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喬木後來又查了一下,才發現只要是藥物,即便是外用藥,稽核起來的速度也不是很快,反倒是美妝護膚資質,比較容易稽核過。
很容易拿到相關許可證明。
畢竟美妝護膚型別的東西。
只要內部蘊含的有害物質不超過標準值,那就能順利透過稽核。
比如說,有些面膜或者護膚品裡面防腐劑超標,都被查出來,被通報出來了,也沒看明文禁止賣。
可見這方面的松泛。
小品牌,微商品牌,有些人可能會說他們根本沒有拿到許可證。
他們就是在非法售賣。
可是一些大品牌也一樣被查出問題了,能說他們是在非法賣嗎?
所以說這方面過於寬鬆。
是絕對一點問題都沒有的。
因此思索了一番之後,喬木不得不承認,在有足夠技術同時又十分缺錢的情況下,的確還是搞美妝護膚行業比較划算,也比較方便。
於是當天晚上,喬木是連夜去購買了不少需要用到的原材料,然後第二天就帶著那些原材料上班。
沒有偷偷用實驗室儀器製造。
而是向上面打了個申請,表示她有一個效果不錯的藥妝成果,現在願意在實驗室中配置出來,讓他們檢測,同時詢問公司是否購買。
原身雖然是那家研究所員工。
但因為只是一個助理,本身並不是主導研究員,所以並沒有跟公司籤比較嚴苛的成果所有權合同。
怎麼形容呢?
很多研究所為了能夠確保研究成果歸屬於他們研究所,或者說歸屬於研究所背後的投資集團,他們在招攬一些研究人員進入他們公司以及研究所工作的時候,是會跟那些研究人員簽署比較嚴苛的成果所有權合約的,大體內容就是他們在職期間的一切研究成果所有權都歸研究所所有,他們只能享受研究成果的署名權,但不能享受所有權。
仁慈的公司最多也就給分紅。
給研究成果的小部分分紅。
更多的只是給一筆獎勵。
但是簽署這種型別的合約,肯定是要多付出一些金錢的,不然那些研究人員又不傻,怎麼可能就這麼平白放棄自己研究成果所有權。
可也正因如此,普通助理之類的,甚至於不被人看好的研究員。
並沒資格簽署這種型別合約。
原身就是沒資格的那種,甚至於她身上現在揹負的合同都還只是外包契約合同,並不算研究所的正式員工,所以,不論從合同法還是從其他法律上來講,喬木自身拿出來的研究成果都與研究所沒關係。
除非他們貪心,想要違法搞事情,汙衊喬木偷竊研究所的成果。
不過就原身記憶來看,喬木覺得她所在的這個研究所氛圍態度還可以,所以願意試一試,萬一對方真的不是好人,想要汙衊她,奪取她的成果的話,她也不是吃素的。
所以,還真不怕什麼。
研究所管理人員收到喬木遞交上去的申請之後,因為考慮到他們研究所最近半年都沒啥成果出現。
加上原材料都喬木自己帶。
也不需要他們出錢。
只要提供一下實驗用具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