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僅看清朝官員的俸祿,其收入水平確實不高,以一品文官為例,一年的俸銀只有180兩,摺合人民幣多少呢?
白銀的價格不是恆定不變的,以清中期為例,一兩白銀大約相當於人民幣200元,這樣算來一品文官的俸祿也只有區區元,還不如一個二線城市的職場小白領。
即便以清晚期為例隨著白銀的流失,銀價上漲),一兩白銀約300元,一品文官的收入也只有元,仍處於較低水平。
如果你據此認為清朝官員都是貧困戶,大錯特錯了!
拋卻非法收入不提,清朝官員除了基本俸祿收入,還有祿米,一品官員的祿米為180斛,清朝1斛米約200斤,那麼清朝一品文官一年的祿米則有斤,以一斤米2元計算,其祿米價值也高達元。
加上俸銀的——元,清朝一品文官的這兩項收入為元——元。
這個收入,是不是還算可觀?當然,一品文官是人臣的巔峰,一年十多萬收入相對普通人而言算高,但在精英階層則明顯偏低。
因此,有鑑於此,到了雍正時期,看到明朝正是因為官員的工資太低,才造成了地方官吏貪汙腐敗的現象,引發了各種營私舞弊、吏治敗壞的局面。
算是清朝很有作為的雍正皇帝,立即推行了一項政策,才總算延緩了一下這種局面,這項政策就是推行養廉銀。
所謂養廉銀,顧名思義,就是想起到高薪養廉的作用,也就是從國庫中撥出一部分用於官員的私人生活和衙門公務開支的銀兩。
更確切地說,就是把官員養起來,以保證其在豐衣足食後廉潔奉公,不再貪汙受賄,魚肉百姓。
要知道之前的計算,都沒有將養廉銀算入其中,而事實上,養廉銀才是清朝官員收入的最大頭。
都說水至清無魚,雍正對此看得非常透徹,知道若不為手底下的官員另闢財源,光憑職業操守,仍然是很難保證他們廉潔奉公的。
個人覺得雍正這一招還算做得很絕,斷了大多數人做官為發財的念頭,讓他們拿在明處,拿的光榮,不再苛索百姓,無需偷摸摸貪汙腐敗。
雍正這麼做的主要目的,也是要他們具有合乎自己的身份地位的合法經濟收入,從而杜絕貪汙的現空。
像是同樣以一品文官為例,其養廉銀高達兩,摺合成人民幣,約在320萬元——480萬元之間。
而一省總督的話,奉銀不過180兩,可是“養廉銀”多達兩,有些甚至達兩。
原州縣官吏的薪體僅為45兩左右,後透過養廉銀加薪高達4000兩至6000兩之間。
到雍正十二年(1734),地方逐步將養廉銀的發放規範化,各級官吏所得的養廉銀數量,已超出了正式薪俸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
另外,由於養廉銀是按地丁稅的一定比例徵收的,而地丁銀基本上固定不變,養廉銀因此也就被相對固定了下來。
以此類推,官員的養廉銀和地方政府的辦公費用也要依照實際需要來確定,這就等於是把地方政府的辦公費在成為規定的意義上固定下來了。
如河南每年實徵錢糧為340多萬兩,按提取1計算,能從中提取3.4萬兩。
這部分銀兩提出後,再按官職品級分給各官吏作辦公費。如:隸屬知州300兩,大州縣240兩,中州縣200兩,小州縣180兩,巡檢80……
因此,雍正的這一決策,就使地方政府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有了一個清晰的標準,這對國家的財政收支必然會起到一種平衡作用。
曾有後人指出:養廉銀自督撫至雜職,皆有定額。
較之前代,清朝雍正推行的養廉銀起到了使地方經費明確化、預算化的作用,對地方行政的實施是一大進步。
也正是因為養廉銀的存在,在清朝,即便是芝麻官縣長,其收入也相當可觀。
在清朝,一個七品的縣官,工資收入也分三部分:俸銀、祿米、養廉銀,分別為:45兩、40斛、1200兩,折算成人民幣在26萬人民幣以上,這是按一兩白銀摺合人民幣200元計算,如果按300元計算,則上38萬以上。
這個工資收入,可以說是多得驚人,月薪高達兩萬以上。
要知道,如今縣長工資收入,也不過五六千塊,年收入一般不到八萬。
要知道當時因為引進了玉米番薯等農作物,糧食的產量大增,價格已經很低了,所以清代的物價水平遠低於如今。
當時一戶百姓家庭如果能年入幾十兩白銀,就是非常殷實的人家了,官員的鉅額收入對他們來說就是天文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