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宋代諸路之中,轉運司路在北宋時分為5等,有輕重、遠近之別。
大約即如元佑二年(1087年)文彥博在論及官員差遣除授次序時所說,河北、陝西、河東三路為重路,成都府路次之,京東西、淮南又其次,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兩浙路又次之,兩廣、福建、梓、利、夔路為遠小。
至徽宗朝,設京畿路,又在三路之上。
南渡後,不再分等,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與南宋時三路、京東路、京西北路已失,川峽四路又因戰時不可事事遙制,而置四川安撫制置使、總領所等要職,成都漕已無復昔日之重等因素有關。
以至《方輿勝覽成都府》條言“成都路漕置司成都,憲置司嘉定,而漕不及憲”。
至於提點刑獄路則無路分輕重遠近之別。
時提舉常平司已廢,紹聖時(1094年1097年)始復,其路分當同於提刑,亦無路分輕重遠近之別。
宋於一路置帥司與漕、憲、倉等監司,因此一路軍政主官應不少於4員。
實際情況是,北宋時,諸司除帥臣由一路首州知州兼任為1人外,其它如漕司則往往是兩員並置,三路甚至多達3至4員。
提刑司則多是文武兩員,而倉司亦置1至2員。
因此,實際上,北宋路一級軍政主官常多達5至7員,而南宋時,則要少些。
轉運司,“紹熙(1190年1193年)以來,使副、運判不雙除”,一路始置1員。
提舉司,不少路分由提刑司官員兼領。
因此,一般只有3至4員。
漕、憲、倉三司,作為路級監司,負有“分部按舉”之責,須互分州縣,遍巡所部。
轉運、提刑司按部兩年1周,提舉司按部則1年1遍。
因此,景佑元年(1034年)五月與皇佑三年(1051年)十一月,兩次申命,“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廨宇同在1州,非所以分部按舉也,宜處別州,仍條巡察之令以付之”。提舉司後置,亦用此意。
從實際設定看,多數路分的倉司與漕、憲兩司同州,但亦有不少另置於他州。
如河北西路提舉司置於定州,兩浙路初設時置於蘇州,江南東路則始終置於池州。
甚至一些路分轉運使副兩司亦不在同1州。
如京東漕,景德時(1004年1007年)分治於廣濟軍與青州;梓州路兩轉運司也曾一度分治於梓、遂兩州。
路級諸司不在同1州內,除了出於“分割事權”這樣1種考慮外,應與便於巡按、行政有關。
宋朝一路監司為就近便,“歲以所部州縣,量地遠近互分定,歲終巡遍”。
如江南東路,漕司置於建康府,憲司置於饒州,倉司置於池州,理宗時,救恤災傷放稅,真德秀即建議,將江南東路的州縣分成若干小區,“建康府、太平州、廣德軍常(當)責之安撫轉運司,寧國府、池徽州當責之提舉司,饒信州、南康軍當責之提刑司”。
由於一路的軍政機構分散在數州,因此,有重大議案,就須諸司至1地會議。
如河東路提刑司在太原,哲宗時,畢仲遊在與友人的書信中說“比緣歲事,出至旁近郡,欲歸而得漕臺公移,會議役法,因徑到上黨,論有不決者,少為淹留。及歸太原,始得所賜教翰。”
因此,宋代的路級政區與政府實際上是複式合議制的高層政區與政權機構。
與前此歷朝單式一長制高層政區與政權機構迥異,是有宋一代在我國地方行政制度建設上的創新與貢獻。
所以宋朝是以轉運司為主體的地方行政體制。
因為宋代路級諸司之中,以一路首州知州兼任的帥司地位最為尊崇。
轉運司次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又次之。
宋朝官職有職、官、差遣之別。
由於差遣為治內外之事的實職,故時人“以差遣要劇為貴途”。
至於唐代以來的職事官,宋時已蛻變為寄祿官、階官,僅“以寓祿秩、敘位著”,故不為時人所重。因此,衡量路級諸司的地位,當以差遣高低為別。
宋朝差遣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大抵已有條貫。
仁宗嘉佑時(1056年1063年),司馬光所上《十二等分職任差遣札子》,基本上反映了當時實際運作的情況。
他是這樣劃分的“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點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十,令錄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
“其餘文武職任差遣,並以此比類為十二等。若上等有闕,則於次等之中擇才以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