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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判斷題

68.檢驗室屬於輔助生產設施,應與生產區域分隔,面積、— 378 — 佈局、清潔度等應滿足檢驗工作要求。( )

69.嬰配粉生產企業檢驗室屬於輔助生產設施,應與生產區 域分隔,面積、佈局、清潔度等應滿足檢驗工作要求。( )

70.嬰配粉生產企業原輔料內包裝清潔間、半成品暫存間、 理罐(聽)間和原輔料預處理車間均位於準清潔作業區。( )

71.倉儲設施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為確保產品安全,不得 使用外設倉庫儲存。( )

72.各種物料的儲存場所要有明顯的標識,只有經過批准的 有關人員出入。( )

73.原輔料成品的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有相關措施,保 證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 )

74.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與清潔劑、消毒劑一同 儲存時,應進行必要的隔離,防止汙染。( )

75.同一倉庫儲存性質不同物品時,應適當分離或分隔(如 分類、分架、分割槽存放等),並有明顯的標識。( )

76.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人員均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體表微 生物檢查。( )

77.所有與原輔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裝置與工器具的材 質應符合食品相關產品的有關標準,只允許使用不鏽鋼材料。 ( )

78.嬰配粉生產企業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淨化處理應採用初效、 中效和高效(亞高效)過濾器三級過濾。( )

79.進入清潔作業區的更衣順序為換鞋、更一更工服(或不 更)、手消毒(或洗手和手消毒)、更清潔工作服、手消毒。( )

80.不與食品接觸的水(如冷卻水、汙水或廢水等)的管道— 379 — 系統與生產用水的管道系統應完全分離,並明顯區分,不應有逆 流或相互交接現象。( )

81.廢棄物放置場所不應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逸出, 易腐敗、變質的廢棄物應定期清除。( )

82.普通照明設施可不加防護,直接安裝於產品暴露區域。 ( )

83.在清潔作業區內,排水系統和廢水處理系統應設定適當 的設施或採用適當措施保持乾燥。( )

84.廠房內設定的衛生間在配有洗手消毒設施的前提下,衛 生間的門是允許與生產車間入口相對的。( )

85.企業應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全專案檢驗能力進行驗證,每 2 年 1 次。( )

86.不能搬出生產區和暫停使用的裝置應有明顯的標誌,但 不必對其進行清洗和消毒。( )

87.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不必具有食品及相關專 業學歷,但必須無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良記錄。( )

88.企業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原輔料應就地銷燬或返廠。 ( )

89.企業對生產時遇到裝置故障、停電停水等情況應有緊急 情況應急預案,預案中應規定過程產品的處置辦法。( )

90.根據 GB 23790 的相關規定,企業應對影響嬰幼兒配方食 品產品質量和安全的關鍵控制環節形成的資訊應建立電子資訊 記錄。( )

91.生產過程中要對生產過程各關鍵控制環節進行監控和檢 查,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工藝要求、工藝記錄和配料表等的符合性。— 380 — ( )

92.嬰配生產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人員組成應有專職管理人員和兼職管理人員。兼職人員包括生產、 檢驗、研發、銷售、採購等部門的管理人員。( )

93.嬰配粉生產企業申明自行檢驗的,應確保每個檢驗專案 至少有一人具有獨立檢驗的能力。( )

94.企業應當制定新員工上崗培訓計劃、員工定期培訓計劃、 考核方法和評價標準。( )

95.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只需嚴格按照《危害分析與關 鍵控制點(HACCP)體系 乳製品生產企業要求》(GB/T 27342) 建立並執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即可。( )

96.企業應建立生乳進貨逐批檢測記錄制度,每批生乳應有 檢驗報告,並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做好記錄,以上記錄儲存 2 年。( )

97.原輔料、食品新增劑和營養強化劑、包裝材料、成品及 其他材料等的儲存應分庫存放。( )

98.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 好生產規範》(GB 23790)的要求制定生產過程防止微生物汙染、 化學汙染、物理汙染和環境汙染的控制措施。( )

99.清潔作業區潔淨度高於準清潔作業區,允許清潔作業區 的工作服和工作鞋在準清潔作業區穿著。( )

100.生產人員在手部未消毒和更換工作服前,不得進行嬰幼 兒配方食品的加工、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