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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六十章 三大政策

這個事情將由吏部牽頭,國土部和民政部協助進行。

第二個政策是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就是由朝廷統一耗損比例來徵收賦稅。火耗是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漢朝時,每繳糧食一石,加耗兩鬥,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鬥增到四鬥。

即便到了大明,也基本上維持這個數額進行徵收。

現在朝廷已經做到普遍使用銀幣了,但是在鑄造銀幣的時候,同樣會有耗損,所以百姓在兌換銀幣的時候,會按照比例多交一些作為火耗,由錢莊定期上交給朝廷。

歷史上滿清雍正二年七月將火耗歸公之策推廣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此舉集中了徵稅權利,減輕了百姓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州縣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這就造成原本的雜稅被整合進徵稅之中,然後各地又新增雜稅,在一段時間後,百姓的負擔不減反增,同時也未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所以劉衍準備結合歷史上的火耗歸公政策進行革新,徹底免除稅糧的耗羨,只對銀幣的火耗進行歸公徵收,並且統一具體的徵收比例,由各地錢莊統一收取,定期直接向財政部報賬、轉運錢財,而不經過各地府縣。

然後朝廷財政部按照各地府縣的人口、大小、上繳火耗的數額,再統一給各地府縣反饋錢財,就用各地上繳的賦稅中抵扣。如此便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各地官吏向火耗伸手,防止各地新增雜稅的事情發生。

火耗歸公的政策自然要落在財政部上面。

第三項新政策便是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說白了,就是將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歷史上是在滿清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

“攤丁入畝”是滿清統治者用以緩和土地兼併的一項政策,早在滿清入關之初,他們的皇室、貴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瘋狂地圈佔漢人土地,土地兼併由此一發而不可遏止。後來隨著地主經濟的復甦,他們對土地的兼併更加狂妄之極。或購買、或奏討、或投獻,手段多種多樣。尤其是在那樣一個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發展的時代,土地也被納入商品的範疇進行交易,地權轉移因土地買賣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達無可復加的地步。

其次,丁役負擔的嚴重不均。封建國家徵收賦役的原則是以土地和人口為依據的,人口大量流亡勢必引起丁役負擔不均。

最後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會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危及到滿清的統治。“以田為經,以丁為緯”徵收賦役會影響政府收入。因為“丁額無定,丁銀難徵”造成不少的錢糧虧空。從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間,大多數省份,百年積欠錢糧都達幾十萬至幾百萬。丁役負擔沉重地壓在無地少地的農民身上,造成階級矛盾的尖銳化,當時結成黨類圍攻城府的事件時有發生,已經開始威脅到滿清的殖民統治。

而此時的大明,顯然還沒有到這種土地兼併威脅到統治的地步,但是隨著各地商賈勢力的崛起,以及各地城中富裕百姓的增多,購買土地已經成了民間的共識,雖然朝廷已經三令五申禁止土地買賣,但是以租代售等手段層出不窮,劉衍必須要未雨綢繆,先以攤丁入畝的手段來抑制土地兼併。

並且,此番劉衍推行的攤丁入畝政策也與歷史上有所差別,雖然同樣是將人頭稅攤入土地之中,但是卻有一條原則,那就是不承認民間土地的私自交易。

朝廷會將人頭稅減半,然後將一半的人頭稅併入土地之中一同收稅,而且還是按照國土部和各地府衙記錄在案的戶籍、土地去徵收。

這樣一來,民間私自賣掉土地的百姓就要繼續承擔加了一半人頭稅的田稅,如此這些人便會想盡辦法拿回賣出去的土地。

再加上朝廷不承認土地私自交易,到時候會調集各地官吏進行大範圍的調解,賣家退錢、買家退地,而後續土地買賣的事情也會大大減少,從而達到抑制土地兼併的目的。

“攤丁入畝的事情,由國土部牽頭,民政部、財政部協助。”

此時眾人已經看完了這三個政策,都對劉衍的想法大為讚歎。

劉衍笑著說道:“這三個政策諸位先看下,沒問題之後便要提交內閣進行審議,儘快頒佈實行吧。”

眾人紛紛贊同。

“好!”

隨後劉衍笑著說道:“現在公事談完了,咱們也去花廳赴宴吧,衍聖公可等了許久,咱們有些失禮了。”

眾人大笑起來,簇擁著劉衍前往花廳,少不了又是一番觥籌交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