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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章 挑戰

不過安國瑞自己也清楚,這些想像與推理欠缺確鑿的證據,所以他並不真正準備打一場官司。

後來因為貧困,他將所佃土地陸續“出當”給汪老滿、陳老三、傅小二等人,獲“地價銀”180兩。

一場驚動聖聽的訴訟由此引發。

因此我們結合上文所討論的“當地”,易知這裡的“地價銀”當係指押金,並不意味著土地已被賣出。

但這顯然激怒了安秉健,嘉慶十四年(1809)十二月,當他風聞自己的土地被當後,立即派兒子安覲光前往查問。

安國瑞拒不承認,並斥責東家不應誣賴。

安覲光一面回罵,一面聲稱迨查訪確實,將赴官具控,扯土另佃。

看來,儘管對承佃人的行為極端不滿,但地主並不能輕易解除租佃關係,除非能找到恰當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安國瑞不但出當田土,並且還將部分土地轉租他人,安秉健對此似乎並未加以反對。

容忍轉租而禁止出當,或許是因為當地的押金太高,一般佃戶難以償還,容易導致地權糾紛的緣故。

安秉健後來找到了安國瑞的轉招佃戶阿戈,終於獲悉承當人姓名及當銀數目。

安國瑞聽說後,認為官司已不可避免,決定先發制人,他選擇了一個超逾規矩的方式——京控。

安國瑞並沒有足夠的盤費,他從威寧起程後,沿途算命,餐風宿露,抵京時已是嘉慶十五年(1810)九月。

他自己寫了狀子,攔住某位軍機大臣的儀駕,控告安秉健幾大罪狀

一、齊家溝坡、發舍塊、載茹、發嫩扣、別魯塊、別蘇、猴子巖、獅子硐、法蓋、以雲等十餘處田地本系自家祖業,被安秉健之祖安巡如霸佔並騙去執照,自己的祖母、父親則被強押為佃戶。

二、安秉健招引匪徒、霸佔民業、殺人放火,引起安士照等人的控告。

三、私自科斂、攤派,強迫蘇友松、阿魯約、楊受保為佃戶。

四、私派寥文富為鄉約,作惡害民,滋擾村莊,而安覲光每年巡邊一次,強令各佃戶宰牛殺馬款待,如有違抗,即將該佃戶佃耕之地另佃他人。

五、招養訟師,控佔他人田地,勾通書役,掩飾朦朧,出入州道衙門。

六、安秉健之子安覲光拷打白磨魯固致死。

這位軍機大臣接過狀紙後,立即上奏嘉慶皇帝,把安國瑞交刑部訊供,之後又奉御旨,將其遞解回黔審辦。

黔撫鄂雲布當即委侯補貴陽知府孟正笏、大定知府安嘉相親赴威寧州,同該州州牧鄭五典一起調查、審理安國瑞狀詞中所提及的案情。

嘉慶十六年(1811)三月二十二日,護理貴州巡撫印務布政使齊布森遵旨向嘉慶皇帝彙報審理情況

一、齊家坡、發舍塊、載茹座落在雲南鎮雄州,原系逆犯法漏在約的產業,被收歸官府變價發售,雍正十年,安秉健之祖安巡如當官承買,執有鎮雄州給與管業的印照,每年納稅糧五石八斗一升,在鎮雄州完納。

發嫩扣、別魯塊、別蘇、猴子巖、獅子硐、法蓋、以雲等七處田地系安秉健祖業,額糧二十一石,在威寧州實徵冊內有安巡如的戶名,並有每年在威寧州、鎮雄州的完糧串票。

發嫩扣、別魯塊系安國瑞佃種,有雙方訂立的佃約可憑。

二、所謂招引匪徒、霸佔民業、殺人放火之罪名,原系安士照與安秉健爭產,“告官被責”,遂起意陷害,於乾隆四十八年赴官誣告,經審明後安士照已被判處充軍。

至於強押蘇友松等為佃以及科斂等情,系黃美偉從中唆訟,各教唆、誣告之人已於乾隆五十八年依律懲處。

三、寥文富並非鄉約,而是安秉健任命的頭人,每年負責向各佃戶家催收租糧,如果安覲光每年強迫佃戶供應,寥文富作惡鄉里,滋擾鄉村的話,為何並無別人控告,安國瑞必系誣賴無疑。

四、招養訟師勾通書役一節,經訊據,安秉健供稱延請雲南歲貢柯春在家教讀,並非訟師。

而柯春亦稱只在安秉健家教讀,並無干預州事。

安國瑞對此無可指證。

五、白磨魯固向在鉛廠傭工,嘉慶十二年十一月初八日因患病回家,醫治無效,於十三日病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