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第三,的話,嚴禁演員裝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以及先聖先賢神像。
朱元璋這麼做的目的也顯然易見,那就是為了維護皇權的威嚴。
因為戲曲形態與傳播方式在執法過程中易於直接認定,所以禁燬立法主要著眼於此。
像是現存元代戲曲禁燬法令尚未出現對戲曲刊刻的禁燬,只有《元史刑法志》“大惡”與“禁令”兩條涉及創作者,但其它的基本上都明確宣示對演唱者的懲治。
而戲曲禁燬法令對戲曲生態發展的影響的話,怎麼說呢,以實現對臣民的有效統治,對戲劇演員扮演的角色作了明確規定。
“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妝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聖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妝扮者與同罪。”
這種強化等級觀念的做法,顯然是為了保護朝廷尊嚴和強化皇權。
因此到了永樂時期,此項政策得到進一步強化。
像是永樂九年七月,刑科署都給事中曹潤等奏“乞敕下法司,今後人民、倡優裝扮雜劇,除但有褻瀆帝王聖賢之詞曲依律神仙道扮、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及歡樂太平者不禁外,駕頭雜劇,非律所該載者,敢有收藏傳誦印賣,一時拿送法司究治。”
隨後朱棣下旨“這等詞曲,出榜後,限他五日都要乾淨將赴官燒燬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殺了。”
《國初榜文》如果說則已經擴充套件到戲劇的紙本,如果說朱元璋對劇目的禁限,還只停留在戲劇的表演傳播;那麼朱棣的限制,那就更為全面了。
包括演員不僅不能妝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聖先賢神像,如果有人冒禁傳播、收藏內容含有褻瀆帝王聖賢的紙本詞曲,也要遭到株連殺戮的嚴酷懲處。
還有第四,那就是嚴禁官宦蓄養家樂。
此處所謂的家樂,是指家庭主人自行組建、私有的小規模家庭樂班,朝廷賞賜給親王及少數功臣的大型樂部不包括在內。
大家都知道,官妓其實在中國有很長的歷史,早在兩漢時期就有,朱元璋建國之初雖然對各個領域進行了嚴厲整治,但這種制度還是被他保留了下來,並且在京師聚寶門外“建官妓館六樓”。
不過官宦於此娛樂僅限於飲酒聽曲,不得挾娼飲宿,如有違禁者,則“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
明代的女妓除了彈奏唱曲悅人視聽外,還兼操妓業。
為了防止朝廷官員宿奸,朱元璋專門就此作出規定“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並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俱問發邊衛充軍。”
事實上朱元璋挾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奸妓之禁,既已阻斷了朝廷官員與女妓私密接觸的機會,女妓不能進入仕宦家庭,自然也就消除了仕宦家庭蓄養女樂的可能。
仕宦家庭蓄養女樂遭到禁止,蓄養男樂同樣是不可能的。
一般來講,家樂成員來源有兩類,或由家庭內部成員(諸如妾)自行構成,或由買進的外來人口充任。
朱元璋禁止業外人員涉足劇壇演出、以及禁止倡優與仕宦通婚的禁令,已經阻斷了家樂成員來源的第一條途徑;。
此外,明律又對公侯和品級官員使用奴婢作出明確規定“公侯家不過二十人,一品不過十二人,二品不過十人,三品不過八人。”
《民政》表面看來,官宦使用奴婢屬於合法行為,而實際上這條律令則是朝廷對官宦使用奴婢的規限,即官宦可以使用少量奴婢來完成必要的日常雜務,蓄奴婢以供娛樂顯然是不允許的。
此項規定可謂阻斷了家樂成員來源的第二條途徑。
再者,蓄養家樂需要大量的財力作為基礎,建國之初,朱元璋大肆“芟夷豪族,誅求巨室,於是人以富為不祥,以貴為不幸”。
在這種政治環境下,個人失去了佔有鉅額財富的可能。
再說即使擁有蓄養家樂的經濟實力,也因懼怕遭遇不測而不敢顯富;所以當時實已杜絕了蓄養家樂的可能。
及至宣德年間,此項禁令曾一度放鬆,官宦於妓館娛樂之風漸行。
但因這類行為放浪悖禮,致使朝務多廢,難為朝政所容;因而朝廷很快又重申戲曲禁令。
包括為了遏止此風,在都御史顧佐的奏請之下,朱瞻基下令盡行革去官妓之制。
此番官妓制度的廢黜,昭示明廷禁止仕宦蓄養家樂的堅定態度。
依明代律政,一般前朝制定的政策,尤其是洪武朝制定的政策,往往會成為後朝恪守的準則。
朱元璋生前對此曾做出明確要求“自古國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故日夜精思,立法垂後,永為不刊之典。即位以來,勞神焦思,定立法制,革胡元弊政。至於開導後世,復為《祖訓》一編,立為家法,俾子孫世世守之。”
可見明初對戲曲所作上述禁令,本意是要確定朝廷管理戲曲的主要依據。
但到了正德之後,由於綱紀嚴重廢弛,這些規定再也無法被嚴格推行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