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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章 與時俱進的法律

需要說明,因為上引各格均佚,所以其內容已無法考察,現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書省二十四曹司為其篇目名稱。

分為兩種,一種是關於尚書省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種是頒行天下的,叫做散頒格。

唐式見於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貞觀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刪垂拱式二十卷,開元式二十卷,均佚。

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書省二十四司加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少府、監門、宿衛、計帳等官署為其篇目名稱。

唐代法規除律、令、格、式外,還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為一種法規的名稱,始見於周禮:“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

這裡六典,指六官之典,即關於官制的法規。

唐代的典也是這個意思。唐玄宗開元時期編纂的《唐六典》,是關於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規大全。

此書雖未正式頒行,但因它是排比現行令式編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視為一種法規,與律令格式相輔而行。

敕或稱詔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內容相當龐雜。

大部分詔敕與法規無關,但有一部分詔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規範,應當算做是一種法規。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從詔敕中選編出來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規,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詔敕又次之。

但在實際執行中,有詔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詔敕的效力反出於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過去辦案的成例,唐代允許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比照成例辦案,因此例也是一種法規。

不過唐代不象後來那樣重視例,特別是反對用例來破壞法律的明文規定。

唐玄宗開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聞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後,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規的特點主要是:1維護皇權,確認皇帝總攬一切、至高無上的統治地位,公開承認尊卑良賤的差別,維持封建的等級壓迫制度。

2從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在對農民的刑事鎮壓上比較注意掌握分寸;對地主階級分子攫取法外特權的行為也有所限制。

3以儒家的封建倫常道德觀為指導思想,比較重視禮與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強制力為後盾來推行禮的規範,另一方面又以禮為精神支柱來加強法的鎮壓作用。

4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種法律形式結合起來,組成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用來調整封建社會各方面的社會關係。

所以,由此一來,唐代法規對後世有很大的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後歷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當做創法立制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將唐律連同疏議納入宋刑統,當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於唐律。元《至元新格》(見元代法規)二十篇,同於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惡、八議、官當之制,也都沿襲唐律。

明初制定法律時,丞相李善長建言:“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舊”,明太祖採納了他的意見。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體例都沿襲唐律,其後雖改為以六部名律,體例有所變更,但在內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襲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響。

同時唐律對國外也有很大影響。

像是朝鮮、日本、越南諸國的古代法律,大半從摹仿唐律而來。

朝鮮的高麗律,日本的大寶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陳太尊建中六年《國朝刑律》,都與中國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還值得一說的是秦朝的法制,總的來說,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變法以來,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

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

到後來,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採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權為核心的一整套國家制度,構築了中國歷史上數千年相傳的專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把法定的重刑主張推向極端,用嚴刑峻法來鎮壓臣民的反抗,用橫徵暴斂的方法維持龐大的國家開支,終於激起農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幾年,即告飛灰煙滅。

可雖說如此,但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仍然佔有獨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其創立的國家制度、法律制度對後世封建國家一直有重要的影響。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薰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制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為濃厚,與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家影響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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