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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品性農業的發展和農産品的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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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品性農業發展和農産品的商品化在廣義農業的許多方面均有所表現,不僅表現在糧食作物的種植生産、大量銷售和磨粉、釀酒、榨油等農産品的技術加工業方面,而且表現在茶葉、甘蔗、桑、麻、棉花、蔬菜、水果、花卉、藥材等經濟作物的種植生産以及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副業等方面。雖然各個方面表現出來的商品性發展水平和商品化轉化程度有所不同,但是共同代表了唐代社會經濟發展的一些新的態勢和動向,所顯示出來的經濟意義以及由此推動的社會變遷無疑是值得重視的,不過也不宜評價太高。

關鍵詞:商品性農業;農産品商品化;經濟發展;社會變遷

如所周知,農業是我國封建帝制時代最為重要的經濟部門,廣義的農業不僅包括糧食以及經濟作物的種植業,而且包括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家庭副業等等。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雖然仍是封建農業的主導形式,但是隨著社會生産力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中有著明確的商品生産目的的成分即商品性農業,以及農産品在各種情況下向商品的轉化即農産品的商品化,也勢必有所增長和發展。本文即從廣義農業的概念出發,來探討唐代商品性農業發展以及農産品商品化的總體情形,並對這種發展和轉化做出一點分析和評價。

商品性農業和農産品的商品化是有所區別的,不過也很難截然分開。前者的農産品生産出來“不僅是為了供生産者使用,而且也是為了交換的目的,就是說,是作為商品,而不是作為使用價值來生産的”。[1](p381)後者的農産品不一定有著這樣明確的商品生産目的,但農産品在各種情況下也實現了向商品的轉化,因此兩者又都成為商品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唐代商品性農業以及農産品商品化的發展和轉化情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窺其概要。

一、糧食作物的種植生産及農産品技術加工方面

隨著灌溉水利的興修,耕地面積的擴大,耕作制度的改進,曲轅犁、筒車等先進生産工具的推廣,經過廣大勞動人民的辛勤勞作,唐代農業到玄宗朝發展到了高峰。史載“開元、天寶之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內,高山絕壑,耒耜亦滿。人家糧儲,皆及數歲,太倉委積,陳腐不可較量”,[2](卷8860)出現了公私倉廩俱豐實的可喜局面。安史之亂後,北方黃河流域農業遭受嚴重破壞,南方長江流域成為全國糧食主産區和商品糧基地。權德輿稱“江東諸州,業在田畝,每一歲善熟,則旁資數道”;[2](卷486權德輿《論江淮水災上疏》,p4962)杜牧稱浙東一帶“機杼耕稼,提封九州,其間繭稅魚鹽,衣食半天下”;[3](卷14《崔公行狀》)僖宗詔稱“湖南、江西管內諸郡,出米至多”。[2](卷89《南郊赦文》,p933)唐代農業經濟的較高水平,使得商品性農業發展的趨勢有所增強,農産品的商品化也相當廣泛。

