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郡縣徵兵制是以郡縣為單位,凡是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子,一般是15歲至60歲,都要服一定時期的兵役。
在緊急的時候,“悉五尺(13歲)至六十”均得徵發,有時成年女子也被徵發以助軍。
戰國時,為適應戰爭的需要,各國組建了數目不同的精銳部隊。
為保證這支部隊的素質,有些國還採取召募精壯入伍,再加以特殊的訓練的方法,如“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
上述召募制是與普遍實行的徵兵制同時並行的。
其次是軍隊編制和兵種。
在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軍隊的編制也有了一定的發展。
管仲組建齊國軍隊時,以“作內政而寄軍令”為基本原則,以“卒伍整於裡,軍旅整於郊”。
為具體內容,把社會組織作為軍隊編制的依據,使行政組織和軍事組織結合起來,即所謂“制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裡,裡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
“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裡,故五十人為小戎,裡有司帥之;四里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
這樣將地緣的行政的組織與軍事編管高度結合起來,可以使官兵之間、兵兵之間互知根底短長,可以人盡其才,有效地發揮互助和互相監督的作用,賞罰易於公平,這在當時對於鞏固軍伍、加強戰鬥力、便於管理,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
因此總體說來,基本上還是“寓兵於農”和“兵農合一”的編組形式。
以卒伍為基本軍事編制單位,是春秋戰國軍隊編制的共同點,同時,還有適合於作戰的戰鬥編制,如“戰車之制”。
通常以一輛戰車配備甲士10人,步卒20人,車上主力3人,執矛者居右,執弓者居左,御者居中,駟馬駕車,餘者為預備和護從。
春秋戰國時出現了許多新的兵種,如楚、吳、越等國有水軍,在一支船上配備弓、戈、戟、劍、盾等不同武器裝備的戰士和專門的划船手。
後來還發展起可以獨立作戰的騎兵以及專門攻堅的雲梯兵和彈石兵,增加了兵種,擴大了作戰範因。
這些兵種的“裝備、編成、編制、戰鬥和戰略,首先依賴於當時的生產水平和交通狀況”,並且隨著戰爭經驗的豐富,繼續得到發展完善。
如秦國商鞅變法,以什伍為基本單位,實行連坐,“五十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
也就是說,以編伍配合軍功,並且實行連坐賞罰,以發揮每個編組的最大戰鬥力。
同時還進行軍事行政和管理。
因為春秋戰國時期,各國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強了對軍隊的行政建置和管理,在每一級編制內都設有軍官主管軍事行政事務,以實行層層控制。
當發生戰事時,君主命將出徵,主管將領在一定程度上有指揮和管理所部的權力。
但是這種權力是很有限的,君主們總怕軍權旁落,總是儘可能把持著軍隊的調動部署權。
在戰國時,軍隊的調動以君主行文命令為準,並必須根據調兵的憑信——兵符行事。
兵符,亦稱甲兵之符或虎符,其狀為伏虎形,一分為二,以樣相合,上有銘文,右半存君主處,左半頒發給將領。
凡調動軍隊50人以上,必須有玉符會合將領左半符,並以文書指令為準。
所以,魏國信陵君救趙時,首先竊得深藏在魏王宮中的半個虎符,然後又假造文書才取得將軍晉鄙所率的8萬軍隊的指揮權,解了趙國之圍。
為了加強對軍隊的管理,各國還相繼建立了一整套軍事刑罰制度。
這套制度包括死刑、肉刑、財產刑、自由刑和流刑等刑罰等級。
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在死刑中又區分為殺、戮、斬、梟首、車裂、滅族等不同種類。
肉刑則有鞭、抶、墨、貫耳等差別;財產刑也有贖、罰、沒等差別;自由刑有淪為徒隸、鬻其妻兒等差別;流刑有近、遠、邊、戍等差別。
此外,還有一套名目繁多、規定嚴格的軍事犯罪名目,形成特有的軍法體系,在軍事刑罰的執行上,上一級將領對下級軍官和士卒有權實行肉刑以下的處罰,然後報主要將領備案;死刑要上報君主核准。
在戰場上,統兵將領握有對一般軍人的生殺大權,可以執行斬首以下的死刑,對於地位較高的軍官,要押解回京,候君主裁決,對於戰敗、逃跑、叛變、降敵等嚴重犯罪者則可以就地處置,事後再報告君主。
這套軍事刑罰管理體系,在當時被認為是維持軍隊紀律、提高軍隊素質、保證戰爭順利進行所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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