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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章 結果

所以從整體看,大部分土司皆被改流,只在雲南、四川偏遠之處還有部分土司未改流。

而尚未改流的部分土司,到民國時期,民國政府繼續實行改土歸流。

在廣西,民國初年改流的有太平土州、都安、隆山、思樂、鳳山等土司。

李宗仁、黃紹竑、白崇禧統治廣西后,又繼續改流,到1929年(民國十八年)廣西改流全部結束。

民國時在雲南沿邊地區繼續改流,設縣或設治局,1913年在西雙版納設“行政總局”,1925年又將“行政總局”改為“思普殖邊總辦公署”,在西雙版納地區設立車裡、佛海、五福、鎮越、象明、普文、盧山7個縣。

1913年在德宏地區設行政區,次年又設潞西、瑞麗、盈江、梁河、隴川、蓮山6個設治局,將原土司置於流官縣或設治局的管轄之下。

同時又在雙江、瀾滄設縣,在滄源、耿馬置設治局,雲南改流全部結束。

至於改流對土司的善後處理的話,清朝的改土歸流分為兩個步驟,即一為改設流官,一為對被廢土司的善後安置,“一依流官之例,倘罪應斥革,即以流官代之,然後選用循良,善加撫卹”。

清朝對改流土司的善後安置極為重視,鄂爾泰雲“今大局甫定,諸務須籌,安輯調停更非易事,若不用猛力,斷難圖成;若不具恆心,終難善後”。

因此鄂爾泰建議清朝要下大力來做被革職土司的善後事宜,其目的在“要使已歸者(改流者)無舊主之思,未歸者(未改流者)生欣羨之意”。

清政府對被革土司只有少部分罪惡極大者施以重刑,對絕大部分被革土司根據不同情況採用懷柔寬大處理,以便籠絡人心,安定地方。

對以罪革職者之土司的安置。

在《清史稿刑法志二》載“改土歸流之土司犯,將家口實行遷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里也。”

對被遷徙的土司又視所罪之輕重區別對待,“有犯斬絞重罪者,其家口應遷於遠省安插;犯軍流者,土司於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

也就是使其離開原居住地,目的是不讓改流的土司東山再起,又復生事。

因此所遷土司有一部分在本省安置,大部分遷入內地省分,如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河南、陝西等省。

僅安徽1省就安置了廣西、貴州改流土司21名。

對被遷土司在生活上予以照顧,規定“每十人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

清世宗胤禛曾敕諭各地方官吏對被遷土司給以關照,以示“皇恩浩蕩”,使其感恩戴德,消除思鄉之情。

清朝的這一措施割斷了土司與原居地的聯絡,對安定改土歸流地區的社會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

而對恭順王司的安置的話,對自願請求改流或自動交出土司印信者,清朝政府一般均給以優厚待遇。

像是在鄂爾泰的奏疏中即明確規定對於投獻者“但收其田賦,稽其戶口,仍量以養贍,授以職銜冠帶終身,以示鼓勵”。

湖北、湖南改流土司大都得到如此待遇,不少改流土司被授予千總、把總。

例如永順宣慰使彭肇槐還得到清政府賞銀1萬兩,被授予參將職。

這樣的安置不僅安定了已經改流地區的社會秩序,而且還吸引了未改流地區土司主動請求改流。

而對改流地區的統治措施的話,清政府對已改流地區採取各種措施加強統治,在政治上和軍事上,採取設流官、戍兵、建城、編戶籍、立保甲的辦法。

清朝選派了能力強同時又較廉潔的官吏任改流地區的官員,以便緩和與當地人民的矛盾。

軍事上在各地增設營汛,派兵戍衛以加強控制,同時又設保甲制度,稽查戶口。

經濟上實施丈量土地,編丁納賦。

文化教育上,提倡立學校,設教職,勸各民族的子弟入學,並規定各民族參加科舉的定額。

這些政策的實施促進了改流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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