1、糧食的商品性生産糧食作物的種植生産是農業的主要部門,反映唐代糧食生産有著明確的商品糧生産目的的史料已屢見史籍。《太平廣記》卷172《趙和》條引《唐闕史》載:“楚州淮陰農,比莊俱以豐歲而貨殖焉。其東鄰則拓腴田數百畝,資鏹未滿,因以莊券質於西鄰,貸緡百萬。契書顯驗,且言來歲齎本利以贖。至期,果以腴田獲利甚博,備財贖契。”文中說淮陰之農“比莊俱以豐歲而貨殖”,可見淮陰地區的糧食商品性生産已形成了一定規模。東鄰經營著數百畝腴田,應屬當地商品糧生産中的大戶。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東鄰膽識、眼光俱佳,敢於以莊宅作為抵押,貸款經營,並且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唐初詩人王梵志說富饒田舍兒“窖內多埋谷,尋常願米貴”。[346)既“願米貴”,可見富饒之田所産糧食也是為了出賣,而且希望賣得好價錢。李華說潤州練塘周圍四十裡,“其旁大族強家,洩流為田,專利上腴,畝收倍鐘,富劇淫衍”;[2](卷193)劉允文說蘇州常熟塘“左右惟強家大族,疇接壤利,動涉千頃,年登萬箱”。[2](卷7124)這些大族豪家擁有大面積農田,獲糧甚多,自然也不是僅僅為了自食自足,而是“專利上腴”,要出售糧食以營利的。中小地主和個體小農也有從事商品糧生産的,如漳浦人林昌業“有良田數頃,曾欲舂穀為米,載詣州貨之”[5](卷355《林昌業》條引《稽神錄》);又如洪州胡氏靠農桑致富,“其家令此子主船載麥,溯流詣州市”。[5](卷374《胡氏子》條引《錄異記》)靈池縣村民“將豆、麥入城貨賣,收市鹽、酪”。[6](卷8)這些事例都是將所産糧食運往州縣官市出售,屬自産自銷。此外,中唐以後官僚、地主、寺觀的各類田莊走著亦農亦工商的經營路子,生産的大量糧食也是作為商品糧出賣的。《北夢瑣言》卷3《韋宙相足谷翁》條載,“唐相國韋公宙,善治生,江陵府東有別業,良田美産,最號膏腴,而積稻如坻,皆為滯穗。大中初,除廣州節度使。宣宗以番禺珠翠之地,垂貪泉之戒。從容奏對曰:‘江陵莊積谷尚有七千堆,固無所貪。’宣皇曰:‘此可謂之足谷翁也。’”韋宙囤積如山的糧食不可能長期儲存,也是自家怎麼吃也吃不完的,絕大部分是要售賣以獲利的。

唐代糧食的商品性生産還表現在農産品的加工業方面。列寧指出:“當農業同農作物的技術加工如磨粉、榨油、制馬鈴薯澱粉、釀酒等等)結合在一起……在這種場合下,農業將是商業性的,而不是自然的。”[7](p119-120)唐代磨粉業——碾磑業“首先是作為營利事業而發達的”。[8](p360)碾磑業有著多種所有制形式,唐各級政府部門有官營的碾磑業,一般採用租賃經營方式,政府收取租課、斛鬥、絹、絁、絲、草等實物,或者銅幣現錢,即賃值有實物租和貨幣租兩種形式。這些賃值的獲取雖存有權力強制性成分,但主要屬於商業運作,有著商品性經營的性質。承租者依靠租賃碾磑生活,在交完賃值後所剩的麵粉、米粉等自不會全部用於消費,必有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要賣出,也有著商品性經營的一定目的。唐代碾磑業主要為有權有勢的統治階層所有。唐都長安是一個擁有百萬人口以上的國際化大都市,糧食需求巨大,從事糧食生意能獲暴利。在長安周圍的河渠上,特別是鄭、白二渠上,貴族官僚、豪家地主、富商大賈興建了許多用水力作為動力的碾磑,進行糧食的粉碎加工,從事磨面磨粉生意。高宗永徽六年,雍州長史長孫祥上奏說,“往日鄭、白渠,溉田四萬餘頃,今為富僧大賈,競造碾碨,止溉一萬許頃”。[9](卷1《關內道一》,p11)玄宗時,宦官高力士“於京城西北截灃水作碾,並轉五輪,日碾麥三百斛”。[10](卷184《高力士傳》,p4758)宰相李林甫也“京城邸第,田園水磑,利盡上腴”。[10](卷106《李林甫傳》,p3238)代宗“大歷初,李棲筠為工部侍郎,時關中沃野千裡,舊資鄭、白二渠,為豪家貴戚雍隔上流,置私碾百餘所,以收末利,農夫所得十奪六、七”。[11](卷497《邦計部.河渠二》)這些權勢富家擁有的碾磑業生産能力很強,所得大量麵粉主要是“以收末利”,即進行商業營利,商品生産的目的十分突出。

