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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刀上的指紋鑑定結果與被告一樣。”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方訴求如下:
第一,由被告承擔委託人的所有醫療費用。
第二,被告已滿十六週歲,當天並無飲酒,不存在無意傷害。且造成委託人嚴重殘疾,應判決死刑。”
審判長聽著點頭。
然後,他看向宋悅笙:“被告律師,請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問發表答辯意見。”
宋悅笙緩緩起身,淡定地開口。
“原告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合議庭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請求。”
“原告在法律部分並未完全列明。”
“《刑法》第十七條後半部分,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方當事人未滿十八週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
“現我方圍繞該條法條展開答辯。”
“首先,在本案中,當事人刺傷原告是因為五月四日晚的弓強女幹。當晚,當事人正常上班收銀,原告一行人到達音浪狂唱ktv後,見色起意,達成犯罪。”
“其次,我方當事人在案發後報警求助,但是多區警官畏懼原告的威脅,被迫選擇無視。這一點可以檢視三號證據。”
“從當事人的父母,學校可以瞭解到,當事人從小乖巧,學習成績優異,無不良嗜好。是當事人求助無門,一時怒氣上頭才會對原告動手。”
法庭上,一襲西裝的女孩兒自信滿滿地陳述著她的觀點。
聲音清晰有條理。
賀煜城調整著坐姿,雙手交疊,目光鎖定在宋悅笙身上。
除了說話氣人,她好像有些優點。
宋悅笙儘量忽視那抹視線,頓了頓,接著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女幹.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屬於未成年人,此案對她的未來造成重大影響。根據相應量刑規則,我方要求加重原告的刑期時長。”
“綜上,我方訴求無罪,並要求審判庭對原告的所作所為,進行相應的判決。”
小田爸媽詫異地抬頭。
宋律師和他們提過後,他們從網上搜了相關法律,也已經做好了小田要被關起來的準備。
但是,她……她提出了無罪的請求?
小田爸注意到她的情緒,輕輕拍了拍小田媽的手,小聲安慰。
“孩子還沒來,別讓小田看到傷心。”
最上面,審判長的虛汗直冒。
從宋律師提交證據到現在開庭,他沒有一次不做噩夢的。
賀先生沒提照顧,但在下面坐著。
賀家上一個掌權人也在。
還有宋律師。
她是藺教授的得意門生。
若是以前,他能按照雙方律師的辯護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