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總,投資協議條款清單就是把未來投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列出來,雙方先談清楚,再決定是否正式合作。”
齊仲翔發來的清單共包含投資金額、股份作價、股權形式、清算優先辦法、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辦法和轉換比率、反稀釋條款、董事會席位和投票權等二十幾項條款。
清單中的每一項條款,進行了概括說明。
如果雙方對條款無異議,則簽署投資協議條款清單,然後進入盡職調查環節。
英特爾派人對南瓜影片完成了盡調,若未發現異常情況,雙方簽署正式的投資協議。
投資協議條款清單十幾頁的篇幅,正式的投資協議通常是幾百頁的篇幅。
“我聽懂了,雙方先討論這份清單中的條款,如果連清單中的條款也無法達成一致,就沒必要籤正式的投資協議了。老金啊,清單中的部分條款,我理解得不是很透徹,請你指點指點。這個清算優先權,你能詳細給我解釋一下不?”
所謂清算優先權,是指清算後資金如何優先分配給持有公司某特定系列股份的股東,然後再分配給其他股東。
金陽舉了個具體案例:
假設英特爾投資500萬美元,持有南瓜影片29%的可轉換優先股,此時南瓜影片的估值為1700萬美元。1年之後,南瓜影片經營不善,舉步維艱,以1200萬美元的價格被其他公司收購。
根據協議,英特爾優先拿走當年投資額的2倍,即1000萬美元。
剩下的200萬美元,羅寧、李一帆、英特爾按持股比例分配。
“簡言之,清算優先權的本質,就是風投商要求在創業者發財之前,先收回他們的資金。即便創業者虧得只剩底褲,風投商也不能虧本。”金陽深入簡出地解釋道。
“不平等條約哦。”羅寧皺眉道。
“如果南瓜影片以2億美元的價格被收購,還是按照剛才的清算優先權計算方法,英特爾先拿走1000萬美元,剩下的1.9億美元,羅總、李總、英特爾按持股比例分配,因為羅總是大股東,所以羅總能分到1億美元以上的資金。如果南瓜影片IPO了,則清算優先權自動失效。”
“風投商設計清算優先權,其核心邏輯就是鞭策創始人團隊努力把公司做大做強,公司價值越高,創始人團隊和風投商賺得就越多,清算優先權就沒有意義了。一旦公司的發展未達預期,清算優先權便對風投商起到了保險的作用,保證風投商在這筆投資中不虧錢。”
“反稀釋條款以及其他相關條款,同樣遵循這個邏輯,今後能賺多少錢難以預估,但風投商一定不能虧錢。”
跟風投商玩金錢遊戲,與虎謀皮。
對於創始人而言,這個遊戲唯一的出路就是把公司做大做強。
羅寧建立南瓜影片,也是奔著做大做強去的。
清算優先權、反稀釋條款等條款,羅寧都可以接受。
他無法接受的是投資人保護性條款。
英特爾要求,他們作為小股東,為了保證自己的合理利益不受侵犯,要在董事會中佔有一個席位,並擁有一票否決權。
公司超過一定金額的支出、高層管理者任免、設定分支機構、改變主營業務等重要議題,英特爾派遣的董事會成員若覺得不妥,可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