民間個體碾磑業一般多使用畜力。《太平廣記》卷363《王愬》條引《幹●子》載德宗建中年間,王愬家住廣陵,“同曲磨家,二牛暴死”。《酉陽雜俎續集》卷一《支諾臯上》載“臨洛市中,百姓有推磨盲騾無故死”。北方的幽州有“磨行”,[12]應是磨面業的行業組織。個體碾磑有合夥經營的情況,《對磑分利不平判》判題說吳丙與王丁“共有磑”,吳丙因疑心分利不均而與王丁打起了官司。[2](卷983,p10178)憲宗元和六年五月,京兆尹奏:“準敕,差右神策子弟穿淘洨渠功並造鬥門及買渠地價,請官中與磑戶分出。”[11](卷497《邦計部.河渠二》)宣宗大中年間,京畿地區“百姓多端以麥造面,入城貿易”,[13](卷90《和糴》,p1944)形成了一定的商業規模。總體而言,民間個體碾磑業的經濟總量有限,但“磨家”、“磑戶”、“磨行”的出現,說明已有民戶脫離了農作,專門從事磨面,在一些地區還形成了磨面業的行會組織。磨家、磑戶等專事磨面,走專業化生産的路子,必是明確的商品性經營。此外,唐代碾磑可以買賣,也是碾磑業商品性經營的具體表現。

唐代酒主要是糧食發酵酒,也有水果酒,釀酒業的商品性經營取得了顯著發展,營利性的酒樓、酒肆、酒店、旗亭等分佈城鄉各地,一片繁榮。史載玄宗開元天寶年間,“東至宋、汴,西至歧州,夾路列店肆待客,酒饌豐溢……南詣荊、襄,北至太原、範陽,西至蜀川、涼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14](卷7《食貨.歷代盛衰戶口》,p152)劉禹錫《堤上行三首》也說:“春堤繚繞水徘徊,酒舍旗亭次第開。日晚上樓招估客,軻峨大艑落帆來。”[15](卷365,p4111)大小城市中的酒店更多,唐人詩文中多有反映,不勝列舉。還有胡姬開的酒店,賀朝《贈酒店胡姬》詩雲:“胡姬春酒店,弦管夜鏘鏘。紅毯鋪新月,貂裘坐薄霜。玉盤初膾鯉,金鼎正烹羊。上客無勞散,聽歌樂世娘。”[15](卷117,p1181)李肇《唐國史補》卷下還記載了各地的名酒,曰:“酒則有郢州之富水,烏程之若下,滎陽之土窟春,富平之石凍春,劍南之燒春,河東之幹和蒲萄,嶺南之靈溪、博羅,宣城之九醞,潯陽之湓水,京城之西市腔、蝦蟆陵、郎官清、阿婆清。”共計14個著名品牌。唐代水果酒主要是葡萄酒,主産於河東地區。《新唐書》卷39《地理志三》載太原土貢有葡萄酒。唐代釀酒業的詳細情況可參見王賽時《唐代釀酒業初探》一文。[16]

