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常務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常務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常務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平等的表決權;
二)常務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草案的起草者做出說明;
三)常務理事有權調閱愛心基金的有關資料,詢查愛心基金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秘書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常務理事應當瞭解愛心基金的宗旨和愛心基金開展各項活動和專案的運作方式;
五)常務理事應當遵守愛心基金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愛心基金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六)常務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併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動議或意見;
七)常務理事應當瞭解愛心基金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同村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愛心基金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十五條:基金會設秘書長一名,負責基金日常管理。
秘書長的選舉和罷免由常務理事提名和投票,經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透過,每屆任期1年,屆滿可連任。
第十六條:秘書長具有以下職權:
一)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計劃和預算的建議案,由常務理事審議後向理事會提交審議;
二)根據理事會批准的工作計劃和預算,制定實施方案並負責執行;
三)協調和組織理事會相關活動。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愛心基金的決策和執行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管理制度和臨時決議案;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監事、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活動,包括章程規定的募捐、支出及其他事項;
四)審定計劃、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五)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常務理事的相關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會議,每年也至少要召開次現場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有13常務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當提前7日將通知送達全體理事和監事。
第四章理事會監事
第十九條愛心基金監事由3-5名同村村民組成。
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任。
監事代表全體理事,負責監督基金會的日常工作落實情況,定期向全體理事提交監督報告。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愛心基金財務和相關資料,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秘書長遵守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或秘書長提出質詢和建議;
三)監事應當遵守楊家祠村愛心互助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捐款方式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的捐款方式:
一)成員:不限金額和次數的捐款;
二)理事及其他:定期定額捐款,每月最低100元,最高不限。可以隨時停捐,連續3個月未捐款即轉為成員,隨時還可以重新加入;
三)如遇較大數額支出而基金內餘額不足時,將會發起臨時倡議來解決受捐同村村民的燃眉之急;
四)不定期的由同村村民自願提供拍品,或物品進行義拍或義賣,所得款項將全部注入基金。
第六章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