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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章 死罪脫身的辦法

其六、囚犯執行死刑一般選在黃昏時刻,並允許家屬第二天前來領取屍體,官府不得阻撓。

其七、“諸死囚,無親戚者,皆給棺,於官地內權殯,其棺並用官物造給,置磚銘於壙內,立牌於上,書其姓名。”

這就是說沒有家屬來認領屍體的囚犯由官府負責安葬。

因此,從這些規章制度裡,我們的確可以看出宋人對於判決死刑犯的審慎。

因為,人命大於天,一旦判錯,性命就無法挽回了。

那麼,很多人會問,這種制度是宋朝獨創的嗎?

其實不是,這種優良傳統一直都有,只不過一直到了宋代才真正的將其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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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唐令·獄官令》規定:“諸大辟罪,並官給酒食,聽親故辭訣,宣告犯狀。日末後行刑。”

另外也有官府為無人收屍的死囚犯進行掩埋的做法。

只不過到了五代時,“白骨露於野,千里無雞鳴”,視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會有這種“臨終關懷”了。

於是經歷了“五姓十三君”的亂世局面後,宋人意識到人命的可貴姓,抱愧在當時的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叫做“寧做太平犬,不為亂離人”。

再加上老百姓普遍不願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視生命,除了不輕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決時儘量沒有冤案。

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稱道,因為在武則天時代,處決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避免他喊冤,因為那時有兩個著名的酷吏,屈打成招的例子太多的,不塞不行啊。

而宋人這麼做,無疑是撥亂反正,讓犯人享有“臨刑稱冤”的權利。

這一死囚“臨刑關懷”制度的背後,蘊藏著古老的“恤刑慎殺”司法理念。

或者換個說法,中國傳統文化深處的“恤刑慎殺”理念,催生出了死囚“臨刑關懷”的制度。

我們的先人認識到,“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

人死不能復生,死刑一旦實施,便不能逆轉,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

正是出於對人命的珍視,中華文明在很早時候就發育出“疑罪從無”的思想,《尚書》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宋人蔡沈對這個古老的司法原則作了一番解釋:“辜,罪。經,常也。

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非辜;不殺之,恐失於輕縱。

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其殺之而還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

我們今日的司法講究“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但有時候兩者是有衝突的,不可兩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與“可能縱”中二選一,而我們的先人與現代文明國家,都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寧縱不枉”。

也就是今天常說的疑罪從無。

所以宋朝司法接受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思想,比較注意恤刑慎殺。

雖然宋代幾乎每年都會判處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這些死刑犯的大多數最後都獲得了減刑,沒有被執行死刑。

實際上被執行死刑的人數,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證確鑿,犯人必須以命抵罪,畢竟也是剝奪一條人命。

對於剝奪生命的極刑,古人表現出極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許“秋後問斬”,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時間不能執行大辟之刑,因為古人相信在春夏時節處決犯人,違背了上天好生之德。

只有秋季是肅殺的季節,才能用來處決犯人。

所以,也就是說,即便坐實了李小魚翻的案,他也還有三四個月的時間來想辦法翻案,不必急於一時了。

所以我們今天來看宋代的這套“臨終關懷”,依然覺得極為人道,充滿溫情。

尤其是宋玘處決囚犯以後,還要請僧人為他們超度亡靈。

犯人雖然犯了罪,但他只不過是犯了罪的人而已,依然還是人,絕對不能把他們不當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