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逸軒氣得摔掉了電話,虧梁寧在美國混跡了多年,難度看不出這是FOMO在故意慫恿,為企業提供常規法律服務是律師事務所的最常見的收入,但這一般賺不了什麼大錢,真正賺大錢是替企業打官司,這才是收入的大頭。只要官司一打,這錢就可就花海了去了。
哪怕是福特、摩根大通、花旗銀行這樣的巨頭企業,都經不起這樣的官司消耗。
就以IBM為例,70年代遭到美司法部反壟斷調查,為了應對司法部的上訴,光是每年的打官司的律師費就超過了10億美元,這官司一打就是10以上,這就是100多億美元。
這還沒算完,小沃森死後,出了本傳記,書中他描述了IBM應訴反壟斷調查最驚心動魄的時刻,光是律師費短短三個月就花掉了30多億美元,每月就超過了10億美元。而這樣的情況,十年反壟斷官司就經歷了5回。最後,為了應對這場官司IBM十年下來總共是花掉了180多億美元。
這可是七、八十年代的美元啊,換成後世的美元價值,1000億都不止。可以說,IBM幾十年辛苦賺下來的錢全都貢獻給律師了。
現在,MOFO居然慫恿李逸軒去打官司。先不說輸贏,也無論誰對誰錯,一家香港企業與一家美國企業打官司,即便鐵證如山,美國的法院也會故意拖判,先讓你陷入無盡的官司費用旋渦中,等你的錢被耗幹了,最後官司也就不了了之。
這種事,李逸軒在前世不知看過多少回。
這樣的無良律師必須得到懲罰,真當李逸軒是傻子嗎?梁寧這人也不能用了。
想到這裡,李逸軒來到張桂芳的辦公室,順道把郭亦菲喊來,把情況原原本本的跟二人說了一遍。
“媽,梁寧這個人不能再用了,我不知道FOMO給他灌了多少迷魂湯,但這次事件中他沒有保持清醒,就說明此人不可大用。必須派人可靠的人接替他是位置,得馬上。”
張桂芳立刻同意道:“同意,立刻換掉。我看就讓夏金勇去吧,反正美國分公司承擔的只是在美國的銷售任務,也不涉及研發和生產,他完全能勝任。而且他年輕時在舊金山上讀過大學,管理美國分公司沒有問題。”
這時,郭亦菲說道:“這是不是太草率了,他畢竟是在向你如實彙報,而且他也沒說要跟microprointernational公司打官司啊,只是說FOMO建議我們打官司,他只是如實彙報而已。”
李逸軒可不吃這一套,“他雖然沒說,但他字裡行間那股躍躍欲試的味道,足以說明他不堪大任。”
張桂芳這時候有股於心不忍,畢竟梁寧是她花重金請來的,如果就這麼把他撤了,她自己的面上也過不去不說,公司裡其他人說不定也會心寒。於是說道:“我看這樣吧,梁寧年紀也不小了,身體一直不是很好,給他一筆養老費,讓他提前退休吧。”
李逸軒想了想,媽的面子還是要給的,就點頭同意了。
轉頭看著郭亦菲道:“我記得在美國有一部《律師法》……”
郭亦菲直接打斷了她,“我知道你要說什麼,在美國律師是不能向客戶主動提出打官司的,更不能慫恿客戶打官司。而是要把真相和各種後果原原本本的向客戶說清楚,由客戶來決定這官司打還是不打,更加不能誤導客戶。”
她看了看李逸軒和張桂芳兩人,“FOMO是美國著名的大律師行,行業的操守還是可信的,這應該是某些不良律師揹著FOMO乾的。”
“你說這句話讓我如何相信?”李逸軒反問道。
“美國和香港一樣都是海洋法系國家,使用的是判例法。在這樣的制度下,律師分為大壯律師和事務所律師。大壯律師不處理一般事務,專門負責打官司;事務所律師是沒有資格打官司的。慫恿客戶打官司,而且是註定贏不了的官司,對FOMO是沒有好處的,反而還會影響事務所的聲譽。”
李逸軒反駁道:“別以為我什麼都不懂,沒錯事務所律師是不能直接打官司,可要打官司也不能直接去找大壯,必須透過事務所,而事務所是能抽取佣金的。更何況官司一旦開打,大壯肯定需要人手,事務所的律師正好可以提供律師作為大壯的助手,對事務所來說,這又將是一筆收入,我說得對嗎?”
“怎麼你懷疑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