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是在交通執法部門的主持下簽署的,那肯定是充分告知了協議內容的,不應該有什麼重大誤解;賠了四萬二,一次性付清,有收據有見證,如果一定要用實際損失超過預期損失,還要滿足法律允許的限度,目前看來是不大可能的。
畢竟,不能讓王某負擔陳某家人的後半生吧?
老葛就是這個意思。不過負擔陳某家人後半生的任務落到了外賣公司頭上。
這第三人的鍋背的有點重。
好在湯恩樂作為外賣公司的法律顧問還是有點準備的。
首先他出示了外賣公司與外賣小哥所屬勞務公司的合同,證明外賣公司只是勞務外包的發包方,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老葛提出異議,說那個外包公司沒有提供任何勞務培訓,相關工作都是外賣公司在做。勞務外包公司實際是在替外賣公司進行對外招聘工作。並提供了外包公司的的證詞和證物,證明員工的培訓規程和地點都是外賣公司在做,培訓人員也來自外賣公司。外賣公司實際上承擔了管理從事勞務的勞動者的管理工作。
“外賣公司不過是透過勞務公司來規避僱主責任!”老葛眉飛色舞的說。
老湯說,“交通事故的原因系外賣小哥逆行,陳某違規突然沖進機動車道導致的。而外賣公司有明確的工作流程,在與承包方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外賣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並有相關的豁免條款。我的當事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過錯,客觀上不存在損害事實,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有因果關系,所以外賣公司對肇事者的違法侵權行為不承擔連帶責任。”
老葛說,“外賣員當時是在接餐過程中,完全就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外賣公司應當對外賣員因職務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在證據清單裡有。於是,湯恩樂出示外賣小哥的送餐記錄,證明當時送餐小哥並未在送餐途中,而是準備去吃午飯的途中發生的。不能認為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其發生的事情與外賣公司無關。
老葛申請外賣小哥作證,老湯反對:“被告有權不自證其罪。”
老葛問法官:“如果被告願意呢?”
韓芯坐在旁聽席一聽就明白了,這是原告被告聯起手來坑第三人呢!
法官也有點猶豫,最終還是同意了。
外賣小哥走到證人席,說:“因為每次外賣搶單都需要一個分配,就算搶也不一定能給你。我當時已經吃完飯了,已經點了搶單,然後趕著接近那個小區。但是出事了,而且單子也沒分給我。”
老葛問:“你們這種搶單沒搶上的,系統有記錄麼?”
外賣小哥搖頭:“沒有。好多人搶,我問過公司,說只記誰搶下來的。不過我每次搶單都有截圖的習慣。當時就是因為低頭搶單,所以沒注意有人沖了出來。”
截圖的證據被出示給法官。
老葛說:“我問完了。”
法官問老湯:“第三人有什麼要問的麼?”
老湯心裡罵,這種官司,基本上只要公司稍微有點理虧,都得承擔責任。法官更多地考慮維護“弱勢群體”和“社會穩定”,大家都覺得你公司有錢,賠點也沒啥。
可對於公司外聘的律師來說,就非常影響下一年的口糧了。
於是老湯趕緊申請延期,理由是對方臨時提出的證據必須進行核對。系統是否留有存證,不能以外賣小哥的說法為準,需要回去和系統管理人員核實,而且一張單純的截圖並不具有不可更改性,必須對這張證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法官本來覺得這案子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也很清楚,一次過庭就判了。沒想到證據上突然冒出這麼個事兒,忍不住斜了一眼老葛。可證據資料裡也有這一項,只是沒想到藏的這麼深。完成年底的結案率看起來還是亞歷山大啊!
散了庭,湯恩樂和老葛在車場遇見。互相打招呼嘿嘿笑著,卻連句話都懶得說。
韓芯上了湯恩樂的車,就聽湯恩:“老葛這是想弄一次和解呢。”
“那怎麼辦?這事兒,本來我們很有利啊!”
“你是公司你就沒理。回去跟他們商量一下吧。”
老湯悻悻的說。
“他們”就是隻外賣公司的人力和相關部門的主管。晚上連夜開會談論,韓芯自然是參加的。所謂的記錄肯定是沒有的,系統裡不可能把每個人進出系統的時間記下來。確切的說那只是一個訂單接收和完成的記錄。
大家支援和解和支援打下去的五五開,最後的皮球又踢到老湯的腳底下。
湯恩死。出了公司大門,才皺著眉頭問:“你說老葛是不是找人給我做局呢?就等著我在這件事上翻車,他好搶客戶?”
“如果葛律師能給您做局,說明配合他的人也得是公司裡的人,明年直接選他不就得了。”
“這你就不懂了。就算是公司裡的人,要換外聘律師也得有個說服人的理由,對不對?”
韓芯撓撓脖子:“那怎麼辦?”
“打還是要打的,如果老葛提出和解,就接觸一下。誰也沒說不許接觸,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