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要知道土司制度既是一種政治統治制度,又是一種經濟剝削制度,它是在適應奴隸制和農奴制分散統治的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
就先之前說的,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過進步性,例如在推動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發展中起過一定的作用。
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後期,隨著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其落後性和腐朽性開始暴露出來,特別是到17世紀末其腐朽落後性越來越暴露無遺,成為南方各族社會發展的障礙,最後走上了崩潰滅亡的道路。
土司制度發展到15世紀末16世紀初,由於各地土司長期在一地自恃雄長,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轄區內獨斷專橫,成為稱霸一方的統治者。
而權利慾的不斷膨脹,生活上的日漸驕奢,自然對境內的土民在政治上實行殘暴壓迫,經濟上採取殘酷掠奪,強暴恣橫,為所欲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動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肆虐土民,因為土司利用對土民的人身依附關係,暴縱,作威作福。“土司殺人,不請旨,親死不丁憂”。
明代雲南永北人劉彬曾寫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戶子女為其所欲,苦樂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兒戲,莫敢有諮嗟嘆息於其側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於父,必得於子孫,且數信蓗。故死則死耳,莫敢與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慘”。
藍鼎元對貴州土司的殘暴有過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極,可憐無官民禮,而有萬世奴僕之勢,子女財帛,總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縛而殺之,其被殺者之族,尚當斂銀以奉土司六十兩、四十兩不等,最少亦二十四兩,名曰玷刀銀。”
有的地方曾改土歸流,但“土司輦賂關稅,又復改還土屬,丁壯舉家屠戮,妻、子沒賣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聲飲泣、忍受摧殘”。
土司還將土民當牲畜看待,動輒將土民買賣、轉讓或贈送。
李心衡說四川土司“其有規避徭役,不遵土司飭遣者,例最嚴酷,籍沒其家,將其人並家屬分賣各部落為奴”。
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遊玩峨嵋山時,將隨身帶去的百餘名婢女,若家奴一樣,沿途擇配,隨意送人。
土司生活糜爛,宴會有女歌舞,“官舍下鄉,令民間婦女歌舞侑觴”,雲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雖微職亦系銀花金銀帶”,土司“每出入,象馬僕從滿途”。
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則3年不敢婚姻。
“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輒入,不聽嫁,不敢嫁人也”。
甚至有的土民結婚土司還要享受初夜權。
土司還私設公堂,嚴刑摧殘土民更是司空慣見,“有事控於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負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雖有流官轄土司,不敢上訴也”。
其刑法重罪者皆斬,其餘刑法有宮刑、斷指、割耳,即土司所謂的“蓋奸者宮,盜者斬,慢客及失期會者割耳,竊物者斷指”。
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無處申訴,或有上訴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殺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氣吞聲,受其踐踏。
還有就是超經濟強制剝削。
要知道土司對土民的剝削,即超經濟的強制掠奪到明末清初已經發展到極為嚴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為常事。
土司往往藉口向中央王朝繳納錢糧(差發銀)漁肉土民,如烏撒土司按規定只向王朝激納錢糧不足300餘兩,而土司取於土民者卻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計錢,大派計兩”。
土民所輸丁糧較漢民的多出10倍。
1725年(雍正三年)雲貴總督高其倬奏雲南姚安土府土知府於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進京費用為名,派索馬銀5000兩,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強迫土民寫賣契,以充馬銀。
土司還在各村設立土巡檢,名義是經管地方,實際是暗察各土民、財產、子女,“任意取攜,派累百端”。
土司利用身為轄區內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劃分為莊田和份地(勞役田),強迫領種份地的土民(農奴)無償為上司耕種莊田,同時土民還要為土司提供各種雜役。
如廣西土民要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畫匠、裱匠、柴薪、馬草、針線、管水溝、管廁所等雜役。
雲南車裡土司向土民索取的雜役有106種,諸如為土司抬轎、划船、打旗、養象、養馬、做飯、挑水,甚至要為土司家死人哭喪和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為應服勞役。
土司還利用特權肆意苛索土民,如貴州冊亨的岑、陸、依、王、週五姓土目對土民的苛索達10餘種之多。
土目過生日,婚喪嫁娶,生子滿三朝,蓋房子,甚至土目的兒子上學、應試等一切費用,從金銀、油鹽柴米到雞、鴨、豬、酒,全部由土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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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額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苧麻、黃豆、藍靛、辣椒、雞、鴨、鳥、野獸等,苛派雜役之多,有如牛毛。
此外土司之間和土司內部仇殺侵擾也嚴重影響著土民們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