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是港口稅,那是肯定要收的。未來的港口稅,就等於商品貨物生產出來之後,遠途跨郡售賣時,只要水路相通,就可以只給下水一次、上岸一次,每次百分之二,總計百分之四的運輸稅。
這也是朝廷為了鼓勵民間發展航運、發展航海的措施。往常哪怕是走水路,在長江之上,商船過一個郡就要被攔停一次、繳這個郡的過境關稅。現在這些都沒有了,上船一次,下船一次,中間你只要不靠岸就不收錢。
如此一來,商人可以貨通更遠的範圍,不用擔心運得遠了路上交稅環節多、運到當地賣不掉或者賣不到足夠高價而虧本。
商人心裡只要算好這個百分之四的進出港稅,然後把自己的運費損耗算明白,覺得有利可圖,就可以放心做長途生意。如此,可使百業興旺,商人更敢於把一地特產千里遠途轉運兜售,擴大整個天下南北東西之間特產的交流。”
李素幫劉巴想的這個條款,對於未來發展商業社會,確實是有遠期好處的,別看眼下運輸稅收少了,但商人敢於出遠門、敢於長途貿易的積極性也開啟了。
在漢朝早些時候,除非是必須的戰略性物資或者非常有競爭力的獨門特產以外(比如蜀錦),其他貨物很少有從最南方賣到最北方這種遠途貿易的,說白了就是商人覺得划不來,虧本機率太大。
李素的新法鼓勵大家運遠一點,反正只要不走官修的基礎設施,走遠走近都是那麼多運輸稅,說不定就能發掘出更多內需。
這種事情,其他漢朝的統治者或許想不到,但李素是絕對想得到的。
比如後世的“川鹽濟楚”,在“運輸越遠經過郡/省越多,運輸稅也收越多”的朝代,是不可能的。
哪怕蜀地的井鹽擴產了、質量好、能賣上高價,但蜀地的鹽商會擔心“我們過去的路上稅太高了,川鹽濟楚不如淮鹽濟楚”,然後從一開始嘗試都不嘗試,那你怎麼知道最後能不能靠高質量高價格搶下來市場?
而事實上歷史早已證明,優質的川鹽濟楚最後是雙贏的,川鹽也沒徹底佔領楚地市場,只是利用井鹽比海鹽的質量優勢,佔據了高階市場。
讓有錢人多花錢買好鹽、窮人繼續少花錢吃差鹽。但至少這個額外的“高階市場”被這種嘗試試出來了,國家也趁機多收了稅,還讓富人的錢多花出來,變著法兒儘量緩解貧富分化。
而如果不把按距離算的運輸稅打掉,這種嘗試一開始就不會出現。
李素希望以後遠途經商只考慮運輸的物理成本,別想運輸的額外稅負成本,這樣才能充分競爭、發掘潛在需求。
作為現代思維的人,他從來都是鼓勵有錢人把錢花出去的,而不是屯著指望利滾利,那樣對國家對窮人對有錢人自己都是有好處的。
這一方面,李素對於漢朝一貫的“限制商人高消費”陋習還是挺看不慣的,這次工商稅改革之後,肯定也要把這個問題解決一下——讓有錢人把錢花掉,這是對國家有利的好事!不說解決馬太效應,至少是緩解馬太效應。
……
劉巴把運輸環節的商稅改革思路,大致闡述明白之後。孫乾的後面半個問題,也就是“關稅和道路運河稅,具體怎麼算”,劉巴也繼續做了解答。
後面這個比較簡單明瞭,劉巴明確指出:如果是地方上關隘守軍自己隨意稍微修修路,然後巧立名目收買路錢,在新工商稅法下是要被查處的,是不合法的。
新的道路運河稅,必須是朝廷審批過的、允許開建的基建工程,在建成後,才可以以“回收投資成本本息”為目的,收取過路費。
換句話說,這個就類似於後世的“高速公路收費”了,只不過現在是以運河為主。尤其李素治理地方時,搞了那麼多運河水利工程,這些都是朝廷審批過的,可以一直收過路費到回本。
如果不是在朝廷備案過的工程,地方私下裡稍微修一修就收買路錢,全部可以向本州的觀察使舉報,觀察使會上報朝廷工部,由工部和觀察使一起派人到地方核查。
如果找觀察使舉報沒用,那可以直接進京找刑部或者御史類的監察官,反正司法救濟措施肯定是有的。
把這些部分條款剖析完之後,所有與會的朝臣甚至都產生了一絲錯覺:這新稅法在運輸稅環節給百姓的讓利尺度非常貌似大麼,如此說來,後續的官營專榷和賣特許權,哪怕嚴苛一點,似乎也沒那麼難接受了。
李司空和劉尚書,是真心要鼓勵商業流通活動更加活躍一點,也是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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