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時:“分明就是郭豔麗偷了公司章,趁著岑雲舒在港城進行金融公司的事務,無暇顧及,岑建光年老體弱無力反抗,假冒公司名義進行詐騙。跟她簽協議的人不管是公司內部還是外部的人,至少犯了合同詐騙和盜竊兩項罪名。最高十年,最低兩年,有一個算一個,都按照合同數額定罪。數額越大,刑期越長。看他們誰敢把合同拿出來?!!”
岑雲舒和段守正他們麵麵相覷:對啊。還的是你啊。在耍無賴這條賽道上,誰也比不過你。
你們這些人說公章是岑雲舒親手給郭豔麗的,就是岑雲舒親手給的麼?!!
有錄像,有錄音證據嗎?
都沒有啊。
唯一的證人岑建光,可是岑建光老年癡呆啊,證詞無效。
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舉證不了,那控告的罪名就無效,
告到哪裡都沒有用。
程時又補了一句:“就算有證人,當時郭豔麗挾持了岑建光,岑雲舒為了父親的安全隻能交出公章。如果岑建光是自願的,岑雲舒是自願的,為什麼沒有在公司高層會議上說明這件事?所以那個證人就是同夥,一起告。挾持這個罪名更大。岑建光都被他們嚇成老年癡呆了,他們已經涉嫌人身傷害。”
這種官司,他打過不知道多少回,就沒怕過。
段守正忿忿罵了一句:“你個死馬嘍。你太不要臉了。還好我們是朋友,不然不知道什麼時候就能被你坑死。”
程時:“誒,這就是你不對了。我幫忙出主意,你不但不謝謝我,還罵我。”
岑雲舒忙搶過電話說:“謝謝程時同誌。”
才掛了電話,打開門。
外麵的人一看到她,就大叫:“岑雲舒,你以為躲起來就沒事了嗎?堂堂岑氏,一個月前簽的合同都可以不認,以後誰還敢跟你們做生意?”
“賠錢!!不然我告死你們。”
岑雲舒:“你們的合同呢?拿來給我看看,如果確認無誤,該怎麼賠就怎麼賠。”
立刻有人遞了合同過來,說:“反正警察同誌也在這裡,我們不怕你當麵撕毀。”
岑雲舒拿著合同,對警察說:“警察同誌,我要報警,控告這些人盜竊公司章進行合同詐騙。”
那人冷笑:“你親手把章交給郭豔麗,這會兒不認也沒有用。”
岑雲舒:“你哪隻眼睛看到是我把章交給他的?郭豔麗趁著我們外出和我父親神誌不清的時候偷走的。我那段時間都在港城,有六個以上的證人可以為我作證。那邊的事情太重要讓我無暇顧及這邊。”
那些人頓時呆了,靜了片刻後又叫囂起來:“你這是耍無賴。”
“沒見過這樣的。我們定金都交了。”
岑雲舒:“誰能證明公司章是我們自願交給郭豔麗的?!”
有人悄悄推開去打電話了。
一看就是在聯係內鬼,最後也沒有回來。
看來是對方壓根不敢硬剛。
果然被程時預判到了。
岑雲舒的腰挺得更直:“就算之前你們受蒙騙,現在也知道了。如果你們同意把合同作廢,我就算了,退回定金。如果知道她不具備公司執行人權利,還要跟她簽合同並且強迫我們執行,我有理由懷疑你們是她的同夥,或者想要敲詐勒索岑氏集團。”
常遠山:“按《刑法》,他們已經犯了詐騙罪,依照合同數額量刑。誰還要堅持履行合同的,儘管拿出來,我正好需要收集郭豔麗和他同夥的犯罪證據。”