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是整個案件所有的證據資料以及口供的集合體,裡面有關於這個案子迄今為止所能收集到的所有的資料。
可以更加全面系統地瞭解整個案件的經過。
所以,卷宗當中會有很多重要的線索。
林二翻開著吳雙發過來的卷宗。
根據監控,林二當時穿著衛衣是在17點53分透過了小區的大門,直接去了案發現場。
而5棟108號家主門上的監控也可以證實,林二是在17點57分在院門外駐足了三分鐘,於18點01分離開。
透過拐角路口的監控,18點02分林二出現在6棟路口,並且往6棟的方向走去。
為了保護住戶的隱私,公共區域的監控並沒有對著小區住戶拍攝。
6棟109號陳求恩家中的監控也清晰地拍到了林二當時從他家門前經過的照片。
19點43分,林二從小區大門離開。
根據小女孩的死亡時間推斷,案發的時間應該是在23點30分左右。
由於錦城別苑是建在鏡湖公園西側的半山腰上,與市區尚有一段距離,夜間往來的行人和車輛幾乎沒有。
且該專案屬於新建二期在建的專案,入住率低,安保力量弱,且有大量空置房屋無人居住。
案發時,提取的小區公共區域的監控以及案發現場門口的監控,均未發現有可疑人員經過。
在現場遺留的紅酒杯中發現了毒性反應,證實了在紅酒杯的杯口處被人為擦拭了迷藥。
男性死者雙手手腕雙腳腳踝處有透明膠捆綁跡象,口鼻處發現了棉織物,疑似在迷藥生效後被兇手捆綁。
女性死者雙手手腕也有捆綁跡象,上衣有暴力扯破痕跡,下體檢測有暴力性侵的跡象,死因是一刀割喉。
現場沒有發現撬鎖撬窗的痕跡。
基本上,整個案發的經過這個時候已經在林二的腦海裡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輪廓了。
也對兇手有了一個犯罪側寫:
1.兇手對這個小區的環境很熟悉,能清楚知道監控的死角;
2.兇手和死者認識,知道死者今天是結婚週年紀念日,且有喝紅酒慶祝的習慣;
3.兇手長期受到死者的壓迫或者不公對待,怨念極深;
4.兇手的性格偏執隱忍,且做事細心。<,體重在110斤左右,這是現場的血鞋印推測出來的,和林二差不多的身形。
根據以上的側寫,其實只要調查一下死者生前來往比較密切的人且對小區環境比較熟悉的,就能圈定少數的幾個重點嫌疑的物件了。
還有一份最近和死者有經濟往來可能會發生矛盾的名單,其中一個就是陳求恩。
不過也正常,阿姨也說了,死者曾拉著陳求恩一起投資做生意。
林二最關心的就是兇器上有自己的指紋。
這個是本案的決定性證據:栽贓得實在是太過於明顯了。
就像吳雙顧青曼相信林二絕對不會是兇手一樣。
因為,以她們對林二的瞭解,如果他真的要犯罪,絕對不可能在命案現場留下這麼明顯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