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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章 皇城司密探

同年六月又下詔:“元昊刺事人自今獲一人者,賞錢百萬,補班行;其容匿者,家長斬,妻子配流;所在失覺者,重劾其罪。”

慶曆元年1041年)十月詔:“令捕諜人之在京城者。”

熙寧八年1076年),“詔:‘外國刺事人,令都亭驛、開封府密遣人跡捕。告獲一人,賞錢千緡,仍與班行;即居停知情人能告首,原罪外亦與酬賞。’時北人泛使將至,慮有奸人竊覘中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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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宋政府所發出的詔令來看,京城一帶應該是外國間諜活動頻繁區,知制誥王存就對此表示過擔憂:“遼人覘朝中事頗詳。”

那麼,為了防止外國間諜的刺探與破壞,作為負責皇城警備的皇城司毫無疑問的要肩負起搜捕外國間諜,保護國家安全的重任。

真宗時期,皇城卒曾“告賈人有為契丹間諜者,捕系皇城司按劾”。

仁宗天聖三年1025年)“東上合門使、會州刺使王遵度領皇城司,遣卒刺事。有沈吉者,告賈人張化為契丹間諜,即捕系本司獄,所連逮甚眾”。

可見,皇城司不僅擔負著刺探外國間諜的職責,還擁有直接緝捕、鞫獄的權力。

皇城司的對外監察,主要體現在陪同外交大臣出使外國。

兩宋時期,除了對外戰爭頻繁之外,國與國之間使者往來也極為頻繁,為了刺探對方的情報和監視出使大臣,防止他們洩漏本國機密,導致政治被動,皇城卒理所當然的擔負起了陪同任務。

一般大臣出使,身邊都會有皇城司的人相隨,人數為兩人。

“故事,奉使契丹者,遣皇城卒二人與偕,察其舉措”。

蘇轍在其《欒城集》中也記載了此事,“臣等近奉使北朝,竊見每番人從內,各有親從官二人,充牽櫳官”。

這種政策還一直延續到了南宋。

宋高宗紹興十四年1144年)曾下詔:“應差生辰正旦非泛輩使並接送伴官,合差國信所指使譯語親從官,及皇城司親從官,並仰依祖宗舊法,聽審使副問答語言及見聞事件,兼覺察一行人,務於令整肅,可剳與主管往來國信所,今後遇差奉使等官,令檢坐條法指揮官報,常切遵守,毋致滅裂。”

在這份詔書中清楚地指明瞭親從官的任務:伺察奉使使副的言行,防止他們的舉止過失和洩漏國家機密。

乾道以後,則完全繞開了朝臣直接以幹辦皇城司擔任接伴金國使臣職務。

“乾道元年)十一月三日,詔吏部侍郎陳天鱗假禮部尚書,幹辦皇城司宋直溫假保康軍承宣使,充接伴金國賀正旦使副。自後接伴同此”。

在今人的研究中,對於皇城司陪同外交大臣出使的職掌,多是持否定態度,認為這是宋朝對外軟弱退讓,以消極防禦作為國防方針的表現。

同時,也說明了皇帝對於大臣的極端不信任。

不過這種說法雖然有其可取之處,但是,作者菌認為並不盡然,除去這種做法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它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宋朝統治者強烈的情報保護意識。

讓皇城卒與大臣共同出使或接伴,並非是某一皇帝的心血來潮,而是出於政治、軍事安全的考慮。

如遼興宗時,向宋索要關南之地,宋朝政府為此特地遣富弼使北進行交涉,並授以五書,各書所載增幣數額不同,富弼留二書於宋境雄州,只持三書前往契丹,但由於遼國事先知道了富弼持有三書的資訊,因此在談判過程中,富弼“徐出一書,遼人意未厭,復出一書,至於三,遼人密探文忠篋中止有三書,遂從約”。

這裡探得富弼持有三書的人,應該是遼之接伴使。

在遼方佔主動的情況下,出使的結果是宋朝歲增幣二十萬予遼國。

同宋使負有刺探對方情報的職責一樣,對方的使臣也同樣肩負著刺探情報的重任。

《遼史》記載:“耶律虎古使宋還,言宋人必取河東,合先事以為備”,後“宋人果取太原”。

可見,大臣在出使或接伴的過程中,如果稍不謹慎,就有可能洩漏國家機密,對國家的政治、軍事行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嚴重者還可能造成無法估量的後果。

因此,為防止情報外洩而採取一些措施是很有必要的,派遣皇城卒偕同出使、接伴的目的就在於減少或避免以上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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