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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章 漢朝的法律來源

而除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外,剩下的就是漢朝的法律制度了。

說起漢朝的話,還是很複雜的,因為秦始皇駕崩後,秦二世繼位,荒淫無道,重用奸臣,導致天下大亂,於是爆發了大規模的農民起義,這才推翻了秦王朝。

秦滅以後,劉邦和項羽又進行了奪取全國政權的鬥爭。

在公元前202年,劉邦終於打敗了西楚霸王項羽,這才得以統一全國,定都長安,建立了西漢王朝。

可在西漢末年,外戚當道,搞的整個天下烏煙瘴氣,其中最大的外戚王莽趁機奪取了政權,代漢而立,建立了新朝。

但王莽的政權僅僅維持了17年就被農民起義推翻了,以劉秀為代表的豪強地主集團奪取了農民起義的果實,於公元25年重新恢復了漢朝的統治,定都洛陽,史稱“東漢”。

兩漢歷經四百餘年的統治,封建經濟有了很大發展,與此相適應,封建法制也進一步完備,在秦律的基礎上有了顯著的發展。

而漢朝法律的指導思想就是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因為漢朝統治初期,統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嚴厲批判“專任刑罰”、“重刑輕罪”的主張,確立了黃老學派的無為而治,“與民休息”、“寬省刑法”的指導思想。

同時主張禮法並用,德主刑輔。

漢初經過七十餘年的“休養生息”,到了漢武帝時期,封建統治已具備雄厚的物質基礎,漢武帝決心改“無為而治”為“有為而治”。

於是採納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將“禮法並用”、“德主刑輔”作為今後法制指導思想。

漢代的刑罰適用原則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響,確定了“上請”、“恤刑”、“親親得相首匿”等刑罰適用原則。

漢朝的法律形式則有。

1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種比較穩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調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關係。

漢律六十篇指的是蕭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孫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

張湯所定的《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漢律還有一個名稱,“三尺法”,因為漢律是用三尺竹簡書寫的。

2令臨時發麵的詔令):又叫做“詔”,是皇帝根據形式變化及時釋出的。

“令”可以用於補充法律,解釋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為以後修訂法律的根據。

3科單行刑事條例):又叫做“科條”或“事條”,是從秦朝的“課”發展而來的。

據劉熙的《釋名》記載:“科,課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

科是關於考核,以及處刑標準的具體的法律形式。

據《後漢書》記載:“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

可見,漢朝的“科”作為法律形式已經被廣泛使用。

4比決事比,又叫決事比,即可以用來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為一種靈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補充法、令的不足,在漢朝的時候被廣泛使用。

可以比照的斷案成例,律無正條規定時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條文或同型別案件)。

5《春秋》經是漢代的“憲法”,具有凌駕於各種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要知道早在公元前206年,劉邦攻入咸陽時,就宣佈廢秦苛法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

這是西漢立法的開端“約法三章”。

在建立西漢王朝以後,面對新的形勢,劉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命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漢律。

蕭何在秦六律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三章,合為九章,稱《九章律》。

《九章律》是漢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個漢律的核心和主幹部分。

為了維護皇帝的尊嚴,補充《九章律》的不足,劉邦還命令叔孫通制定了有關朝儀方面的專律《傍章律》十八篇。

此外韓信制定“軍法”,張蒼定“章程”。

漢初的立法,直到漢武帝即位時,沒有大的變化,法律保持了相對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