唐代榨油業、制醬業、釀醋業的商品性經營也有一定發展。《太平廣記》卷138《齊州民》條引《玉堂閑話》載“齊州有一富家翁,郡人呼為劉十郎,以鬻醋、油為業”;卷395《廬山賣油者》引《稽神錄》載“廬山賣油者……恆以魚膏雜油中,以圖厚利”,在油中摻假以謀不義之財。《北夢瑣言》卷1《日本國王子棋》載宣宗時簡州“部民有油客子者姓鄧,能棋”,靠賣油發家致富,被貪官簡州刺史安重霸刁難,“以中金十鋌獲免”,[17]可見這位鄧姓油客積累了不少財富。唐代幽州有“油行”,[12]形成了同業組織和相當的産售規模,其它城市的官市中也應有固定的油行。《酉陽雜俎》卷15《諾臯記下》記長安宣平坊晚間有張帽驅驢馱桶賣油者,所賣油質優價廉,學界一般認為其商業經營活動已經突破官市限制,反映了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唐天寶二年交河郡市估案》載有出售麥酢、糠酢、曲、豆黃、酪的“醬□行”,胡如雷先生認為即是“醬醋行”。[18]p158-172)《太平廣記》卷440《賣醋人》條引《稽神錄》載“建康有賣醋人某者”。吐魯番阿斯塔那184號墓所出《唐家用帳》載“卅買醬,十八買酢”,[19]p294)即用了三十文銅錢買醬,用了十八文銅錢買醋,醬醋成為尋常百姓家的日用消費品。

當然,農産品的技術加工是以糧食等産量的增多為基礎和前提的,農業所提供的剩餘産品越多,其進一步的加工業也就越發展。西嵨定生先生研究指出,小麥在黃河流域的普遍種植是唐代北方碾磑業大規模流行的原因。[20]p174)所以,磨粉、釀酒、釀醋、制醬等糧食技術加工業集中反映了糧食的商品性經營情形。

2、糧食商品化情形反映唐代糧食商品化的史料很多,一是表現在糧食的流通販運方面,二是表現在糧食的市場銷售方面,均表明糧食已經成為普通和大宗的商品,糧食的商品化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程度和規模。

唐代糧食的流通販運有短距離的,更有長途的,而且長途的流通販運形成了很大規模。研究表明,唐代糧食的流通販運打破了先前“千裡不販糴”的局面,說明糧食作為商品運銷已具有了相當的營利性。這裡面有政府糴入糶出的地區間的糧價平衡和財政收益,也有商人的大量運營。符載《江州錄事參軍廳壁記》載:“尋陽古郡也,地方千裡,江涵九派,緡錢粟帛,動盈萬數,加以四方士庶,旦夕環至,駕車乘舟,疊轂聯檣。”[2](卷689,p7057)可證尋陽地區糧運的繁忙。《唐會要》卷90《閉糴》條記載了玄、肅、代、宣、懿諸朝禁止諸道州縣閉糴,方便商人進行糧食販運的敕令。[13](卷90《閉糴》,p1941-1942)文宗《命禦史巡定諸道米價敕》有雲,“江淮物價不等,米商不行”。[21](卷111)既稱“米商”,可見有不少專門從事糧食運銷的商人。杜詩“雲帆轉遼海,粳稻來東吳”;[15](卷218杜甫《後出塞五首》,p2293)“吳門轉粟帛,泛海陵蓬萊”,[15](卷222杜甫《昔遊》,p2358)反映出江淮地區的稻米經海路長途北運。李白在詩中說江河之中“結纜排魚網,連檣並米船”。[15](卷232李白《舟中》,p2560)均可證明唐代糧食販運流通的規模之大和運營之忙。

除以上概括性的史籍記載外,具體的糧食運銷也有例項。憲宗元和三年,盧坦出任宣歙觀察使,當地遭遇嚴重旱災,糧價日高,有官吏請求採取措施加以抑制。盧坦不同意,認為“宣、歙土狹谷少,所仰四方之來者,若價賤,則商船不複來,益困矣”。後來,“米鬥二百,商旅輔湊”,[22](卷2)大批糧食湧入,糧價遂得以平抑。元和六年,鳳翔節度使李惟簡扶助農桑,“益市耕牛,鑄農器,以給農之不能自具者,增墾田數十萬畝。屬歲屢稔,公私有餘,販者流及他方”。[22](卷238元和六年五月條,p7684)《太平廣記》卷31《李珏》條引《續仙傳》載:“李珏,廣陵江陽人也,世居城市,販糴自業。而珏性端謹,異於常輩。年十五時,父適他行,以珏專販事。人有糴者,與糴,珏即授以升鬥,俾令自量。不計時之貴賤,一鬥只求兩文利,以資父母。歲月既深,衣食甚豐。父怪而問之,具以實對,父曰:‘吾之所業,同流中無不用出入升鬥,出輕入重,以規厚利。雖官司以春秋較榷,終莫斷其弊……後父母歿,及珏年八十餘,不改其業。”李珏一家“世居城市,販糴自業”,是一個專門從事糧食買賣的世家,而且經營有道,薄利多銷,效益良好。

