的交易和分配時,他們把土司的認可看作是財產的重要保障。

此時土司扮演了官府角色,產生了官府效應。

至於消極影響的話,大家都知道,每一項制度的實施都有它合理的一面,也有它本身的缺陷。

雖然土司制度的實施有其進步的一面,但是土司制度也包含了大量的落後的舊制度的殘餘。

例如在政治方面,土司制度的存在不利於中央集權的發展。

明代廣西土司制度是明朝廷對廣西少數民族地區利用流官統治有困難而採取的政治措施。

因此,這種政治制度在建立之初,地方土司與中央王朝這一對矛盾一直都在此消彼長之中。

地方土司的勢力越是強大,中央就越難對其進行控制,地方土司的叛亂時有發生。

如岑猛之亂,從正德十三年開始,到嘉靖五年為止,歷時達九年之久,是明代廣西土官叛亂歷時最長,規模最大,危害最深的一次。

嘉靖五年(1526年)明朝廷派都督御史姚鏌等人率領官兵8萬,分路圍剿,打死岑猛的長子岑邦彥,岑猛被歸順知州岑璋所殺,岑猛之亂乃平。

另外,各土司之間由於利益衝突而仇殺成風,也嚴重破壞了地方的穩定。

以及在經濟生活方面,土司地區與漢族聚居區相隔,中原先進的生產方式和生產工具難以在土司地區運用,從而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

在土司統治地區,廣大農民對土司的人身依附關係極為強烈,廣大農民被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不能隨意流動,廣大農民沒有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