糧食的市場銷售既表現在各級官市中的糧食交易,也表現在地方草市、墟市中的糧食交易。京師長安東、西兩市店肆林立,其中就有專門的糧食行。建中元年,德宗下詔強調繼續推行好常平法,說“自今以後,忽米價貴時,宜量出官米十萬石,麥十萬石,每日量付兩市行人,下價糶貨。”[10](卷49《食貨志下》,p2125)是將官糧交給兩市糧食行行頭負責平穩糧價。長安糧食行中還有“麩行”,有“賣麩家”經營其中。[23](卷15《諾臯記下》)幽州範陽郡的糧食行有米行、大米行、粳米行、白米行、麩行等。[12]《唐天寶二年交河郡市估案》記載的也有谷麥行、米麵行、醬□行等,並記各類糧食“上、次、下”質量三等的官方指導價,其中明確提到的有白麵、北庭面等,說明銷售糧食的行已經形成為專門的商業組織,呈現出專業化、規模化的經營特點。《資治通鑒》卷199載高宗永徽五年“大稔,洛州粟米鬥兩錢半,秔米鬥十一錢”;卷212載玄宗開元十三年“東都鬥米十五錢,青、齊五錢,粟三錢。”到天寶年間,“海內富貴,米鬥之價錢十三,青、齊間鬥才三錢”。[24](卷51《食貨志一》,p1346)而“兩京米鬥不至二十文,面三十二文”,[14](卷7《食貨.歷代盛衰戶口》,p152)指的都是官市上的糧價。唐代糧食銷售很普遍,各地都有糧市。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記載了登州、萊州、青州、齊州等地不同的粟米、粳米價格,懸殊較大,完全是市場價格。《唐國史補》卷中記載,“江淮賈人,積米以待踴貴,圖畫為人,持錢一千買米一鬥,以懸於市”。透過廣告手段以招攬消費者,顯然是為了把囤積起來的米以較高的價格迅速賣出去。《唐大詔令集》卷117《遣使宣撫諸道詔》說:“訪聞江淮諸道,富商大賈,並諸寺冠,多滯積貯,坐求善價,莫就貧人,致令閭裡之間,翔貴轉甚。”許多人從事糧食的囤積居奇以謀利。文宗太和六年,河中晉絳地區發生旱災和蝗災,“粟價暴踴,豪門閉糴,以邀善價。王)起嚴誡儲蓄之家,出粟於市,隱者致之於法,由是民獲濟焉”。[10](卷164《王播傳附弟王起傳》,p4279)《太平廣記》卷350《浮樑縣令》條引《纂異記》載:“浮樑張令,家業蔓延江淮間,累金積粟,不可勝計。”《雲笈七簽》卷121《道教靈驗記》載廬州巢縣人秦萬,“家富,開米、面、彩帛之肆,常用長尺、大鬥以買,短尺、小鬥以賣,雖良友勸之,終不改悔。”《太平廣記》卷244《龍昌裔》條引《稽神錄》載,“廬陵人龍昌裔有米數千斛糶”。吐魯番阿斯塔那184號墓所出《唐家用帳》載“五月五日,六十糴面”,[19](p294)即用了六十文銅錢買面。這些都說明糧食作為商品被廣泛出售,糧食運輸繁忙,需求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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